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新建延安至榆林鐵路工程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
延安市、榆林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新建延安至榆林鐵路工程(以下簡稱延榆高鐵)是國家《中長期鐵路網規劃》包海通道(包頭—??冢┖臀沂 懊住弊中透哞F網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完善國家及全省高速鐵路網布局,優化區域綜合運輸體系建設,帶動區域經濟協調、聯動發展,提升我省在全國鐵路網中的樞紐地位具有重要意義。延榆高鐵涉及延安市寶塔區、延川縣,榆林市清澗縣、綏德縣、米脂縣、橫山區、榆陽區等2個市的7個縣(區),建設工期4.5年。為確保延榆高鐵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征地拆遷工作實施
延榆高鐵工程建設征地拆遷工作,由省自然資源廳代表省政府實施統征。延安市、榆林市政府是征地拆遷的責任主體,全面負責行政區域內征地拆遷及群眾安置工作,并負責將項目征地拆遷及建設環境保障工作納入各相關市重點項目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督促項目沿線縣(區)政府做好征地拆遷及建設環境保障工作。項目沿線縣(區)政府及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征地拆遷安置工作具體實施。
二、關于征地拆遷范圍
延榆高鐵工程建設征地拆遷正式用地包括鐵路正線、車站、站場、站房及其他運營生產設備和建筑、“三電”設施等建設工程的永久用地,正式用地范圍以施工圖設計用地圖(含變更設計)為依據。項目綜合開發用地與正式用地征地統籌考慮,一并聯動實施。
拆遷建構筑物包括正式用地紅線范圍內的地上、地下建構筑物,根據環境影響報告書、鐵路安全保護管理條例和棄渣場下游安全保護距離內(以延榆高鐵水土保持方案批復涉及的建筑物拆遷量為準)的建筑物及鐵路綜合開發要求拆遷的建構筑物單獨計列,納入拆遷安置范圍。
三、關于征地拆遷安置及補償標準
延榆高鐵工程建設征地拆遷補償按有關各方共同確認的實際清點丈量的數量、質量、規格據實結算。具體補償標準如下:
(一)永久用地。
1.征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根據《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陜政發〔2020〕12號)規定,按照項目沿線涉及縣(區)政府公布的征收農用地和未利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城區和城市規劃控制區可按同區域同類在建重點項目補償標準執行。
2.邊角地、夾角地、死角地的數量待路基形成后由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各方共同現場踏勘后上報。經省、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共同確認后,邊角地、夾角地按永久用地標準50%補償,死角地按永久用地標準予以補償。
3.青苗補償費:1300元/畝。
4.構筑物、附著物、砍移樹木、被拆遷戶搬遷及過渡費用、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拆遷獎勵費等拆遷補償標準按當地縣級以上政府制定的政策標準執行。
5.建筑物拆遷補償: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按照建筑重置成本依據評估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有關規定補償。城區和城市規劃控制區可按同區域同類在建重點項目補償標準執行。
6.拆遷安置由縣級政府負責,安置政策按縣級以上政府現行安置政策及標準執行。實行宅基地安置的,由地方政府負責補劃宅基地,因拆遷安置需另行征收土地的,用地面積不超過0.5畝/戶(含公共部分),安置用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按永久用地標準執行。被拆遷戶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補助費用7萬元/戶,由地方政府按包干使用,集中安置點“三通一平”工程補助費也可按照建設成本據實核算。貨幣安置、產權置換上樓安置按照當地縣級以上政府現行補償政策執行。
7.涉及機關企事業單位拆遷、國有土地補償及特殊路段、特殊建構筑物、壓覆礦產資源等征遷補償,由省自然資源廳商有關各方共同確定。
8.因項目建設需要遷改的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線路、管道、礦井、道路及水利設施,由縣(區)政府組織產權單位拆除或遷移,按成本予以補償。產權單位主動配合做好管線遷移相關工作。
9.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10.征地范圍內現存的地表垃圾,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所在縣(區)政府負責清理并承擔相關費用;建設單位負責具體銜接工作并應做好用地交付后的鐵路用地圍護及監管工作,防止傾倒新的垃圾。交付后產生的建筑垃圾清運由建設施工單位負責。
(二)臨時用地。
1.建設施工臨時用地應盡量利用荒地和劣地,鼓勵永臨結合使用。臨時用地涉及青苗、地上附著物、建構筑物等補償,參照永久用地補償標準執行。
2.鐵路施工臨時用地年補償標準為1500元/畝。
3.臨時用地審批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用地單位應在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時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并簽訂相關臨時用地協議。
4.臨時用地復墾按照《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和《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三)其他相關問題。
1.工程項目建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照“縣域平衡為主、市域調劑為輔、省級統籌保重點”的原則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補充耕地指標指導價按照《陜西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改進管理方式切實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通知》(陜自然資發〔2020〕27號)、《陜西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陜自然資耕發〔2020〕11號)有關規定執行。
2.征地拆遷工作經費按照征地拆遷費用總額的2%列支,主要用于在征地、拆遷、安置工作中的辦公費、業務培訓費、宣傳教育費、經驗交流費、儀器設備及現場辦公用房、用車的租賃、維護、使用費和其他非經費人員的必要開支。
3.耕地占用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及陜西省有關規定執行。
4.征地涉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的,按省上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四、優惠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是征地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給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補償安置資金,不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將其作為政府收入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應設專戶存儲、專賬管理,不得擅自截留、挪用或不得用于與項目征遷工作無關的用途。凡國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一律不得收取費用。
(二)項目實施時,在符合法律規定和行業要求的情況下,免收河道占用費、交叉道口開設費。鐵路與既有公路、高速路在架設過程中因相互穿(跨)越引起的收費問題,除土地占用費外,運輸干擾費、運輸影響費、施工安全監督費、配合費等其他費用一律不再收取。文物考古勘探、挖掘依據國家文物局有關規定執行,在規定范圍內由建設單位與省有關部門本著從低優惠的原則簽訂實施協議,組織實施。
(三)支持建設單位就近解決工程建設所需地材,優先利用隧道棄渣,在高鐵沿線具備開辦條件地域自建料場。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嚴格落實環保、水保措施的前提下,優先保障項目建設砂石需求,積極支持項目建設優先使用隧道棄渣、礦渣、粉煤灰等工業廢料。
(四)工程建設占用、使用有關道路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合法裝載的施工車輛在普通干線公路行駛時,和其他社會車輛一樣享有通行權;需要借用現有農村公路的,由施工單位與產權單位或村集體簽訂使用協議,對損壞的道路由建設施工單位負責按原標準修復或給予補償。
(五)鐵路沿線有關縣(區)政府要堅持依法征地拆遷,保證工作進度,按時完成征地拆遷各項工作任務,妥善處理好征地拆遷和項目建設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切實維護被征遷群眾的合法權益,確保社會穩定。
(六)各地要加強對鐵路項目建設的宣傳報道,動員群眾顧全大局,大力支持鐵路項目建設,營造加快鐵路建設的濃厚氛圍;要定期組織開展鐵路建設環境整治,堅決制止各種名目的亂檢查、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嚴肅查處阻礙施工和強行分包工程、強行供應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施工材料等違法行為,努力為延榆高鐵建設營造良好的建設環境。
陜西省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8日
陜ICP備1004160號 網站標志碼6100000017
陜公網安備 610102000169號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主辦
聯系方式: 技術支持 029-63912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