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委托延安市政府負責組建南溝門水利樞紐工程項目法人的批復
延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于組建南溝門水利樞紐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的請示》(延政字〔2006〕7號)收悉。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財政部水利部建設部〈關于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00〕20號)中“總投資在2億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負責或委托組建項目法人”的規定,經研究,省政府決定委托你市政府負責組建南溝門水利樞紐工程建設項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請你市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抓緊組建項目法人,認真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加快項目前期各項工作,力爭工程早日開工實施。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等省級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該工程前期和建設工作的指導,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前期工作和工程建設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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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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