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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批復

  

西安市政府:


根據民政部《關于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批復》(民函〔2005〕285號)精神,經國務院批準,同意碑林區人民政府駐地由書院門遷至南二環西段。搬遷經費由你市自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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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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