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向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下放部分縣級行政執法權的決定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持續深化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效破解基層治理“看得見的管不住、管得住的看不見”的難題,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中發〔2021〕16號)和《中共陜西省委 陜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陜發〔2022〕11號)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省政府決定將77項縣級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鄉鎮(街道),以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名義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實行綜合執法。為推動工作落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省政府制定《陜西省下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以下簡稱《指導目錄》),將直接面向人民群眾、量大面廣、由基層管理服務更方便有效的部分縣級政府部門行政執法權下放至鄉鎮(街道)。今后,因法律法規規章修訂,需要對《指導目錄》事項進行名稱變更、事項合并、權限劃分調整的,按照權力清單動態管理相關規定執行,省政府不再另行作出決定。
二、縣級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從《指導目錄》中選取鄉鎮(街道)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夠有效承接的行政執法事項,采取“一鎮(街)一清單”賦權形式,逐鄉鎮(街道)制定承接事項目錄及實施時間,經縣級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并向社會公布后,由鄉鎮(街道)實施??h級政府決定鄉鎮(街道)暫不承接的事項,仍由縣級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執法權由鄉鎮(街道)依法行使的,縣級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不再繼續行使,避免出現多頭多層重復執法問題。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調整由市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行使的區政府有關部門行政執法權,區政府決定由鄉鎮(街道)承接的,市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不再行使。
三、相關行政執法權交由鄉鎮(街道)行使后,縣級政府及其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依法制定具體行政執法權層級管轄規定,明確縣級政府部門與鄉鎮(街道)的職責邊界。鄉鎮(街道)與縣級政府有關部門對行政執法管轄權存在爭議的,提請縣級政府決定。鄉鎮(街道)認為案件重大復雜或需要回避、不宜本級管轄的,可以報請縣級政府指定原行政執法部門管轄;縣級政府認為案件重大復雜或鄉鎮(街道)承辦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可以指定原行政執法部門管轄??h級政府有關部門或者鄉鎮(街道)在發現不屬于本單位管轄的違法行為時,要及時通報有管轄權的單位,由其依法查處并通報結果。
四、《指導目錄》外,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縣級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實施行政處罰;委托書應載明委托的法定依據、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五、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對下放行政執法權工作加強行業指導,及時糾偏正向。各設區市政府要統籌部署向鄉鎮(街道)賦權工作,加強對縣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下放承接行政執法權工作的指導。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全方位監督??h級政府要加強鄉鎮(街道)執法隊伍建設,配備與執法工作相適應的行政執法人員并持證上崗,保障鄉鎮(街道)綜合執法辦公室必要的辦公設備、執法裝備和工作經費,指導、監督、支持鄉鎮(街道)對承接的行政執法權無縫對接、優化流程、規范管理,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監督。省委編辦、省司法廳要會同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鄉鎮(街道)承接落實工作進行評估,結合評估結果,提出下放事項動態調整意見,報省政府同意后對《指導目錄》進行調整。
附件:
1.陜西省下放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
2.向鄉鎮(街道)賦權重點任務分工
陜西省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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