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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民政府轉發人行西安分行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化解金融機構風險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全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頓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風險的政策和措施,我省金融業在改革中得到發展,在防范風險中金融的核心地位得到鞏固。但是,由于受自然條件和經濟基礎的制約,以及防范金融風險的長期性和艱巨性,目前全省金融業仍然面臨許多問題。為了解決金融機構風險問題,省政府同意人行西安分行根據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制定的《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化解陜西省金融機構風險工作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化解陜西省金融機構風險工作的意見

  為了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整頓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8]140號)的文件精神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制定2002年底前防范和化解金融機構風險工作規劃指導意見》(銀發[2000]272號)及《關于對城市信用社整頓工作進行全面檢查及進一步推進整頓工作的通知》(銀發[2000]330號)的具體要求,人民銀行西安分行制定了對轄內城市信用社整頓工作進行全面檢查的方案?,F就制定陜西省2002年底前防范和化解金融機構風險工作規劃,以及對全省城市信用社整頓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提出以下工作意見。

  一、進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必要性 

  自1997年11月中央召開金融工作會議以來,人民銀行各級行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對整頓各類金融機構做了大量工作。目前,各類金融機構的風險基本查清,各地區金融秩序比較穩定。但是,形成金融風險的機制還未根本消除,長期形成的金融風險依然存在,化解金融風險的任務十分艱巨。各類金融機構尤其是城市信用社的風險監控指標離審慎監管要求還相差甚遠,各地整頓城市信用社工作的進展情況不平衡,部分城市信用社由于管理混亂、資產質量差、財務虧損重、整頓措施不到位以及社會信譽下降等因素,導致經營狀況不斷惡化,已經成為危及當地金融穩定的隱患。若不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處置,將會妨礙金融改革及清理整頓工作的深入進行,無法實現2002年底前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工作規劃目標,更與我國實施“十五”規劃和參加WTO的要求不相適應。

  為了增強金融監管工作的主動性、連續性和前瞻性,根據人民銀行總行要求,西安分行制定了轄內2002年底前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工作規劃,并從現在到2001年1月底要對城市信用社整頓工作進行全面檢查,這是貫徹落實國務院國辦發[1998]140號文件精神的繼續,是加強金融監管,深入推進金融整頓工作的客觀要求。人民銀行各級行要高度重視,扎扎實實做好防范和化解金融機構風險的工作。

  二、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工作規劃的目標和思路 

  (一)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總體目標

  到2002年底,在我省建成金融機構自我約束、同業自律、人民銀行依法監管、社會監督的嚴格有效的金融監管體系和制度;整頓和規范社會信用秩序,形成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促進金融機構經營管理水平提高,扭虧為盈或贏利增加;部分中小金融機構資不抵債的狀況得到扭轉,流動性增強,支付風險基本消除;少數難以救助的高風險中小金融機構基本退出市場;各類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基本達到人民銀行制定的各項監管指標要求。

  (二)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基本思路

  進一步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在促進經濟發展中實現金融安全運行,為化解歷史聚集的金融風險創造宏觀經濟環境;在采取實際措施消化歷史包袱的同時,繼續采取注資、兼并、撤銷等方式化解風險;對被撤銷金融機構的數量進行控制,并要依法實行嚴格稽查,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嚴肅處理違法違紀人員;實行謹慎會計制度,使銀行業成本核算和利潤分配制度符合國際通行原則;立足于更新銀行制度,轉換經營機制,完善金融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對董事會(理事會)和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進行嚴格考核;整頓和規范社會信用,堅決打擊各種非法金融活動和逃廢債務行為。

  (三)防范和化解中小金融機構風險的目標和措施

  1、城市商業銀行:2001年底前,消除西安市商業銀行支付風險。2002年底,資本充足率達到8%以上,平均不良貸款率控制在15%以下,基本消除虧損銀行。

  主要措施:繼續按照“鞏固、整頓、改革、扶持”的原則,規范發展。支持城市商業銀行間業務合作與聯合,允許其合理調整機構設置。協調和督促地方政府,采取增加資本投入、資產重組與置換、清收不良資產、調整經營管理班子等手段,化解高風險城市商業銀行的風險。對未達到目標要求的,限制其分紅比例。

  2、城市信用社:2001年底,基本完成部分難以救助城市信用社的市場退出工作2002年底,把高風險城市信用社整頓為基本正常的城市信用社,基本解決城市信用社體制及風險方面的問題。

  主要措施:在整頓城市信用社的工作中,依據每一家城市信用社資產質量以及風險狀況的認定情況,分別采取保留、改制、合并重組、收購、組建城市商業銀行、撤銷等多種方式防范和化解風險。上述分類處置方式,除組建城市商業銀行和擬撤銷的需報經人民銀行總行批準之外,其余的處置方式,經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總體方案后,由人民銀行西安分行負責審批和組織實施。

  對擬撤銷的城市信用社,由人民銀行西安分行將擬撤銷城市信用社的名單、資產負債實際狀況、合法債務清償政策和債務清償資金缺口解決辦法、查處違紀違法人員以及撤銷清算工作的組織領導措施等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再由省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人民銀行總行會同財政部審查,國務院批準后,在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人民銀行當地中心支行和當地人民政府分別發布公告,并由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組織實施清算、撤銷等工作。對列入撤銷范圍的城市信用社,在國務院批準全省總體處置方案之前,若發生擠兌,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人民銀行西安分行批準實施停業整頓;國務院批準總體處置方案后,由省人民政府擇機決定撤銷。

  3、農村信用社:2002年底,資本充足率達到8%以上,不良貸款比例降到25%以下,虧損信用社的比例降到25%以下。

  主要措施:按人民銀行總行、西安分行已發文件的要求,深化改革和繼續整頓??h及縣以下郵政機構吸收的儲蓄,由人民銀行按現行再貸款利率全額安排給信用社使用。適當擴大農村信用社利率浮動幅度,提高信用社核銷呆賬的能力。對高風險信用社繼續采取兼并、重組的方式化解風險。

  4、非銀行金融機構:2001年一季度,基本完成陜西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陜西信托投資公司、陜西省西北信托投資公司、西安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寶雞市信托投資公司等5家信托投資公司的整頓工作;2002年底,對有問題機構處置完畢,保留的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基本達到金融監管的要求。

  主要措施:繼續按照整頓方案和有關要求,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被撤銷信托投資公司的市場退出工作。按照即將出臺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對符合條件保留的信托投資公司重新登記,依法加強監管。按照《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財務公司功能,為國有重點企業集團的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產品銷售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務。

  三、對整頓城市信用社工作進行全面檢查 

  對城市信用社整頓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是貫徹落實國辦發[1998]140號文件精神的一項重要工作,是深入推進金融整頓工作的客觀要求,是防范和化解城市信用社風險工作的重要基礎,我們一定要按照人民銀行總行的要求,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細致檢查,確保按期完成。

  (一)全面檢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對城市信用社整頓工作進行全面檢查及進一步推進整頓工作的通知》(銀發[2000]330號)的文件精神,在陜西省清理整頓地方金融秩序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設立以省政府秘書長王忠民同志任組長,人民銀行西安分行副行長季鈞為同志、省體改委副主任祝作利同志任副組長的省整頓城市信用社工作全面檢查辦公室,負責對全省整頓城市信用社工作進行全面檢查的領導工作,具體工作由各地市人民銀行組織實施。各地市政府和人民銀行也應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明確檢查過程中的負責機構和人員。人民銀行各級行要根據整頓工作進展情況和全面檢查的工作任務,主動向各級政府領導匯報,爭取重視和支持。

  省內各地市清理整頓地方金融秩序工作領導小組,要積極組織當地的人民銀行、計劃、財政、國稅、地稅、農村信用聯社等部門,共同研究落實整頓城市信用社的具體方案和措施。

  (二)全面檢查工作的總體要求

  一是要逐社檢查(經人民銀行總行或總行授權分行批準,已更名農村信用社的、已停業整頓的除外),全面查清每一家社成立至今的主要情況;二是要實事求是,既不掩蓋問題、隱瞞不報,也不夸大損失和風險。通過檢查,總結經驗,進一步摸清底數,并按照分類處置的原則,逐社落實整頓措施和風險處置方案。關于檢查內容、檢查步驟、處置方案的制定、債務清償原則以及責任的追究,嚴格按人民銀行總行《關于對城市信用社整頓工作進行全面檢查及進一步推進整頓工作的通知》(銀發[2000]330號)以及西安分行關于對城市信用社整頓工作進行全面檢查的方案要求執行。

  省內人民銀行各中心支行要根據全面檢查情況,提出分類處置建議,在征得當地政府同意后,于2001年2月6日前將檢查情況報西安分行檢查辦公室。

                       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 200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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