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陜西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省教育廳、財政廳《陜西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審核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陜西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 陜西省教育廳 陜西省財政廳(2000年9月22日)
為了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推動“科教興陜”戰略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有關條款以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關于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國辦發[1999]58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關于助學貸款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關于助學貸款管理補充意見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0]27號)精神,特制定《陜西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一、適用范圍
(一)陜西省國家助學貸款是由有關銀行開辦、省財政貼息的助學貸款,適用于省屬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茖W生和研究生(以下簡稱“學生”)。
(二)陜西省國家助學貸款以幫助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生活費(含學雜費和住宿費)為目的,是省政府運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的重要舉措。
(三)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均為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以下統稱“貸款人”)。貸款人要按照國家要求,積極辦理國家助學貸款。要在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規定的范圍內,適當給予優惠。
(四)貸款人對學生(以下稱“借款人”)發放無擔保(信用)助學貸款,對其直系親屬,法定監護人(以下稱“借款人”)發放無擔保(信用)助學貸款和擔保助學貸款。
(五)陜西省國家助學貸款具體操作規程,由貸款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助學貸款管理辦法》制定。貸款人要改進服務,加強對助學貸款發放和收回的管理,提高助學貸款的使用效益。
二、管理體制
(六)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順利實行,由省教育廳、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和各經辦銀行陜西省分行組成“省國家助學貸款協調小組”(以下簡稱“省協調小組”)。省教育廳設立“省教育貸款與教育工程項目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協調小組的日常業務。
(七)省協調小組依據全國助學貸款部際協調小組確定的有關政策,領導本省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負責協調本省教育、財政、銀行等部門及學校之間的關系;確定學校的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
省協調小組成員中,省教育廳主要負責調查、研究,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貫徹落實國家助學貸款的有關政策,制定學校的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省財政廳主要負責籌措、撥付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的貼息經費(按實際發生數額足額貼息),監督貼息經費使用情況;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主要負責指導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監督貸款執行情況;各經辦銀行陜西省分行主要負責制定助學貸款操作規程,并督促、檢查其分支機構具體實施。
(八)管理中心依據省協調小組確定的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接收、審核學校提交的貸款申請報告,核準各學校貸款申請額,并抄送貸款人;統一管理省財政撥付的貸款貼息經費,并將貼息經費專戶存入銀行;根據貸款人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數量,按季度向貸款人劃轉貼息資金;與貸款人簽訂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向貸款人提供有關信息材料;接受國內外助學捐款,擴大濟困資金來源;辦理省協調小組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宜。
(九)各學校要指定專門機構(規模達萬人以上的學校要成立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配備足額專職人員統一管理本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負責對申請貸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初審;按期向管理中心報送學校年度貸款申請報告;根據管理中心核準的貸款申請額度,將經初審的學生貸款申請報送貸款人(每個學校只能選擇一家銀行);與貸款人簽訂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協助貸款人組織貸款的發放和回收;及時統計并向管理中心和貸款人提供學生的變動(包括學生就業、升學、轉校、退學等)情況和國家助學貸款的實際發放情況;辦理管理中心交辦的其他事宜。
(十)教育、財政、銀行等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本著對國家和學生高度負責的精神,加強合作、積極主動地做好助學貸款工作,簡化貸款手續,擴大貸款規模,為學生提供簡便、快捷的服務。
三、貸款的申請和發放
(十一)省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借款人一次申請,貸款人一次授信,分期發放的管理方式。
(十二)貸款人負責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發放金額,其中:用于學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借款人所在學校的學費收取標準;用于生活費的金額最低不低于學校所在地區的基本生活費標準與學雜費及住宿費收取標準之和。
(十三)年滿18周歲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學生在申請無擔保(信用)方式的國家助學貸款時,學生所在學校必須提供貸款介紹人和見證人。
介紹人指學校負責國家助學貸款的部門(如學生處、國家助學金貸款辦公室等)。其職責是:負責將借款人的貸款申請納入學校年度貸款申請報告之中,送管理中心和有關貸款人統一報批;負責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等有關信用檔案;負責銀行與學校協議中約定的其他有關事宜。
見證人是指與借款人關系密切的自然人(即借款人的同班同學或老師,其中二人見證即可),不必為借款人提供擔保。其職責是:協助介紹人和貸款人了解借款人的有關情況。
(十四)在校學生申請無擔保(信用)方式的國家助學貸款須具備以下條件:
l、提供入學通知書或學生證。
2、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證。
3、學習認真、品德優良。
(十五)無擔保(信用)助學貸款應依法簽訂貸款合同,合同中應明確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有效聯系方式。
(十六)貸款人在接到學校送達的學生申請貸款報告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放貸的決定,并對同意放貸的隨即編制放貸通知書,將已核準發放貸款的借款人名單及其所獲貸款金額及時通知借款人所在學校。學校應將有關情況上報管理中心備案,并配合貸款人加強貸款管理工作。
(十七)學費貸款以及生活費中的學雜費和住宿費貸款由貸款人按學年直接劃入借款人所在學校指定的賬戶;日常生活費貸款由貸款人每月5日前按月劃入借款人在貸款人儲蓄所開立的活期儲蓄賬戶。日常生活費貸款每年按10個月發放。
(十八)借款人如果中途要求停止貸款,可通過學校指定部門向貸款人申請中止貸款發放。遇特殊情況需追加貸款金額的,可另行申請辦理追加貸款手續。
四、貸款期限、利率和貼息
(十九)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申請,具體確定每筆國家助學貸款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八年,具體視學制、借款人經濟狀況等情況而定;是否展期,由貸款人與借款人商定)。
(二十)國家助學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限貸款利率,不得上浮。
(二十一)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省財政對接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利息補貼。借款人所借貸款利息的50%由省財政貼息,其余50%由借款人負擔。管理中心要向省財政廳提供年度貼息額度,省財政廳經審核后于每年一月、七月按規定向管理中心足額撥付貸款貼息經費。
(二十二)2000年高等學校管理體制調整中劃轉以地方管理為主的原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普通高等學校,2000年及以前入學學生的助學貸款貼息,仍由中央財政負責。
(二十三)鼓勵社會各界以各種形式為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助學貸款貼息。
五、貸款回收
(二十四)借款人所借貸款本息原則上在畢業后四年內還清。還款方式靈活運用,可提前還貸,或利隨本清、或分次償還(按年按季或按月),具體方式由貸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載入合同。
(二十五)在借款期間,借款人出國(境)留學或定居者,必須在出國(境)前一次還清貸款本息。否則,所在學?;蛩诠ぷ鲉挝挥胸熑瓮ㄖ嘘P部門拒絕辦理其出國(境)手續。
凡需轉學的借款人,必須在其所在學校和貸款人與待轉入學校和相應貸款人辦妥該生貸款債務劃轉后,或者在該生還清貸款本息后,所在學校方可為其辦理轉學手續。
休學、退學、被開除或死亡的借款人,其介紹人、見證人和所在學校有責任通知貸款人。貸款人有權按合同約定采取停止發放尚未使用的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
(二十六)借款人畢業后留在本埠工作的,應在約定的還款日期前,將貸款本金和利息存入原開設的活期儲蓄賬戶內,貸款人在約定的還款日主動從賬戶中扣收。
借款人畢業后到異地工作的,可采取通過異地經辦銀行分支機構匯款到貸款人賬戶歸還貸款;貸款人也可與借款人工作所在地經辦銀行分支機構進行協商,辦理貸款轉移手續。
(二十七)征得貸款人同意,國家助學貸款可以辦理展期,但逾期部分省財政不再給予貼息。
(二十八)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本息的,其提前償還部分按合同約定利率和實際使用時間計收利息;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即向其發出催款通知書,并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二十九)對未還清國家助學貸款的借款人,其就業單位有義務協助貸款人督促其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在其工作變動時,有義務提前告知貸款人。
(三十)要建立借款人個人信用登記制度。借款人按規定簽寫借款合同時,要承諾離開學校后向貸款人提供工作單位和通訊方式;承諾貸款逾期一年不還,又未提出展期,可由貸款人在其就學的學?;蛳嚓P媒體公布姓名、身份證號碼,予以查詢。
(三十一)各貸款人發放國家助學貸款發生的呆壞賬,分別由各貸款人總行核實后,按實際發生額在所得稅前按規定核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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