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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城市防洪業務分工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楊凌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省政府決定,全省城市防洪業務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移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為做好移交工作,進一步強化城市防洪業務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明確管理范圍和職責。城市防洪業務分工調整后,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承擔城市防洪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以及局部暴雨引發的城市山洪、河洪的防治工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以內的內澇防治工作,包括防治內澇工程規劃、排澇除險以及排澇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城市防洪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和管理。

  二、健全城市防洪責任制。城市防洪工作繼續實行市長負責制和部門分工責任制。水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城市防洪的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區域內防汛抗洪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城市政府要加強對城市防洪工作的統一領導,在機構改革中應充實水行政主管部門防汛指揮辦事機構的力量,認真落實各部門、各單位防汛責任制,動員組織社會力量,依靠科技進步,加強城市防洪工程建設和管理,鞏固、提高城市防洪能力。

  三、建立穩定的城市防洪投入機制。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積極增加地方財政投入,把城市防洪工程歲修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同時要嚴格執行省政府《關于印發〈陜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陜政發[1998]68號),保證每年從城市建設維護稅中劃出15%,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安排,專項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設和管理。省財政預算每年安排的100萬元城市防汛資金,留建設廳重點用于縣城排積工程建設補助。以后省上在安排新增支農資金時將逐年增加防汛投入,以解決城市防洪經費不足問題。

  四、抓緊做好移交工作。各城市政府要搞好組織協調,組織水利、建設和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認真搞好城市防汛資產的鑒定核查。凡城市江河的堤防、護岸控導工程、堤內外護堤地和穿堤的水閘、涵管、泵站、道口等建筑物及管理、測量、洪水預報、通信等防洪工程附屬設施,均屬城市防汛國有資產,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務必在汛期之前把所有城市防汛國有資產以及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移交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以確保城市防洪工作的連續性,保證城市防洪工作的順利開展?!铼?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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