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省屬開發類科研院所企業化轉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科研院所企業化轉制的步伐,促進科技型企業的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科技產業化的決定》精神,現就省屬開發類科研院所企業化轉制有關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我省列入這次企業化轉制范圍的開發類科研院所共有11家,分別為省石油化工研究設計院、省機械研究院、省農業機械研究所、省電子技術研究所、省輕工業研究設計院、省紡織器材研究所、省紡織科學研究所、省建筑材料工業設計研究院、省建筑科學研究設計院、西安公路研究所和省印刷科學技術研究所。
二、按照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總體要求,這些院所應從實際情況出發,自主選擇轉制形式,可以轉制成科技型企業,可以整體或部分進入企業,可以采取與其他院所合并或兼并其他企業等方式轉變成科技型企業集團,也可以轉變為企業性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蒲性核械幕A研究部分也可并入高等學校。
三、院所轉制時,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產核資,并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審批。全部國有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轉作企業資產,全部資產減去負債轉為國有資本金或股本金,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商科委委托有關機構管理。
四、院所轉制后,要保持國家和省上確認的技術認證和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相關機構和人員的穩定,經國家或省上有關部門審核認定后,繼續承擔國家和省上交給的任務,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業務指導,以保持其開展相關業務的公正性。對這類中心,財政繼續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具體改革管理辦法由省科委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五、轉制科研院所的職工養老保險,原則上原有的事業費撥付渠道不變,主要用于解決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轉制后的在職人員實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單位和職工從轉制后開始按比例繳納養老保險金,轉制前視同已繳納。具體實施辦法由省勞動廳商省財政廳、省科委制定。
六、轉制后的科研院所享受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院所管理體制改革的各項政策,享受國家和省上支持科研院所深化體制改革的有關財務、稅務、技術要素參與分配、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承擔省上科研任務的院所,科研資金與科研項目一并下達,渠道不變。
七、轉制為科技型企業和中介服務機構的科研院所,要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為企業法人。有條件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
八、轉制為企業的科研院所,實行企業的勞動用人制度和工資分配制度。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深化內部改革,優化資源配置,加強研究開發工作,保持企業的創新能力。
九、省級各主管部門要堅持開發類科研院所體制改革的方向,重視所屬科研院所的轉制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的原則,在搞好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指導各科研院所制定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尤其要做好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尊重院所對轉制形式的選擇權,不得借機向轉制院所安插人員。要創造良好的環境,確保這項工作順利進行。省直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轉制工作,制定相關的實施辦法。
十、省科委、經貿委、體改委等有關部門,要積極做好省屬院所轉制的督促協調工作,對改制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省政府報告。各科研院所應根據本單位實際,盡快制訂轉制方案,經主管廳局研究同意后,于2000年1月31日前報省科委、經貿委、體改委審核,審核后的轉制方案于2000年2月底前報省政府審定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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