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的通告
為了加強河道管理,充分發揮防洪工程效益,確保行洪暢通,保障江河沿岸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陜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河道管理工作。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置的河道專管機構,負責其管理范圍的河道管理工作。
二、汛期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河道管理單位要密切注意水情、工情和險情,對河道堤防工程、報警器材、觀測設備、搶險救生道路等進行全面檢查,落實巡堤查險責任制,組織好搶險隊伍,一旦發生險情迅速組織搶護,并做好群眾安全撤離工作。
三、河道和堤防安全管理范圍內的棄渣、棄料、生活垃圾、臨時庵棚和違章工程等,由設障者和建設單位在限期內清除或改建;逾期不清除或改建的,由河道主管部門組織力量強行清除或改建,所發生的費用由設障者或 建設單位負擔;一時確實無法改建或清除的,須制定清除或改建計劃,報經有管轄權的河道主管部門批準后,可分期實施,同時制定切實可行的度汛方案,落實防汛責任,確保度汛安全。
四、嚴禁破壞各種防污測量標志、觀測設備、通信線路、照明報警器材、水文設施、里程樁、管理房屋和搶險救生道路等。嚴禁損毀堤防、護岸、壩垛、閘壩和其它防洪工程設施,對違章修建的越堤路豁口及堤防缺口要采取緊急措施進行封堵。
五、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耕種、采砂、取土、淘金等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部門批準,按照批準的作業范圍和方式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確保生產人員安全。禁止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實施打井、鉆探、爆破、挖塘、采砂、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
六、經河道主管部門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施工的建設項目,在汛期施工的單位要和當地防汛部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了解汛情和雨情,落實防汛搶險責任,做好施工設備、器材及施工人員的防洪保安工作。
七、汛期嚴禁船舶超載或帶病運行,嚴禁在洪水期間搶渡、強渡。
八、在發生重大洪水險情的緊急情況下,各級防汛指揮機構和河道管理部門根據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權組織附近鄉(鎮)村干部、群眾及現場人員參加抗洪搶險,有權使用附近土地及其它物資器材、車輛等運輸工具,有權對阻礙行洪、危害防洪安全的建筑物進行緊急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要嚴肅履行保護防洪工程設施和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
九、違反本通告的單位和人員,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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