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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開展城鎮個體工商戶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擴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保障城鎮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頒發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和《陜西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簡稱《條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全面開展城鎮個體工商戶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城鎮個體工商戶自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目前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要抓緊申請辦理登記,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到今年年底,城鎮個體工商戶要全部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進入城鎮從事個體經營或為個體工商戶幫工的農村人口,不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城鎮個體工商戶戶主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18%的比例為本人繳納,同時,按該基數10%的比例給其雇工繳納;城鎮個體工商戶雇工個人按該基數8%的比例繳納,由其雇主代收并逐月向所在地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三、國有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從事個體經營后,繼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在國有企業實行個人繳費前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為繳費年限并與以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四、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分別按照本人繳費基數的11%建立,其中雇工個人帳戶8%為本人繳費,其余從雇主給雇工的繳費中劃撥。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個人帳戶從1996年1月1日起建立;1996年1月1日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之月起建立。
  五、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到達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后,按照省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陜政發[1998]28號)文件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對于到達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15年、不能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若本人自愿,經批準后,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可適當后延,延遲期間繼續按月按規定繳費,直至繳費年限滿15年。
  六、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私營企業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和工商業聯合會,應積極配合勞動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城鎮個體工商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營業執照年度檢驗時,個體工商戶必須出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憑證。
  七、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將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下大力氣抓緊抓好,盡快實現對城鎮個體工商戶的全面覆蓋。對不按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或不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按照《條例》規定責令其限期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或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仍不辦理或不繳費的,要按照《條例》規定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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