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陜西省人民政府與陜西省總工會聯席會議制度若干規定》已經省政府與省總工會第11次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陜西省人民政府與陜西省總工會聯席會議制度若干規定
第一條 陜西省人民政府和陜西省總工會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堅持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貫徹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指導方針,在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充分發揮工會民主參與、民主監督和社會調節的作用,努力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推進政府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
第二條 緊緊圍繞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的中心任務,通報和共商深化企業改革、開展群眾性經濟技術活動、加強企事業民主管理、改進職工思想政治工作、調解處理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安定團結,為實現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作出貢獻。
第三條 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規定,在有利于維護政府權威、維護職工經濟利益和政治權利、履行工會社會職能的原則下,從我省實際情況出發,研究解決在改革發展中有關勞動就業、工資分配、社會保障、生活福利和其它職工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
第四條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如遇緊急和重要問題,經過商議可隨時舉行。
第五條 聯席會議的議題,由省政府和省總工會共同商議確定。
第六條 陜西省人民政府省長或聯系工會工作的副省長和陜西省總工會主席出席會議并決定協商事項。省政府秘書長或分工聯系工會工作的副秘書長主持會議。
第七條 聯席會議確定的事項,要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省政府辦公廳和省總工會共同起草,經省政府審定后,以省政府會議紀要正式下發,政府有關委、辦、廳、局和省總工會應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督促檢查。落實結果要在下年度的聯席會議上予以通報。
第八條 出席聯席會議的人員,根據每次會議的具體內容確定。由與議題有關的省政府有關委、辦、廳、局負責同志,省總工會副主席、常委及部門負責同志參加會議。
第九條 聯席會議視情況可邀請職工代表、勞動模范、工會干部、新聞記者旁聽,并根據需要經過審核發布新聞。
第十條 聯席會議的有關會務籌備安排事項,由省政府辦公廳和省總工會辦公室共同承辦。
第十一條 根據省人大八屆四次常委會議審議通過的《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各地、市和縣(區)政府都要與同級工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