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省級財政資金分配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陜西省省級財政資金分配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陜西省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9日
陜西省省級財政資金分配暫行規定
為了規范省級財政資金分配決策,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陜西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陜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等,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省級財政資金包括省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省對市縣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和地方新增政府債券資金。
第二條 財政資金分配決策應遵循的原則:
(一)科學規范原則。財政資金分配要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確定的決策程序,確保資金分配合理、安全。
(二)集體決策原則。財政預算編制、調整以及大額資金分配,堅持集體決策,依法依規按程序審批。
(三)公開透明原則。除涉密事項外,財政資金分配決策結果向社會公開,強化監督。
第二章 政府預算編制及審批
第三條 省財政廳根據中省確定的重大事項,結合部門申報需求,統籌財力,編制年度預算盤子,報省政府審定。
第四條 省財政廳依據省政府審定的省級預算盤子,編制省本級預算草案,報省長審定后,提交省人大審議批準。
第三章 部門預算資金分配管理
第五條 年度預算安排時,省級部門預算中個人工資福利和運轉經費,由省財政廳根據財政供養人員數量、政策標準、公用經費定額等,據實安排。專項業務費,在上年預算額度內,需要繼續安排實施的,由省級部門申報,省財政廳審核后在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新增安排500萬元以下的(含500萬元),由省財政廳審定;500萬元以上的,報省長或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第六條 年度預算之外,對于人員增減變動、工資福利政策及公用經費標準調整,需追加人員和運轉經費的,由省財政廳按相關政策審定;需追加專項業務費的,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由省財政廳審定,500萬元以上報省長或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第四章 專項資金分配管理
第七條 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按照《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陜政發〔2018〕25號)規定執行,由部門申請,財政審核,報省政府審定。
第八條 預算批準后,專項資金由省級主管部門安排到具體項目時,分配計劃須經主管部門專題會議研究確定。
第九條 省級主管部門擬定專項資金分配計劃后,送省財政廳審核,報分管省長審定。分管省長審定后,省財政廳按分配計劃下達預算、撥付資金。
第十條 專項資金在預算批準額度內,因績效目標、投入方向、支出項目變動需要調整的,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由分管副省長審批,1000萬元以上報省長審批。
第十一條 年度預算之外,需追加安排專項資金的,按照《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陜政發〔2018〕25號)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財政出資設立政府性投資基金、參與PPP項目、購買公共服務的事項,參照以上專項資金分配審批程序執行。中央財政補助的專項資金,按國務院及中央部委有關規定管理。
第五章 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分配管理
第十三條 中央下達的均衡性轉移支付、縣級基本財力保障、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等大額財力性轉移支付,基數部分由省財政廳按上年基數下達市縣,增量部分由省財政廳按因素法提出分配方案,報省政府審定。
第十四條 中央下達的困難地區財力補助,由省財政廳按因素法提出分配方案,報省政府審定。
第十五條 中央下達的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資金等小額轉移支付,由省財政廳分配下達。
第六章 地方新增政府債券資金分配管理
第十六條 中央下達的新增政府債券額度,由省財政廳根據中央規定的債券資金用途,結合省級部門和市縣申報項目、債務負擔情況等因素提出分配方案,報省政府審定。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根據省政府審定的債券資金分配方案,編制省本級調整預算草案,報省長審定后,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
第七章 預算調整及審批
第十八條 預算執行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原則上不調整年度預算盤子,硬化預算約束。
第十九條 增加或者減少本級預算收支、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調整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等事項,由省財政廳編制調整預算方案,報省政府審定后,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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