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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國發〔2013〕39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切實防止行政許可事項邊減邊增、明減暗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 一、嚴格執行行政許可設定標準
??? 設定行政許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影響很大,必須從嚴控制。今后,省政府規章原則上不設行政許可。提請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一般不新設行政許可,確需新設的,必須嚴格遵守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通知》規定,嚴格設定標準。
??? (一)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的投資活動,除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外,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 (二)對人員能力水平評價的事項,除提供公共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需要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職業,確需設定行政許可的外,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 (三)對確需設定企業、個人資質資格的事項,原則上只能設定基礎資質資格。
??? (四)中介服務機構所代理的事項最終需由行政機關或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組織許可的,對該中介服務機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 (五)對產品實施行政許可的,除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外,不得對生產該產品的企業設定行政許可。
??? (六)通過對產品大類設定行政許可能夠實現管理目的的,對產品子類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確需對產品子類設定行政許可的,實行目錄管理。
??? (七)地方性法規草案擬設定的對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許可,凡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或由基層實施更方便有效的,不得規定省政府部門作為行政許可實施機關。
??? (八)通過嚴格執行現有管理手段和措施能夠解決的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 (九)通過技術標準、管理規范能夠有效管理的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 (十)對同一事項,由一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能夠解決的,不得設定由其他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對可以由一個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中征求其他行政機關意見解決的事項,不得設定新的行政許可。
??? (十一)對同一事項,在一個管理環節設定行政許可能夠解決的,不得在多個管理環節分別設定行政許可。
??? (十二)通過修改地方性法規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能夠解決的事項,不得設定新的行政許可。
??? (十三)現行法律已經規定了具體管理手段和措施,但未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時,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 (十四)地方性法規草案為實施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法律的其他條件。
??? (十五)省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不得以備案、登記、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不得以非行政許可審批為名變相設定行政許可。
??? 除法律、行政法規外,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以及監督檢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一律不得設定收費;不得假借實施行政許可變相收費。
??? 二、嚴格規范行政許可設定審查程序
??? 地方性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和審查機關要深入調查研究,加強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審查論證。
??? (一)起草單位對擬設定的行政許可,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同時征求省級相關部門的意見。
??? (二)起草單位向省政府法制辦報送地方性法規草案代擬稿及其說明時,應當附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論證材料、各方面對擬設定行政許可的意見和意見采納情況,以及國家和其他省(區、市)的相關立法資料。
??? 論證材料應當包括:一是合法性論證材料,重點說明草案擬設定的行政許可符合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通知》規定設定標準的理由。二是必要性論證材料,重點說明擬設定行政許可事項屬于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生命財產安全,通過市場機制、行業自律、企業和個人自主決定以及其他管理方式不能有效解決問題,以及擬設定的行政許可是解決現有問題或實現行政管理目的有效手段的理由。三是合理性論證材料,重點評估實施該行政許可對經濟社會發展可能產生的影響,說明實施該行政許可的預期效果。
??? (三)省政府法制辦應當對地方性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進行嚴格審查論證。
??? 對地方性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省政府法制辦應當征求省審改辦、省編辦、省政府相關部門以及設區市政府的意見,將地方性法規草案通過省政府法制公眾信息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公開征求意見的材料應當就擬設定行政許可的理由進行重點說明。
??? 省審改辦、省編辦對起草單位提出的擬設行政許可意見進行審查。省審改辦重點對是否確需通過行政許可方式實施管理、是否有其他替代方式、是否符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原則和要求等提出審核意見。省編辦重點對是否符合行政體制改革和職能轉變的基本方向、是否會造成與其他機構的職責交叉等提出審核意見。
??? 經研究論證,認為擬設定的行政許可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通知》規定的設定標準或者設定理由不充分的,不得設定行政許可。有關情況在報請省政府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時一并予以說明。
??? 三、嚴格監督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
??? 對已設定和實施的行政許可,要加強監督與管理,對實施情況要采取多種方式進行檢查,對實施效果要定期進行跟蹤評估。
??? (一)省政府各部門要按照省政府公布的省本級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執行。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新設的行政許可項目外,凡未列入保留目錄的,一律不得再進行審批。
??? 行政審批項目發生變化的,負責實施有關行政審批項目的部門要及時向省審改辦報告,由省審改辦會同省政府法制辦、省編辦、省監察廳等部門研究后報省政府審定,對保留的省本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及時進行更新。
??? 不得以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名義變相保留已經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
??? (二)省政府各部門要定期對其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對地方性法規進行修訂時,要對該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進行重點評估,對沒有達到預期效果或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行政許可,應當及時提出取消調整建議。
??? (三)省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完善制度、暢通渠道,認真聽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 (四)省政府法制辦要加強對規章、市縣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對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增設行政許可條件,以備案、登記、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以非行政許可審批名義變相設定行政許可或違法設定行政許可收費的,要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查,嚴格處理、堅決糾正。
??? (五)對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增設行政許可條件、違法實施行政許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機關要依照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嚴格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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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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