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陜西省四個重災縣災后恢復重建實施規劃的通知
??? 注:本文件已于2014年2月28日廢止。廢止的依據、理由和時間,請查閱《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陜政發〔2014〕12號)。
漢中市、寶雞市人民政府,寧強縣、略陽縣、勉縣、寶雞市陳倉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依據國家災后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和10個專項規劃,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有關部門編制了《陜西省四個重災縣災后恢復重建實施規劃》,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一、重建項目實施采取條塊結合的方式,城鄉住房、公共服務、城鎮建設、農村建設、市場服務體系建設、工農商業、土地整理、生態修復以縣(區)政府為主實施,省屬單位、金融、防災減災以省級部門為主實施。
二、四個重災縣(區)政府要據此規劃,按照省政府確定的三年規劃兩年完成目標要求,在與省級有關部門充分銜接重建項目和建設任務的基礎上,抓緊編制本地區年度實施計劃,并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實施計劃要根據具體項目規劃選址、土地、配套資金等情況,分解年度任務,細化時間進度,明確責任主體。重建項目與此前下發的《陜西省災后恢復重建項目規劃》(陜政發〔2008〕51號)不一致的,以此規劃為準。
三、縣(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建設、土地、環保等部門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可邊建設邊辦理手續,同時報省級相關部門備案。各縣(區)要積極貫徹落實中央擴大內需的政策,加大災后重建項目規劃選址、土地、環評、設計等前期工作力度,加快在建項目建設進度,特別是要確保2008年內擬開工項目全部開工建設。
四、重建資金按照國家確定的中央財政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包干方案,根據項目建設條件落實情況,采取條塊結合的方式分年度下達。各縣(區)和部門要根據實施計劃,在資金下達前提出具體的重建項目和資金預算申請,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定后,由財政部門撥付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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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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