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批轉省煤炭工業局關于加強小煤礦安全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政府同意省煤炭工業局《關于加強小煤礦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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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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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小煤礦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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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煤炭工業局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遏制小煤礦事故多發勢頭,現就加強小煤礦(年生產能力30萬噸以下)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煤炭建設項目審批和管理。
煤礦新建、改擴建和技改項目必須按規定程序報省級有關部門審批,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擅自越權審批;項目審批手續不完備的不得開工建設,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強化安全基礎工作。
各類小煤礦必須按規定配齊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3人,瓦斯檢查人員不得少于5人;必須按月更新,并按隸屬關系與煤炭管理部門交換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和井上下對照圖;新工人入井前必須經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培訓合格,并取得入井資格證書。
三、加強動態檢查和技術指導。
全省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必須定期對管轄煤礦進行安全檢查,重大安全隱患要建立整改檔案,跟蹤督查;重點產煤縣(市、區)(煤礦10處以上,或年產量50萬噸以上)必須建立煤礦安全監察大隊,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巡回檢查;省屬國有大礦要抽調專業技術人員,組建煤礦技術服務指導小組,開展小煤礦技術和安全“會診”,為小煤礦無償提供技術服務和指導。
四、嚴格限定下井作業人數。
核定能力小于6萬噸/年(含6萬噸/年)的礦井,井下同時作業人員不得超過20人;核定能力6—15萬噸/年(含15萬噸/年)的礦井,井下同時作業人員不得超過30人;核定能力15—30萬噸/年(含30萬噸/年)的礦井,井下同時作業人員不得超過60人。
五、嚴禁超能力、超強度組織生產。
煤礦不得在同一煤層、同一采區同時布置兩個以上工作面作業;煤礦改變井筒用途必須按隸屬關系報經煤炭管理部門批準,嚴禁多井口出煤。
六、嚴厲查處超層越界生產行為。
煤礦有超層越界行為的,由縣級以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并對企業處以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一年內發現兩次及以上超層越界行為的,按礦井隸屬關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予以關閉。
七、加大事故處罰力度。
煤礦發生事故一次死亡1人,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處以50萬元罰款,停產整頓1個月;死亡2人,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處以100萬元罰款,停產整頓3個月;一次死亡3人或一年內累計死亡3人及以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予以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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