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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和完善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進一步理順收入分配關系,規范稅收征管,充分調動各級政府增收節支的積極性,切實保證縣鄉干部職工工資及時足額發放和基層政權正常運轉,促進全省經濟和各項事業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于完善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國發〔2002〕26號文件)精神,省政府決定,從2004年1月1日起,調整和完善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F將《陜西省省以下財政體制調整方案》印發你們,請依照執行。


                   陜西省省以下財政體制調整方案

  根據《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于完善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國發〔2002〕2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省政府決定,在現行省與設區市和楊凌示范區(以下簡稱市區)事權劃分的基礎上,進一步調整和完善我省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

  一、調整和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的必要性

  我省省對下分稅制財政體制自1995年運行以來,調動了各級政府增收節支的積極性,促進了全省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財政分配關系中存在的問題日益突出。主要是,現行按企業隸屬關系劃分收入級次的做法,已經不適應企業投資主體多元化發展和企業深化改革的需要;省級收入結構單一,調控能力較弱,對財政困難地區轉移支付補助力度不夠;全省有相當一部分縣鄉財政困難,地區間財力差距呈擴大趨勢;現行體制未能有效地建立起與地方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相聯系的激勵機制,不利于調動各級政府增收積極性。解決這些問題,需要結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調整和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國務院對此有明確要求,全國大部分省市已經普遍調整了體制。因此,調整和完善我省省以下財政體制已勢在必行。

  二、調整和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的目標和原則

  近期內,調整和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的目標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進一步理順收入分配關系,規范稅收征管,充分調動各級政府增收節支的積極性,切實保證縣鄉干部職工工資及時足額發放和基層政權正常運轉,完善轉移支付辦法,逐步縮小地區間財力差距,促進全省經濟和各項事業快速健康發展。

  調整和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的原則是:第一,按稅種、按比例劃分收入,充分調動各級政府培植財源的積極性,建立上下互動的收入增長機制;第二,保證各級既得利益,存量不動,增量適當調整,確保新老體制平穩過渡;第三,體現公平和效率,財力分配要向困難地區傾斜,適當增強財政困難縣、鄉的財力,同時要調動發展較快地區的積極性,帶動全省加快發展;第四,全省統一稅種、統一比例,實行稅收屬地化、專業化管理,增強體制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第五,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省、市、縣共同分擔因經濟形勢、國家政策調整等帶來利益變動的影響。

  三、調整和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的具體內容

 ?。ㄒ唬┦∨c市區收入的劃分:

  1.將全省電力企業(不含小水電)增值稅(25%部分),省級匯算清繳的電力增值稅和西北電網有限公司過網費增值稅附征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全省金融保險業(含非銀行金融機構)營業稅以及隨同征收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全省高等級公路通行費營業稅以及隨同征收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作為省級固定收入。

  2.將全省增值稅(25%部分)(不含列入省級固定收入部分)、營業稅(不含列入省級固定收入部分)、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資源稅作為共享收入(簡稱共享5稅,下同),省與市縣統一按30∶70比例分享,即:省級分享30%,市縣分享70%。

  3.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維持原分享辦法不變,留地方部分省市繼續按對半比例分享,即:省級分享20%,市縣分享20%。

  4.將剔除上述稅收收入外的農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使用和牌照稅、印花稅、筵席稅、土地增值稅等地方稅收作為市縣固定收入。

  5.國有資產經營收益、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和專項收入等非稅收入,按照國務院、財政部和省政府的相關規定執行。

 ?。ǘ┤∠f增上解和上劃中央“兩稅”返還省級集中0.15等辦法:

  1.取消西安、寶雞、咸陽3市的遞增上解和城市教育費附加10%的上解,以后年度以3市2003年對省財政的實際上解額為基數,實行定額上解。

  2.取消省級集中市區上劃中央“兩稅”增量返還0.15及總額分成比例的辦法。以后年度增加的上劃中央“兩稅”增量返還額改按增量比重進行計算,即:按照新體制規定的省與各市區當年上劃中央“兩稅”(上劃增值稅與體制調整方案規定的增值稅25%部分的劃分范圍和比例相一致,上劃消費稅省與市區按30∶70比例劃分)增量占全省當年上劃中央“兩稅”增量的比重進行分配。對2003年以前形成的上劃中央“兩稅”返還基數,按照保既得利益的原則,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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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制調整基數統一以各地2002年決算收入,加其2003年比2000年3年的年均遞增率推算確定。根據這一基數,按照以上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劃分辦法及分享比例計算的省級集中市區的上劃收入,減去省級下劃收入后的凈收入,為核定的市區收入返還基數。以后年度,按省財政核定的收入返還基數如數返還各地,但各地上劃省級收入達不到上劃基數的,相應扣減其收入返還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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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照顧市縣利益,有效調動地方組織收入的積極性,按照兼顧各地既得利益,激勵與收入增幅掛鉤,對困難地區適當傾斜的原則,省級當年集中的收入增量對各市區實行有區別的增量分配政策。省對銅川、渭南、漢中、安康、商洛、楊凌6市區的共享5稅收入當年凈增量,實行當年全額返還政策。省對西安、寶雞、咸陽、延安、榆林5市的共享5稅收入當年凈增量,在2004—2007年4年內實行超目標增長分配激勵政策。即省級當年較上年集中5市的共享5稅收入凈增量,超出增長目標部分按比例返還市區。2004—2007年,收入增長目標分別為6%、5%、4%、4%;返還比例為:寶雞30%、咸陽50%、西安80%、延安90%、榆林100%。2008年,取消增長目標和按比例分配政策,省級集中市區的當年收入凈增量當年全額返還市區。同時,省級集中西安市的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及隨同征收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當年增量當年全額返還西安市。

  (五)建立規范的市對縣財政體制

在完善省對市區財政體制的同時,各市區要切實做好市對縣財政體制的調整和完善工作,充分調動縣級政府增收節支的積極性,切實保證縣鄉干部職工工資及時足額發放和基層政權正常運轉,逐步縮小轄區內縣域間財力差距,促進縣域經濟和各項事業健康發展。具體要求是:(1)打破按企業隸屬關系劃分收入的做法,實行按稅種按比例分享的辦法。在設區市范圍內,共享稅收原則上實行統一分享比例。(2)合理確定市縣收入比重,收入大頭留給縣級。各市區不得借調整體制增加本級財力,要保證縣級財政有穩定的收入來源,調動縣級政府組織收入的積極性??h際間財力差距較大的個別地區,可適當提高市級的收入比重,增強其調控能力,但通過體制調整增加的財力,要全部用于對困難縣的轉移支付,不得用于增加本級財政支出。(3)取消老體制下縣對市的定額遞增上解和不利于調動縣鄉積極性的其他財力上解辦法。(4)分類制定鄉鎮財政體制,對經濟欠發達、收入規模較小的鄉鎮,要實行“鄉財縣管鄉用”,也可探索取消鄉財政試點。(5)進一步明確縣級支出責任。體制調整后,縣級政府的主要支出責任是確??h鄉財政供養人員工資按時足額發放和機構正常運轉以及維持社會穩定所必需的支出。對財力薄弱、不足以保證工資發放和政權機構正常運轉需要的縣,上級財政要通過轉移支付,確??h級最低支出需要。省、市政府要幫助縣級多承擔一些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事務,盡可能降低財政困難縣鄉的負擔比例。上級政府和部門下達專項撥款時,除國務院和省政府另有規定外,一律不得要求縣鄉政府進行配套。(6)省對市體制調整方案出臺后,各市區要盡快制定市對縣的財政體制調整方案,報省政府審核備案。

  四、配套改革和其他政策措施

  (一)建立與財政體制相適應的稅收征管制度。新的財政體制推行后,除省級的固定收入可以設立專門的征收機構外,其余收入全部實行屬地化征管,由企業所在地稅務機構進行統一征收,按體制規定的收入級次辦理入庫。同時,加強稅務稽查,強化稅收管理。具體征收管理和國庫收納報解辦法,由省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和人民銀行西安分行另行制定下發。

 ?。ǘ┙⑴c財政體制相適應的出口退稅負擔辦法。體制調整后,地方負擔的增值稅(25%部分)的出口退稅,繼續堅持分享與分擔相對等的原則,按照新體制規定的增值稅收入級次和分享比例分別負擔。同時,按體制調整后的增值稅收入級次和分享比例調整省對市區的出口退稅返還基數。

 ?。ㄈ┻M一步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和“兩保兩掛”辦法。在調整和完善財政體制的同時,省財政要進一步修訂和完善轉移支付及“兩保兩掛”辦法,提高資金分配的公正性、合理性,加大對下轉移支付補助力度;市區財政要建立市對縣公平、規范的轉移支付制度,多方籌集資金,增加對財政困難縣鄉的轉移支付補助。省市聯動,共同努力,切實解決縣鄉財政困難,促進地區間協調發展。

 ?。ㄋ模┘訌娯斦С龉芾?。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制度的要求,優化支出結構,合理確定財政支出順序,要確?;鶎訖C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工資、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和基本養老金以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等按時足額發放,逐步增加對“三農”、教育、科技、衛生等重點支出的投入。在基層政權基本支出需要沒有得到充分保證的情況下,不得將財政性資金投入到其他領域,更不能用于安排“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各級政府和財政部門要努力增收節支,厲行節約,進一步規范財政資金供給范圍,壓縮行政事業費支出,嚴格控制編制和人員增長,改進事業單位經費撥付辦法,解決財政供養人口過多、包攬過寬的問題。

  (五)規范稅收優惠行為。根據國務院規定,實行所得稅分享改革后,地方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一律停止執行。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整頓和規范財稅秩序,切實糾正自行出臺的各類稅收優惠政策。對中央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引起的減收,各級財政按分享比例分別承擔。要加強依法征稅,確保各級財政收入按體制規定的收入級次及時足額入庫。

  本通知從2004年1月1日起執行。在體制調整方案的具體執行過程中,國家出臺增加新的稅種等大的政策性調整,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各級收入劃分作進一步的明確。為了調動地方政府發展電力的積極性,待條件成熟后,可考慮將新建電廠發電環節的增值稅實行省與市區共享。

  本通知執行中出現的具體問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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