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以下簡稱《條例》)和《排 污費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環??偩帧医洕Q易委員會令第31號)及《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環??偩至畹?7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我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據我省實行市以下環保機構垂直管理的實際情況,我省排污費由省、市兩級環境保護 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征收,排污費資金由省、市兩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二、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電力企業排污費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征收,其他排污者的排污費由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征收。收費單位須到同級物價行 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收費許可證》,亮證收費。
三、排污費征收、使用必須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征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其 中,省、市兩級所征收排污費的10%繳入中央財政,市級所征收排污費的15%繳入省級財政。 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環保局另行制定。
四、省、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須每季度向同級人民政府、上級財政 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本地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五、《條例》的頒布實施,是國家排污收費制度的重大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政 府務必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加強宣傳,及時研究解決出現的問題,確保《條例》的順利施 行。各級環保、財政、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排污費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認真做好實施《條例》的各項具體工作。
六、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國務院〈征收排污費暫行辦 法〉和〈陜西省貫徹執行國務院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的規定〉的通知》(陜政發〔1982〕27 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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