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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的通告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維護公路路況完好,保障公路的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陜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軸載質量,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有關要求。

  二、按照交通部《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超限運輸車輛:

  (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裝箱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車貨總長18米以上;

  (三)車貨總寬度2.5米以上;

  (四)單車、半掛列車、全掛列車車貨總質量40噸以上;集裝箱半掛列車車貨總質量46噸以上;

  (五)車輛軸載質量在下列規定值以上:

  單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6噸;

  單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0噸;

  雙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0噸;

  雙聯軸(每側各一單輪胎、雙輪胎)載質量14噸;

  雙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8噸;

  三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2噸;

  三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22噸。

  三、從事公路運輸的單位及個人應自覺遵守《陜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和交通部《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凡屬上述條款規定范圍內,運載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前,應主動到公路管理機構辦理《超限運輸通行證》;運載可解體物品的超限運輸車輛,嚴禁在公路上行駛。

  四、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必須接受公路路政監督檢查。屬于超限運載可解體或可分載物品的,應在就近卸貨場卸去超重貨物后,方可通行;超限運載不可解體物品的,必須按規定到公路管理機構補辦審批手續后,方可通行。超限運輸車輛對公路造成損害的,必須依法承擔公路損害賠(補)償責任,按有關規定繳納賠(補)償費用。

  五、省公路管理機構應在干線公路超限運輸多發路段或重要公路入口處設置超限運輸固定檢測裝置,實施定點檢測,并可配備必要的便攜式超限運輸檢測設備,實施動態檢測。

  設立固定檢測裝置的具體位置由省交通、公安和糾風部門聯合勘定,并向社會公告。

  六、公路路政監督檢查人員要加強上路巡查,對違反上述有關規定,擅自進行超限運輸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陜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和《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等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對拒絕、阻礙公路路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圍攻、毆打路政監督檢查人員的當事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七、公路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要嚴格執法、秉公辦事、公正廉潔、熱情服務,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八、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特別是糾風、公安、工商、監察、財政、物價等行政部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公路管理機構抓好此項工作。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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