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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進一步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1號)精神,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貫徹實施意見。

   一、進一步提高對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農村勞動力實現向非農產業的大規模轉移,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過程中,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已成為關系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戰略性問題。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對此一定要有清醒地認識,切實把農民進城務工就業作為加快農民脫貧致富、帶動農村經濟發展、推動城市化進程的一項重要產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認真抓好落實。只有做好農民

  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才能正確引導農村剩余勞動力合理有序流動,才能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才能維護城鄉社會穩定。

   二、實行城鄉統籌就業,取消對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的不合理限制

  各市、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對涉及農民進城務工的各種審批項目逐一清理,取消對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的行業和職業工種限制,不得干涉用人單位自主合法使用農民工。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和實行適用于城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統一的勞動管理及就業登記辦法。按照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搞好服務的原則,盡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城鄉一體化的勞動力市場。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物價、財政部門關于務工人員收費的有關規定。為務工人員提供經營性服務的收費,必須符合“自愿、有償”的原則,堅決糾正和制止各種強行服務、強制收費的行為。公安、勞動保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理的暫住證、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外來人員就業證、流動人口婚育證等,除收取必要的證書工本費外,各地自行出臺并涉及務工人員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取消。

   三、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

  農民工就業必須達到年滿16周歲的法定就業年齡,具備一定勞動能力或必要的職業技術能力;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并且不因外出而影響其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義務。農民工進城務工就業要到勞動力市場進行求職登記,從事特種作業或技術工種的,必須依法取得資格證書后方能上崗。

  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必須經過勞動力市場招聘登記;應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條件;具有按期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提供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的能力;具備對女工和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條件;能提供必要的生活衛生條件,員工集體宿舍應符合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嚴禁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童工。用人單位要與農民工依法建立勞動關系,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按照有關規定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錄用備案登記。勞動合同中要明確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及勞動條件、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責任等內容。其中有關勞動報酬的條款,應明確工資支付標準、項目、形式和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內容。

  從事礦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勞動合同期限累計最長不得超過八年;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限應依照《陜西省勞動力市場條例》的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辦理。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農民工應依法及時支付,未按規定給予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其數額的50%

  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尤其在試用期間未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或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農民工收取保證金和抵押金,也不得扣留或抵押農民工的身份證、暫住證和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后,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足額支付農民工的工資,不得無故拖欠和克扣。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支付。對完成一次性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農民工,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及時支付工資。農民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其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非農民工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在農民工完成勞動合同規定的工作任務后,又延長工作時間或在公休日、節假日安排加班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其加班工資。農民工在依法享受與城鎮合同制工人同樣的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以及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參加社會活動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其工資。

   四、采取有力措施,切實解決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和勞動合同簽訂中存在的問題

  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大對用人單位簽訂用工合同情況的督查力度,建立和完善勞動保障監察舉報制度。對采取欺詐和威脅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以及解除勞動合同后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用人單位,要責令其及時糾正,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對無故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要責令其及時支付并給予經濟補償和賠償;對不能立即支付其工資的,要制訂清欠計劃限期補發;對惡意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除處以經濟處罰外,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清償債務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把拖欠農民工工資納入第一清償順序。

  各級建設、勞動保障等部門,要重點做好對建筑施工企業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對嚴重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的施工企業,要將其行為作為不良記錄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對性質惡劣的要在資質年檢時降低其資質等級。因建設單位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要會同有關部門追究建設單位責任。房地產項目資金不到位的,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房地產企業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不批準其開發新項目,并在資質年檢中予以處理。積極推行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擔保及承包商履約擔保制度,從源頭上治理工程款拖欠的現象。

   五、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改善農民工的生產生活條件

  各市、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農民工的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問題。用工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要求,為農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設施、勞動保護及職業病防治條件。為農民工安排的宿舍,必須具備一定的衛生條件,并保證農民工的人身安全。

  在農民工居住較集中的地方,當地政府應提供必要的基礎設施,改善公共交通和環境衛生狀況。農民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用人單位不得破壞事故現場,必須立即組織搶救,及時真實的報告事故情況,并接受有關部門的調查處理。農民工因工負傷,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停工醫療期間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其工傷津貼;醫療期滿或治愈的,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并由用人單位根據傷殘等級,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發給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撫恤金。不能從事原工作的,送回農村妥善安置;農民工因工死亡,由用人單位按照城鎮合同制工人的同等待遇,發給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工亡補助金。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農民工,上崗前后均應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對職業中毒或患職業病的農民工,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并接受調查和處理,同時應采取有效措施給予積極治療?;悸殬I病的農民工,其醫療和生活待遇與城鎮合同制工人相同。嚴禁安排未成年農民工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危險作業。

   六、農民工的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問題

  用人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和休假制度。農民工應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等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農民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強迫職工加班加點的,農民工有權拒絕,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而扣發農民工工資,更不得解雇農民工。

   七、加強對農民工就業服務和管理工作

  各級政府要將農民工相應的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嚴格禁止向用人單位和農民工攤派。有條件的地方要逐步建立流動、暫住人口集中居住小區,實行公寓式管理。各級公安機關在加強對流動、暫住人口管理的同時,要建立健全戶協員管理隊伍和暫住人口服務站。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加強對用人單位和房屋出租業主的管理,按照“誰用工、誰負責,誰招租、誰負責”的原則,落實用人單位和房屋出租業主的治安責任,督促其主動為務工人員辦理暫住登記手續。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勞動力市場職業供求信息分析、預測預報和工資指導價位信息發布制度,廣開信息渠道,強化信息收集手段,加強職業需求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通過信息服務網絡、新聞媒體等多種渠道,及時向社會發布職業需求信息、崗位空崗信息和工資指導價位信息,為農民工進城務工、及時掌握用工信息和農村勞動力合理有序流動提供方便。

   八、做好農民工職業培訓和子女就學工作

  各市、各有關部門應結合當地實際,充分利用現有的、具備一定資格條件的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等職業培訓機構,積極開展實用技術和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為農民工提供勞動技能、生產安全、基本權益保護、法律法規知識、城市生活常識、擇業意識等方面的培訓,提高他們的素質和就業競爭能力。同時,要有計劃地對未能繼續升學并準備進城務工的農村初、高中畢業生,實行勞動預備制培訓,培訓的形式、內容和期限可根據城市的用工需要或職業特點靈活掌握。為農民工提供的勞動技能性培訓服務,應堅持自愿的原則,由農民工自行選擇并承擔費用。同時,要采取多種形式,保障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義務教育階段解決農民工子女在其父母打工所在地公辦中小學上學,應按當地借讀生交費處理,根據學校招生容量積極吸納。高中階段應根據當地招生政策和省上即將出臺的“三限”政策解決。要加強對社會力量興辦的農民工子女簡易學校的扶持,幫助完善辦學條件,在師資力量、教學等方面給予積極指導和支持。

   九、加大清理整頓和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的力度,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用人單位在新聞媒介發布招聘廣告,必須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確保招聘單位和應聘者的合法權益。各地要將清理整頓勞動力市場秩序,加強職業中介機構管理,作為勞動力市場規范化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經常化、制度化軌道。每年要配合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及民工有序流動工作,適時對勞動力市場的所有職業中介機構進行清理整頓。對在中介活動中向農民工亂收費、提供虛假信息或采取欺詐、誘惑、脅迫等方式迫使農民務工的中介機構要依法嚴厲打擊,對未經許可擅自開展中介服務的機構要堅決取締,對管理、服務不規范的中介機構要限期整改。勞動保障部門要聯合有關部門加大檢查力度,對使用農村勞動力較多、權益保障問題突出的企業,要進行重點監察和跟蹤管理,并抓住有影響的大案要案公開予以曝光,以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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