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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省農業產業化經營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陜西省農業產業化經營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陜西省農業產業化經營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陜西省農業產業化經營重點龍頭企業(以下簡稱重點龍頭企業)資格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工作,落實有關優惠政策,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有效增加農民收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重點龍頭企業是指以農產品加工或流通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機制與農戶相聯,使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結合、相互促進,經營規模、帶動能力等指標達到規定標準的企業。

  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重點龍頭企業的申報、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工作。

  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農業產業化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制度。

  省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由農業、計劃、經貿、財政等相關部門組成,負責研究提出我省農業產業化經營和重大政策建議;協調省政府有關部門的農業產業化工作;審核、推薦我省申報的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省級重點龍頭企業。

  省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農業產業化辦公室)設在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承辦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運行監測管理和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 第六條 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應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引進競爭

  淘汰機制,發揮中介組織和專家作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 第七條 重點龍頭企業享受省委、省政府《關于大力扶持農業產業化經營重點龍頭企業的意見》(陜發〔2003〕5號)規定的扶持政策及其他有關優惠政策。

  推薦申報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原則上從省重點龍頭企業中遴選。

   第八條 申報省重點龍頭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加工或流通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企業銷售額:關中地區的企業年銷售額達到4000萬元以上,陜南、陜北的企業年銷售額達到2500萬元以上,其中農產品加工業或農產品流通業的銷售額占到企業銷售總額70%以上;

  (三)加工、儲運企業和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固定資產規模,關中地區的達到1500萬元以上,陜南、陜北地區的應達到1000萬元以上;

  (四)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年交易額,關中地區的達到3億元以上,陜南、陜北的應達到1.5億元以上;

  (五)企業與農戶建立可靠、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發展生產,推行訂單農業,逐步提高收購產品中合同訂購的比重;

  (六)企業資產負債率低于70%,銀行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含A級);

  (七)企業連續3年贏利,且能照章納稅;

  (八)企業主營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科技含量高,市場潛力大,對區域經濟帶動能力強。企業誠實守信、營銷網絡健全,有較強的抵御市場風險能力。

   第九條 申報程序

  (一)申報重點龍頭企業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向所在設區市(以下簡稱為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財務審計報告、開戶銀行提供的企業資信證明、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企業帶動農戶能力和利益聯結關系情況的證明。

  (二)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并通過聯席會議等形式,征求計劃、經貿、財政、外經貿、稅務、鄉鎮企業等行政部門和供銷社及有關商業銀行意見,將書面推薦意見和申報材料報省農業產業化辦公室。

   第十條 認定程序

  (一)省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提出意見報聯席會議。

  (二)聯席會議審定重點龍頭企業名單。

  (三)聯席會議認定的重點龍頭企業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并頒發“陜西省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證書(牌)”。

  重點龍頭企業證書(牌)有效期為2年。

  重點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頒發證書(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 第十一條 建立重點龍頭企業動態監測制度。省農業產業化辦公室按照重點龍頭企業認定條件和下列程序,對重點龍頭企業進行監測:

  (一)重點龍頭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應向所在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企業上年度基本情況統計表、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財務審計報告、開戶銀行提供的資信證明、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企業與農戶利益聯結關系的證明等監測材料。

  (二)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監測材料的真實性,提出監測意見,于監測當年3月底前報告省農業產業化辦公室。

  (三)省農業產業化辦公室綜合評價監測意見,提出監測建議報聯席會議。

  (四)聯席會議討論審定監測建議,確認監測結果,由省農業產業化辦公室于每年5月底前發布。

  對重點龍頭企業的監測每年進行1次。

   第十二條 重點龍頭企業變更企業名稱的,應將更名情況及有關證明材料及時上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其真實性,提出審核意見并上報省農業產業化辦公室重新審核其重點龍頭企業資格。

   第十三條 重點龍頭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聯席會議同意后取消其重點龍頭

  企業資格,省農業產業化辦公室負責收回其“陜西省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證書(牌)”。

  (一)企業資產、主營業務等發生重大變化,且已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經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警示,6個月內仍不能達到規定標準的;

  (二)監測不合格的;

  (三)提供虛假申報和監測材料的。

  尚未認定的申報企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申報資格,并限其4年內不得申報。

   第十四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申報、監測、審核工作不及時、不堅持原則、出現重要失實現象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有徇私舞弊行為的工作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按照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會計師事務所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按《注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給予處罰。

  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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