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轉發財政部等六部委關于調整部分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 部分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146號)轉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
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
部分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對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項目的管理,經國務院批準,對現行部分進口稅收優惠政 策進行適當調整。現將有關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1996年4月1日以前批準的有關投資項目的稅收政策
1996年4月1日以前,經批準的技術改造項目、基本建設項目(含重大建設項目)、 外商投 資項目,包括享受外商投資政策的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在剩余額度內進口 的商品,統一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規定的 稅收政策執行,即在項目額度或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 口商品目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進口關稅和進 口環節增值稅。
二、調整《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 目”(以下簡稱“全部出口項目”)政策的實施辦法
一)自政策調整實施之日起新批準的全部出口項目項下進口設備,一律照章征收 進口關 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自項目投產之日起,由外經貿部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聯合核查小組,對產 品直接出口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期5年,具體核查辦法由外經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經核查 后如情況屬實,每年返還已納稅額的20%,5年內全部返還;如情況不實,當年稅款不再返還,同 時追繳該項目已返還的稅款,并依法予以處罰。
(二)政策調整實施之日前已批準的全部出口項目仍需繼續進口該項目項下設備的,仍執 行免稅政策,但自項目投產之日起5年核查期內,有關部門需對產品直接出口情況進行調查;政 策調整實施之日前已批準的全部出口項目完成了設備進口的,對政策調整實施之日前的產品 出口情況不再核查,在政策調整實施之日后的剩余核查期內,對產品出口情況有選擇地進行調 查。對于上述調查中發現的問題將依法進行處理。具體辦法由外經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三)新批準的全部出口項目進口設備5年內返還稅款的辦法,按照財政部、國家經貿委、 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對部分進口商品予以退稅的通知》〔(94)財預字第42號〕的規定 執行。
三、今后一般不再受理和審批個案減免進口稅項目的申請
今后一般不再受理和審批個案減免進口稅項目的申請。對生產性原材料、國務 院規定的 一律不予減免稅的20種商品以及各地為舉辦大型活動所需進口的車輛一律不予免稅。其他確 需減免進口稅的商品,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從嚴把握,報國務院審批。
四、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實施。
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九月四日★
陜ICP備1004160號 網站標志碼6100000017
陜公網安備 610102000169號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主辦
聯系方式: 技術支持 029-63912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