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合法權益,推動住房公積金制度的 健康發展,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 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2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加 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和完善住房公積金決策體系
住房公積金管委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建立和完善 管委 會及其決策制度,對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楊凌示范區管委會,應按照《條例》規定和《通知》的要求,在2002年 10月1日前設立管委會,建立和完善管委會的決策制度。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 管理和使用的決策工作。每個設區市人民政府和楊凌示范區只能設立一個管委會,并按照下 列范圍和比例聘任管委會委員:政府負責人和建設(房地產管理)、房改、財政、人民銀行分 支機構、審計等有關部門代表和有關專家占三分之一,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單位 代表占三分之一。管委會委員由設區市人民政府聘任,主任委員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 士擔任。管委會通過建立嚴格、規范的會議制度(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實行民主決策 。管委會履行以下職責: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辦法 ,并監督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確定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審批住房公積 金歸集、使用計劃;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 情況的報告。此外,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比例的確定,以及住房公積金年度公報的公布事宜, 也由管委會審議批準。
二、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機構設置 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一個設區市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 心),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h區、行業不設立管理中心,國家另有規定的從 其規定。自省建設廳、財政廳、省編辦等六部門《轉發建設部等六部委關于嚴禁在住房公積 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中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通知》(陜建發〔2002〕67號)發布之日起,除保 證住房公積金正常歸集、轉移、提取和發放個人住房委托貸款外,應凍結現有各級管理中心 的資產、人員和編制,組織清理并核實現有管理中心的債權債務,經審計后逐一登記造冊,保 證帳帳相符、帳實相符,在此基礎上一并轉入新設立的管理中心。根據業務和合理布局的需 要,原縣區、行業管理中心,按照屬地化原則,一般可調整為新的管理中心的業務經辦網點,作 為管理中心的辦事機構。截止2002年6月30日的住房公積金歸集余額在500萬元以下的,原則 上不設立業務經辦網點,其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業務,可由受委托銀行直接辦理。少數住房公 積金歸集數額大,管理工作較規范,并符合國家有關設立分中心基本條件的原管理中心,可改 組為管理中心的分中心,作為管理中心的分支機構。管理中心和分支機構實行統一規章制度, 統一核算。設立分中心的,應提交設區市管委會審議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建設部 、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各設區市機構編制部門應當根據住房公積金規模和業務經辦網點調整情況,按有關規定 和程序,合理核定管理中心和業務經辦網點的人員編制,并報省編辦備案。管理中心工作人員 實行競爭上崗、擇優聘用。對富余人員由同級政府責成原管理中心的主管部門或掛靠單位妥 善安置。
管理中心是直接隸屬設區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不得掛靠任 何部門或單位,不得與其他部門或單位合署辦公,也不得投資興辦各類經濟實體。管理中心要 建立崗位責任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內部管理。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 理。省建設廳和各設區市管委會要加強對管理中心負責人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向設區市人 民政府反映,必要時,可提出撤換管理中心負責人的建議。
三、規范住房公積金銀行專戶和個人帳戶管理 管委會應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 設銀 行和交通銀行等5家商業銀行范圍內,確定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受委托銀行。其中,受 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的銀行,一個設區市不得超過兩家。管理 中心應按照財政部《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財綜字〔1999〕59號)的規定,在受委托銀 行開立住房公積金存款戶、委托貸款基金戶、結算戶、增值收益戶和管理費用支出戶等帳戶 。省建設廳、財政廳、人行西安分行依據管理職權,對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 金帳戶進行監督,對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不按規定設置帳戶的行為進行嚴肅處理。受委托 銀行對管理中心違規使用專戶內住房公積金的行為負有監督責任,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管委會 、省建設廳和人行西安分行報告。
住房公積金是在職職工及其所在單位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受委托 銀行應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建立個人帳戶,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 帳,詳細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轉移、封存等情況,并和受委托銀行 定期對帳。對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記帳時間以住房公積金在受委托銀行繳交入帳時間為準。管 理中心應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有效憑證。
四、強化住房公積金歸集,加大個人住房委托貸款發放力度 各地要采取多種措施,加強歸集工作,提高歸集率,依法督促各有關單位按時足額繳 存住 房公積金。凡用人單位招用有城鎮戶口的職工,單位和職工個人都須承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義務。要加強對管理中心歸集住房公積金和發放個人住房委托貸款工作的考核,建立考核制 度,明確工作責任。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要簡化個人住房委托貸款手續,建立抵押、保險、 擔保、貸款聯合辦公制度,提高辦事效率,改善貸款服務工作。管理中心要按規定確定住房公 積金個人貸款發放范圍,對于職工購買新房或二手房、參加集資合作建房、自建、翻建和大 修住房的,均可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中心要加強貸款風險管理,健全貸款檔案管理制度 。
五、健全住房公積金監督體系 為使監管工作落到實處,確?!稐l例》的全面貫徹,省建設廳要會同省財政廳、人行 西安 分行,負責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并與其它相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 制度,定期召開會議,通報有關情況。各設區市財政部門要建立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的 全過程監督機制。各設區市管理中心應嚴格執行財政部《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和《住 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財會字〔1999〕33號),按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住房公積金財務 收支預算和管理費用預算,并嚴格按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執行。管委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 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同級財政部門參加。管理中心年終編制住房 公積金財務收支決算和管理費用決算,應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抄送同級審計部門,同時抄送 省財政廳備案。人行西安分行要加強對受委托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監管。審計部 門應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真實性、合規性、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對管理中心負 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管理中心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的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報告, 經財政部門審核,提交住房委員會審議后,在結算年度終了后兩個月內按程序將包括住房公積 金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內容的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省建設廳要規劃和建設好全省住房公積金信息監管網絡系統,適時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 和使用,切實履行對住房公積金的監督職能。同時,應配合人行西安分行,對各設區市管理中 心公積金專戶實行統一監管。
六、加快單位住房貸款、住房建設項目貸款和違規使用資金的回收 各地要嚴格執行《條例》有關規定,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 紀行 為,要堅決查處和糾正。對目前已被擠占、挪用的住房公積金,由原決策機構和決策人負責, 于2002年9月底前全部收回,對違規發放的項目貸款,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因違規使用 住房公積金而造成資金損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及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加強組織領導,嚴肅紀律 加強和改進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關系到廣大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 ,關系到城鎮 住房建設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 的領導,統一部署,精心組織,于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此項工作。在機構調整工作中,要保證 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進行。省直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 配合,進一步加強對各地貫徹《條例》的指導和監督。要堅決制止和糾正在管理中心機構調 整過程中出現的違紀違法行為,嚴禁乘機私分錢物、侵吞資產、突擊提干、揮霍浪費等行為 。對違反規定的,要從嚴查處。
由省建設廳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督促檢查《條例》和本通知的貫徹執行,并向省政府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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