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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民政府批轉省財政廳等部門關于規范管理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物價局《關于規范管理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意見》轉發給你們 ,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確保農民負擔明顯減輕、不反彈,保證全省農村稅費改革工作順 利進行。 

       關于規范管理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意見 

               省財政廳 省農業廳 省物價局    

  為了深入做好我省的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規范管理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 性收費 和政府性基金,確保農民負擔明顯減輕、不反彈,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 改革試點的通知》(中發〔2000〕7號)、《中共陜西省委、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全省開展 農村稅費改革工作的通知》(陜發〔2001〕4號)和《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重新印發陜 西省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陜政辦發〔2002〕63號)精神,現就我省關于規范 管理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 

  一、各級政府財政、物價、農業部門是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行政主管 部門。省財政部門是涉及農民負擔基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相關部門應協助財政、物價 、農業部門,對本系統、本部門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  

  二、各級政府要對所有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進行一次全面清理 ,凡未經國務院、省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省 政府已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必須取消。涉及農民負擔的各種達標升級活動必須堅決停止。對 經過批準按政策規定保留的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審核, 報經省政府同意后,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接受廣大農民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 

  三、申請設立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必須明確收費性質、范圍、期限和 標準以及預計收取總額和使用管理辦法等內容。設區市以下(含市屬)單位申請設立涉及農民 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由收費單位提出申請,當地財政、物價、農業部門簽署意見,省 財政廳會同省物價局、省農業廳審核后,報省政府審定。省直部門申請設立涉及農民負擔的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由本部門提出申請,省財政廳會同省物價局、省農業廳審核后報省政府 審批。需要調整收費標準的,由省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廳、省農業廳審核后報省政府批準。  

  省以下各級政府及省直其他部門無權設立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調整涉 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  

  四、申請設立涉及農民負擔的基金項目,按規定程序報財政部批準,或由財政部審核后報 國務院批準。  

  五、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計委、省政府、省財政廳和物價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項目,國務院及財政部批準的基金項目外,均屬于亂收費范圍,必須一律取消。  

  六、向農民收費時,必須出具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和省財政廳監 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嚴禁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  

  收費單位無《收費許可證》或不出具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的,農民 有權拒繳。  

  七、基金收入按照規定納入財政預算或實行綜合預算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實行“ 單位開票、銀行收款、統一開戶、收支統管”的管理辦法。各執收單位應自覺接受財政、農 業、物價部門的監督檢查。  

  八、禁止下列收費行為:  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將國家機關職責范圍內的服務活動變無償為有償,向農民 收取費用的;  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將國家機關的職能轉移、分解到下屬事業單位或經濟實 體,進行有償服務向農民收取費用的;  

  (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管理職權和行業壟斷地位,以保證金、抵押金、儲蓄 金、贊助等形式變相向農民收費,強行服務并從中謀利或搭車收費。  

  九、違反本通知規定,均按加重農民負擔查處,縣以上財政或價格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停 止違法行為,并將違法所得退還農民,同時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

  附件:陜西省現行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目錄(統計截止日期為20 02年6月30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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