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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貫徹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加快建立獨立 于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現就我省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事業單位按照《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有關規定,向當地失 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并按月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 費數額,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后,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 額的2.5%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中:全額撥款的事業 單位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及其職工應繳部分,由同級財政部門列入預算并按月代為扣繳;差額 撥款、自收自支、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中央駐陜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應繳納的失業保險 費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二、事業單位應根據單位所有收入(含財政補助收入)和支出(含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統 一編制收支預算,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統一核定單位的收支預算。今年未編制失業 保險費支出預算的事業單位,要采取相應措施予以彌補,不能因此而影響參保和繳費。事業單 位失業保險基金收支應在失業保險基金收支中單獨反映。

  三、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對符合享受失業保 險條件的,由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失業保險待遇。

  四、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及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在2002年6月底前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事業 單位參加失業保險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對尚未參加的單位,要搞好相關法規政策的宣傳,加強 指導和幫助,促其依法辦理參保手續和履行繳費義務。

  五、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照 有關規定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各級勞動保障、財政、人事、稅務部門要各行其責,密切 配合,及時溝通有關信息,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共同依法做好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和失業 保險費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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