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陜西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執行。2016年12月24日經省政府批準、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陜西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0月3日
陜西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和來陜考察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陜西省實施〈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辦法》《陜西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省范圍內發生的水旱災害,風雹、低溫冷凍、雪災、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的省級應急救助工作。
毗鄰省份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并對我省境內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省內應急救助工作。
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則
(1)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2)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
(3)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4)堅持災害防范、救援、救災一體化,實現災害全過程管理。
2.??組織指揮
省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減災委)為全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省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特別重大和重大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省減災委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省減災委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減災辦)設在省應急廳,承擔省減災委日常工作。
由省委、省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搶險救援救災,按有關規定執行。
3.??災害預警響應
省氣象局、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等部門及時向省減災辦和履行救災職責的省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省測繪地理信息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省減災辦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時,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市(區)減災委或應急管理部門通報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重點涉災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做好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視情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研判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救災準備工作;
(5)向省委、省政府報告災害救助準備工作情況,并向省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
(6)向社會發布預警及相關工作開展情況。
4.??信息報告和發布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按照應急部《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規定,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和部門間共享工作。
4.1??信息報告
4.1.1??災情初報。對突發性自然災害,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有關涉災部門應及時將本行業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通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接到災情信息,2小時內審核、匯總,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省應急廳報告;省應急廳接到災情信息,2小時內審核、匯總,并向省政府和應急部報告。
對造成縣級行政區域內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等災情嚴重的自然災害,以及社會輿論廣泛關注的災害事件,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后立即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市(區)應急管理部門、省應急廳和應急部。省應急廳接報后立即報告省政府和應急部,視情通報省減災委成員單位。省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黨中央、國務院。
地震、山洪、地質災害等突發性自然災害發生后,遇有死亡失蹤人員相關信息認定困難的情況,災區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因災死亡失蹤人員信息“先報后核”的原則,第一時間先上報信息,后續根據認定結果進行核報,避免信息遲報漏報。
4.1.2??災情續報。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h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每日10時前匯總行政區域內截至前一日24小時的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每日12時前匯總行政區域內災情信息,向省應急廳報告;省應急廳每日14時前匯總全省災情信息,向省政府和應急部報告;災情發生重大變化時,要隨時報告。
4.1.3??災情核報。災情穩定后,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核定災情,并向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到報告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并向省應急廳報告;省應急廳在接到報告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并向應急部報告。重大災害核報信息及時報告省政府,并向相關部門通報。
4.1.4??對干旱災害,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后及時核報。
4.1.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評估制度,各級減災委或應急管理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評估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4.2??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要主動通過廣播電視、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發布信息。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等相關單位應配合應急管理等部門做好預警、災情等應急信息發布工作。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縣級以上減災委或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后,應當及時會商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關于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省級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以下分級標準關于數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災害損失達不到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四級響應條件的,由市(區)、縣(市、區)減災委協調組織開展各項救災工作,省減災委相關成員單位給予指導。
5.1??一級響應
5.1.1??啟動條件
省行政區域內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50人以上;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0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萬間或3萬戶以上;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達到150萬人以上。
5.1.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省減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省減災委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省減災委主任決定啟動一級響應,并向省委、省政府報告。必要時,省政府直接決定啟動一級響應。
5.1.3??響應措施
省減災委主任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領導、協調省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省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開會商會,省減災委成員單位、有關專家及受災市(區)參加,對減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2)省減災委主任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率工作組趕赴災區,指導抗災救災工作。省應急廳主要負責同志根據災情發展和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率有關部門(或派出負責同志帶隊)組成的先期工作組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省減災辦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省減災委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定時向省減災辦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省減災委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
(4)根據受災市(區)人民政府或財政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申請和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及時下撥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省應急廳會同省糧食和儲備局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做好運力保障等工作。省財政廳、省應急廳及時向財政部、應急部申請中央救災資金。
(5)省公安廳加強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視情況調派消防救援隊伍參與救災工作,協助做好受災人員應急救援、轉移安置等工作。軍隊有關部門根據省級有關部門和災區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地方人民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
(6)根據部門職責和救災工作部署,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糧食和儲備局保障市場供應,防止價格大幅波動。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通信管理局組織基礎電信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省應急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協調救災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災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省水利廳指導災區水利工程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應急供水工作。省衛生健康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省科技廳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于災區救災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省自然資源廳提供災害應急技術支撐和災后恢復重建服務保障工作。省測繪地理信息局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省生態環境廳及時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開展災區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7)省應急廳會同省民政廳向社會發布救災捐贈公告,統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指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省紅十字會、省慈善協會及公益性社會組織依法依規開展救災募捐活動。
(8)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等組織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9)災情穩定后,根據省委、省政府和應急部關于災害評估工作的有關部署,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省減災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0)省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2??二級響應
5.2.1??啟動條件
省行政區域內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或3000戶以上、10萬間或3萬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達到100萬人以上、150萬人以下。
5.2.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省減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省減災委提出啟動二級響應的建議;省減災委副主任(省應急廳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二級響應,并向省減災委主任報告。
5.2.3??響應措施
省減災委副主任(省應急廳主要負責同志)組織協調省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省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減災委副主任(省應急廳主要負責同志)主持召開會商會,省減災委成員單位、有關專家及受災市(區)參加,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措施。
(2)省應急廳主要負責同志根據災情發展和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率有關部門(或派出負責同志帶隊)組成的先期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省減災辦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省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定時向省應急廳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
(4)根據受災市(區)人民政府或財政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申請和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及時下撥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省應急廳會同省糧食和儲備局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做好運力保障等工作。省財政廳、省應急廳及時向財政部、應急部申請中央救災資金。
(5)省公安廳加強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視情況調派消防救援隊伍參與救災工作,協助做好受災人員應急救援、轉移安置等工作。軍隊有關部門根據省級有關部門和災區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地方人民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
(6)省衛生健康委根據需要,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省自然資源廳提供災害應急技術支撐和災后恢復重建服務保障工作。省測繪地理信息局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
(7)省應急廳會同省民政廳根據需要向社會發布救災捐贈公告,統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指導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省紅十字會、省慈善協會及公益性社會組織依法依規開展救災募捐活動。
(8)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等組織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9)災情穩定后,受災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省減災委。省減災辦組織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0)省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3??三級響應
5.3.1??啟動條件
省行政區域內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8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8000間或2500戶以上、1萬間或30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達到6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
5.3.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省減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省減災委提出啟動三級響應的建議;省減災委副主任(省應急廳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三級響應,并向省減災委主任報告。
5.3.3??響應措施
省減災委副主任(省應急廳主要負責同志)或委托省減災辦主任(省應急廳分管負責同志)組織協調省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省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減災辦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省應急廳負責同志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救災工作。
(3)及時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救災工作的指示,向省委、省政府、應急部及各有關部門報送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情況。省減災辦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受災市(區)人民政府或財政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申請和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及時下撥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省應急廳會同省糧食和儲備局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做好運力保障等工作。省財政廳、省應急廳及時向財政部、應急部申請中央救災資金。
(5)視情況調派消防救援隊伍參與救災工作,協助做好受災人員應急救援、轉移安置等工作。軍隊有關部門根據省級有關部門和災區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地方人民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
(6)省衛生健康委根據需求,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省應急廳會同省民政廳、有關群團組織指導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8)災情穩定后,省應急廳指導受災市(區)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9)省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四級響應
5.4.1??啟動條件
省行政區域內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8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或1500戶以上、8000間或25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達到40萬人以上、60萬人以下。
5.4.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省減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由省減災辦主任(省應急廳分管負責同志)決定啟動四級響應,并向省減災委主任、副主任報告。
5.4.3??響應措施
省減災辦組織協調省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省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減災辦視情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措施。
(2)省減災辦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救災工作。
(3)及時向省委、省政府、應急部及各有關部門報送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情況,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救災工作的工作部署;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受災市(區)人民政府或財政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申請和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及時下撥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省應急廳會同省糧食和儲備局向災區緊急調撥省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
(5)視情況調派消防救援隊伍參與救災工作,協助做好受災人員應急救援、轉移安置等工作。軍隊有關部門根據省級有關部門和災區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地方人民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
(6)省衛生健康委指導受災地區做好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應急工作。
(7)省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薄弱的原深度貧困地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地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啟動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5.6??響應終止
應急救災工作結束后,由省減災辦提出建議,按照啟動響應的審批程序決定終止響應。
5.7??響應協同銜接
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時,涉災的市(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級別應與省級響應級別協同銜接。
市(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級標準由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予以規定,并報省應急廳備案。
6.?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6.1??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對啟動省級應急響應的自然災害,省減災辦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災區應急管理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6.1.2??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按相關政策規定及時撥付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省應急廳指導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災群眾過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3??省應急廳、省財政廳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組織開展績效評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9月下旬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組織填報《受災人員冬春生活需救助情況統計表》,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方案,于10月15日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及時核查、匯總數據,于10月20日前報省應急廳。
6.2.2??省財政廳、省應急廳10月底前向財政部、應急部報送冬春救助資金請示,并根據市(區)財政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的資金申請,結合災情評估情況,確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撥付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受災群眾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6.2.3??冬春生活救助資金按照“分類救助,重點救助”的原則,全面實行社會化發放管理制度。對經確認需政府救助的受災困難群眾,由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統一編制救助花名冊,采取“一卡通”發放。在核實底數的基礎上,實行村民評議、張榜公布,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6.3??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要尊重群眾意愿,以受災戶自建為主,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縣級人民政府應制定完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有關標準規范,確保補助資金規范有序發放到受災群眾手中。建房資金等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并鼓勵通過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等方式實施。積極發揮居民住宅地震、農房等保險的經濟補償作用,完善市場化籌集重建資金機制。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根據災情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選址,合理布局,充分考慮災害因素,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安全。
6.3.1??災情穩定后,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立即組織倒損住房核定,建立倒損住房需重建臺賬,逐級上報備案。省應急廳視情組織評估組,對因災倒損住房情況進行核實評估。
6.3.2??災區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災情和本地實際,制定詳細的恢復重建方案,包括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補助范圍和標準、政策支持、組織實施等。
6.3.3??省應急廳收到受災市(區)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后,根據災情評估情況,按照中央和省級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提出資金補助建議,與省財政廳會商后下達恢復重建資金預算。
6.3.4??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后,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采取實地普查、重點抽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6.3.5??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服務和指導。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6??由省委、省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7.??保障措施
7.1??資金保障
省財政每年合理安排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預算,并視災情情況及時調整。各級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屬地為主的原則,嚴格落實《應急救援領域省級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7.1.1??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納入國庫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保證資金及時撥付。
7.1.2??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7.2??物資保障
7.2.1??充分利用現有儲備倉儲資源,合理規劃和建設各級救災物資儲備庫,優化救災物資儲備庫布局,完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絡。市(區)人民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救災物資儲備庫(點)應該統籌考慮各行業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要求儲備更新必要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參考名錄,建立健全應急狀態下集中生產調度和緊急采購供應機制,提升救災物資保障的社會協同能力。
7.2.3??嚴格執行國家救災物資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點)建設和管理標準。建立健全全省救災物資儲備管理信息共享平臺,加強救災物資保障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征用補償機制。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通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災害事故應急指揮通信保障。通信運營企業應依法保障災情傳送網絡暢通。自然災害應急信息網絡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情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
7.3.2??加強全省災情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要求,第一時間采集、統計、報告災情信息,確保各級人民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災情。
7.3.3??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臺,健全災情共享機制。
7.4??裝備和設施保障
7.4.1??省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建立健全各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并為災情核查和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
7.4.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并設置明顯標志。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災情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時啟用各類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群眾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防范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安置點秩序。
7.5??人力資源保障
7.5.1??深入貫徹落實我省關于加強基層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建設的若干措施,健全覆蓋省、市、縣、鄉、村五級的災害信息員隊伍,加強災害信息員業務培訓,提高自然災害應對處置能力。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應設立專職或兼職災害信息員。
7.5.2??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援隊伍、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設立區域性救援中心。發揮駐地解放軍、武警部隊參與搶險救災的突擊隊作用。支持、培育、發展相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5.3??加強各類專家隊伍建設,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電力、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林業、地震、氣象、測繪、紅十字會等方面專家,開展災情會商、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7.6??社會動員保障
7.6.1??建立和完善救災捐贈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和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饋等工作。
7.6.2??建立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7.6.3??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民生保障機制,發揮金融、保險等市場機制的積極作用,設立自然災害服務保障綠色通道,提高工作時效。
7.6.4??充分發揮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應急救援救助組織指揮系統,綜合開發應用基于遙感、地理信息系統、模擬仿真、計算機網絡等高新技術的災害監測預警、分析評估和應急決策支持系統。
7.7.2??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林業、地震、氣象、測繪等方面專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全國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制定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
7.7.3??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裝備開發,建立合作機制,鼓勵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7.8??金融保障
7.8.1??金融機構依法依規開設農村受災群眾建房等貸款業務,并按規定給予利息優惠。
7.8.2??鼓勵保險機構針對各類自然災害風險,積極開發符合社會需要的農業保險、民生保險、居民住房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險種,探索開發巨災保險。
7.9??宣傳、培訓和演練
7.9.1??加強減災科普宣傳教育基地建設,發揮綜合減災示范引領作用,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的基本常識,積極組織開展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全國科普日、全國科技活動周、全國消防日、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增強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和科學防災減災能力。
7.9.2??組織開展各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災隊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的培訓。
7.9.3??省減災辦協同省減災委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當地災害發生特點,適時在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組織開展演練,提高應急準備、應急響應和應急救助能力。
8.??附則
8.1??獎勵與責任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參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犧牲的人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對參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殘人員及死亡人員家屬,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2??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省應急廳制定,報省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預案實施后,省應急廳應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并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后報省政府審批。市(區)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綜合協調機構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8.3??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省應急廳負責解釋。
8.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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