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陜西省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2011年5月13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陜西省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陜政辦函〔2011〕83號)同時廢止。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2月11日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切實加強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規范信息處理、預警預防、應急響應、應急保障和預案管理等各項工作,完善陜西省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響應機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組織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行動,救助遇險人員,控制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擴展,最大限度減少水上交通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環境影響及財產損失,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陜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陜西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陜西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應對本省行政區域內水上交通涉及人身安全、船舶污染、水上交通事故、通航能力、緊急物資運輸、重要財產安全等方面發生重大以上水上交通突發事件而采取的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行動。
1.4 水上交通突發事件分級
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由高到低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1.4.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水上交通突發事件(Ⅰ級):
(1)主要港口、地區性重要港口癱瘓或遭受災難性損失的;
(2)主要港口、地區性重要港口危險貨物碼頭、倉儲場所發生火災、爆炸、泄漏等事件,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3)重要干線航道因航道尺度不足或通航條件惡化發生斷航或特別嚴重堵塞,長江干線恢復運行時間預計在 48 小時以上,西江航運干線、京杭運河、黑龍江界河等恢復運行時間預計在 72 小時以上,并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4)港口、通航建筑物事故造成特大人員傷亡,死亡失蹤 30 人以上,或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的;
(5)重要物資缺乏可能嚴重影響全國或大片區經濟整體運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省級交通運輸部門運力組織能力,需要國家緊急安排水路運輸保障的;
(6)需要啟動國家應急預案,調用多個省和交通系統的水路運輸資源予以支援的。
1.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水上交通突發事件(Ⅱ級):
(1)主要港口、地區性重要港口遭受嚴重損失,重要港區癱瘓或遭受災難性損失的;
(2)主要港口、地區性重要港口危險貨物碼頭、倉儲場所發生火災、爆炸、泄漏等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3)重要干線航道因航道尺度不足或通航條件惡化發生嚴重堵塞,長江干線航道恢復運行時間預計在24 小時以上、48 小時以下,西江航運干線、京杭運河、黑龍江界河等恢復運行時間預計在 48 小時以上、72小時以下,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4)港口、通航建筑物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死亡失蹤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或危及 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5)要重要物資缺乏可能嚴重影響省級經濟整體運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設區市交通運輸部門運力組織能力,需要省級交通運輸部門緊急安排水路運輸保障的;
(6)需要啟動省級應急預案,調用多個市和交通系統的水路運輸資源予以支援的。
1.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水上交通突發事件(Ⅲ級):
(1)地區性重要港口局部遭受嚴重損失,其他港口癱瘓或遭受災難性損失的;
(2)港口危險貨物碼頭、倉儲場所發生火災、爆炸、泄漏等事件,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3)重要干線航道發生較嚴重堵塞,長江干線恢復運行時間預計在12 小時以上、24 小時以下;西江航運干線、京杭運河、黑龍江界河等發生斷航 24 小時以上、48 小時以下,并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4)港口、通航建筑物事故造成較大人員傷亡,死亡失蹤 3人以上、10 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5)需要啟動設區市應急預案,調用多個縣和交通系統的水路運輸資源予以支援的。
1.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水上交通突發事件(Ⅳ級):
(1)其他港口遭受嚴重損失的;
(2)港口危險貨物碼頭、倉儲場所發生火災、爆炸、泄漏等事件,造成一般以下社會影響的;
(3)三級以上重要航道和界河航道發生斷航或嚴重堵塞,造成一般社會影響的;
(4)港口、通航建筑物事故造成一般人員傷亡,死亡失蹤 3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5)需要啟動縣級應急預案,調用當地和交通系統的水路運輸資源予以支援的。
1.5 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分級響應。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由各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交通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政府相關部門分工協作,按照水上交通事故等級分級進行組織、指揮和處置。
(2)職責明確、科學規范。明確應急工作職責和具體任務,依靠科學,依法規范應急管理工作,建立全省結構完整、功能全面的應急響應體系。
(3)以人為本、平戰結合。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首要目標,堅持平時預防工作與戰時應急救援工作相結合,做好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思想、預防和預案準備,提高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能力。
1.6 預案體系
(1)省級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作為全省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省政府應對特別重大和重大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工作方案,由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制定,經省政府批準,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實施,報交通運輸部和省應急廳備案;
(2)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陜西省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公布實施,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2. 組織指揮體系及其職責
2.1 省級組織指揮機構
2.1.1 領導機構及其職責
陜西省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是全省處置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響應工作的領導機構,指導全省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總指揮:省政府分管副省長
副總指揮: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交通運輸廳廳長
成員: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省通信管理局、省氣象局、省軍區(戰備建設局)、武警陜西省總隊、省消防救援總隊等單位負責同志。省政府可根據應急處置實際需要,對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成員進行調整。
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水上搜救的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統一組織、指揮重大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定啟動或終止Ⅱ級應急響應;
(3)研究決定全省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重大決策和工作意見;
(4)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2.1.2 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其職責
陜西省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交通運輸廳,作為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的辦事機構,負責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
(1)執行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和指示;
(2)制定省級水上搜救工作有關規章制度,編制省級水上搜救預算;
(3)具體負責省級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運行、更新和管理;
(4)劃定設區市水上搜救機構責任區域,并進行業務指導;
(5)按照《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規定,指導組建或指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水上應急救援力量;
(6)與相鄰省份簽訂地區間水上搜救協議,建立應急合作、聯動機制;
(7)承擔本省水上搜救應急值班,負責全省水上搜救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工作;
(8)承擔本省水上船舶油污應急和水上船舶保安報警接收及聯絡工作;
(9)組織本省水上搜救應急演練和應急演習工作;
(10)組織本省水上搜救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知識、專業知識、新技術應用等方面的培訓和水上安全知識宣傳;
(11)建立水上應急信息綜合管理體系,接收、匯總、分析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有關重要信息,協調指導設區市水上應急信息系統建設。
2.1.3 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在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加強對事發地有關部門工作的督促、指導,積極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負責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新聞報道的輿論引導,指導事件調查處置部門及時發布權威信息;解釋疑惑、澄清事實和謠言,指導協調新聞單位做好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新聞報道,指導配合做好相關輿情信息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交通運輸廳協調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加大對水上救援應急體系建設的投入。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供應急行動所需無線電頻率,保障無線電水上遇險和安全通信秩序。
省公安廳:負責組織公安系統力量參加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行動,維護救援現場治安秩序和陸上交通秩序。
省民政廳: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做好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及相關善后事宜,對符合條件的獲救人員給予相關社會救助。
省財政廳:負責落實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經費,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會同交通運輸部門加強資金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提供地質災害的預報以及應急行動時相關地質災害的即時信息。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水上交通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環境監測工作并提供監測數據,提出控制污染的意見建議。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協調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制定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發展規劃;起草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有關政策、辦法和工作制度,編制、修訂處置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準備方案和搜救工作資金規劃、年度計劃;組織協調水上專業救助隊伍、交通運輸行業有關部門參加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工作。
省水利廳:負責水文監測和預報,提供相關水情信息。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加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行動。
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組織險情區域旅游團隊的安置與疏散工作,保障游客安全。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加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行動,協調醫療機構人員赴現場執行水上醫療援助、醫療移送和收治傷病人員等任務,提供醫療急救保障。
省應急廳:統籌指導省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統籌協調全省其他應急救援力量,協助重大以上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負責協調受災群眾安置類救災物資的緊急調運工作;為水上搜救提供信息支持,接收水上交通突發事件險情報告。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移動、聯通、電信等運營企業為水上應急行動的陸路通信提供保障,根據應急搶險需要,提供現場通信保障。
省氣象局:負責為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供重大災害性天氣報告、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以及應急行動中所需的相關氣象信息。
省軍區(戰備建設局):負責組織民兵、視情協調駐軍部隊參加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行動。
武警陜西省總隊:負責組織武警部隊參與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行動。
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組織消防救援力量參與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現場救援工作。
2.1.4 現場指揮
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的現場指揮員由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指定?,F場指揮員的指定以屬地為主,被指定的現場指揮員按照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指令承擔現場協調工作?,F場指揮員主要職責:
(1)執行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的各項應急指令;
(2)確定現場通信方式,負責現場信息的采集和傳遞;
(3)及時向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和結果;
(4)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向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提出下一步搜救應急行動或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
2.1.5 專家咨詢組
省處置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專家咨詢組由各指揮部成員單位及高等院校等行業專家、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負責提供處置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技術咨詢。咨詢組成員由省交通運輸廳商有關部門推薦和聘任。專家咨詢組主要職責:
(1)提供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行動的技術咨詢和建議;
(2)參與相關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的研究工作;
(3)提供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法制建設、體系建設、發展規劃咨詢服務;
(4)參與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2.1.6 水上應急救助力量
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救助力量包括水上搜救、消防救助、軍隊和武警救助等專業救助力量,政府部門所屬公務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動的民用船舶、航空器等綜合救助力量以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社會志愿者等社會救助力量。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救助力量的職責:
(1)服從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的協調、指揮,及時出動參加水上應急救援行動;
(2)參加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行動時,保持與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和現場指揮員的聯系,及時報告動態;
(3)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行動結束后,按照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的要求提交總結報告;
(4)參加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組織的應急演練。
2.2 市、縣、區應急指揮機構
較大、一般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由事件涉及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參照省級應急指揮機構運作模式,成立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本地區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 . 預防與預警
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各有關成員單位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水上交通突發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制,開展風險分析,作出相應判斷,采取預防措施,防止自然災害造成事故,做好應急響應準備。
3.1 預測預警系統
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監測體系,綜合分析可能引發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并及時向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送有關信息。各成員單位監測機構應當根據事態發生發展的最新情況,及時進行后續報告。
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完善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信息互通機制,接收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和成員單位、市、縣、區處置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工作機構以及企事業單位和船舶報送的水上交通突發事件信息和預警信息。
3.2 預警支撐系統
預警支持由公共信息播發和水上安全信息播發等組成,相關信息發布責任部門應保證信息的及時準確播發。
3.3 預警信息監測與發布
預警信息包括:氣象、水文、地質等自然災害預報信息;其他可能威脅水上人員生命、財產、環境安全或造成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發生的信息。
3.3.1 信息來源與監測
(1)氣象部門:發布的暴雨(雪)、寒潮、大風、沙塵暴、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霾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2)水利部門:對江河、湖泊、庫區的水文變化(如水位、流速)進行監測分析,報告水情信息;
(3)自然資源部門:聯合氣象部門對地質災害進行預報預警,按規定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信息;
(4)有關部門、單位和船舶通報的水上交通突發事件信息。
3.3.2 預警信息分級標準
水上交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的風險等級分為四個級別:
(1)特別重大風險信息,以“紅色”預警信號表示并發布,包括:
① 2小時內可能出現能見度小于50米的霧,或者已經出現能見度小于50米的霧并將持續;
② 6小時內可能受大風影響,平均風力可達12級以上,或者陣風13級以上;或者已經受大風影響,平均風力為12級以上,或者陣風13級以上并可能持續;
③ 預報發生地質災害可能性很大的信息;
④ 洪水期水位達到保證水位時,監測預報有特大洪峰的信息。
(2)重大風險信息(Ⅱ級),以“橙色”預警信號表示并發布,包括:
① 6小時內可能出現能見度小于200米的霧,或者已經出現能見度小于200米、大于50米的霧并將持續;
② 6小時內可能受大風影響,平均風力可達10級以上,或者陣風11級以上;或者已經受大風影響,平均風力為10~11級,或者陣風11~12級并可能持續;
③ 預報發生地質災害可能性大的信息;
④ 洪水期水位達到警戒水位時,監測預報有大洪峰的信息。
(3)較大風險信息(Ⅲ級),以“黃色”預警信號表示并發布,包括:
① 12小時內可能出現能見度小于500米的霧,或者已經出現能見度小于500米、大于200米的霧并將持續;
② 12小時內可能受大風影響,平均風力可達8級以上,或者陣風9級以上;或者已經受大風影響,平均風力為8~9級,或者陣風9~10級并可能持續;
③ 預報發生地質災害可能性較大的信息;
④ 洪水期水位達到設防水位時,監測預報有較大洪峰的信息。
(4)一般風險信息(Ⅳ級),以“藍色”預警信號表示并發布,包括:
① 12小時內可能出現能見度小于500米的霧,或者已經出現能見度小于500米、大于200米的霧并將持續;
② 24小時內可能受大風影響,平均風力可達6級以上,或者陣風7級以上;或者已經受大風影響,平均風力為6~7級,或者陣風7~8級并可能持續;
③ 預報發生地質災害可能性的信息。
3.3.3 預警信息發布和解除
(1)省氣象局、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等部門按照預警信息報告格式分別向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氣象、水文、地質等預警信息;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統一對外有關方面發布、調整和解除預警信息。
(2)預警信息報告格式:
① 預警信息發布標題格式為“水上交通突發事件××單位××(類別)××(級別)(××)色預警”;
② 預警信息降級標題格式為“水上交通突發事件××單位××時間發布的××(類別)××(級別)(××)色預警”降低為“××(級別)(××)色預警”;
③ 預警信息終止標題格式為“水上交通突發事件××單位終止××時間發布的××(類別)××(級別)(××)色預警?!?/p>
(3)預警信息的內容主要包括:
① 預警時間范圍;
② 預警區域或航段;
③ 預警內容;
④ 應對措施和防范建議。
3.4 預警預防行動
(1)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及各成員單位應當根據預警信息和各自職責,迅速做好應急救援準備工作。水上專業應急救援力量應當進入待命狀態,做好應急救援準備。
(2)從事水上活動的有關單位、船舶和人員應注意接收預警信息,根據不同預警級別,采取相應預防措施,防止水上交通突發事件對人員生命、財產和環境造成危害。
4. 應急響應
4.1 水上遇險報警
發生水上交通突發事件后,遇險人或現場附近目擊人應立即向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公安、消防部門報警,遇險船舶同時向其單位報警。公安、消防和船舶單位接到報警后,應及時通報當地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或交通運輸部門。
為方便遇險船舶和人員報警,在全省范圍內統一使用“水上搜救專用電話號碼12395”作為不同屬一個長途區號的各市、縣、區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值班專用守聽電話。同屬一個長途區號的各市、縣、區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值班電話號碼由當地政府公布,并報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公安報警電話:110。
消防報警電話:119。
其他遇險信息來源包括:
(1)民用和軍用航空器;
(2)目擊者或知情者;
(3)其他接獲報警部門;
(4)其他組織或機構。
發送水上遇險信息時,應包括以下內容:
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遇險狀況、遇險船舶、航空器或遇險者的名稱、國籍、呼號、聯系方式、救助請求等。
報警者盡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經營人、承運人;
(2)遇險人員的數量及傷亡情況;
(3)載貨情況,特別是危險貨物,貨物的名稱、種類、數量;
(4)遇險船舶或航空器的損傷或損失情況及當時狀況;
(5)事發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請求;
(6)事發現場的氣象、水文信息,包括風力、風向、流速、浪高等。
使用的接、報警設備應按照規定做好相關的接、報警與信息的預設工作。
4.2 水上遇險信息的分析、核實和報告
4.2.1 信息分析與核實
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通過以下直接或間接的途徑對水上交通突發事件信息進行核實與分析:
(1)直接與遇險或事故船舶、設施、航空器進行聯系;
(2)與遇險或事故船舶、設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經營人、承運人、代理人聯系;
(3)向遇險或事故船舶、設施、航空器始發港或目的港查尋或核實相關信息或資料;
(4)通過現場附近的過往船舶、人員或知情者核實;
(5)派出船舶等應急力量到現場核實;
(6)其他途徑。
4.2.2 信息報告
應急指揮機構接到水上交通突發事件信息后,對信息進行分析與核實,并按照國務院、省政府、交通運輸部及本級人民政府的信息報告規定和程序逐級上報,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
(1)市、縣級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發生任何級別的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縣(市、區)處置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設區市處置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需要通報相關部門的,應及時通報。設區市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需要通報相關部門的,應及時通報。
當市、縣、區處置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接到Ⅱ級(重大)水上交通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后,立即向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需要通報相關部門的,應及時通報。
在特殊情況下,事發地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及有關部門值班人員除特別重大水上交通突發事件(Ⅰ級),可直接向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并同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對特別重大水上交通突發事件(Ⅰ級),可直接向交通運輸部直至國務院報告,并同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2)省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
發生水上交通突發事件后,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在規定時間內向省政府報告,對III級(較大)以上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立即向交通運輸部報告,需要通報相關部門的,應及時通報。對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領導作出的處置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批示指示落實情況要及時反饋上報。
4.3 水上遇險信息的處置
(1)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接到本行政區域水上交通突發事件信息后,按照規定立即啟動相應預案;
(2)發生水上交通突發事件,事發地不在本行政區域的,接警的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立即直接向事發地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通報,并同時向上級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
(3)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直接接到水上交通突發事件報告,要立即通知事發地設區市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和相關部門;
(4)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關船舶油污應急響應程序處理和通報;
(5)涉及水上安保事件,按水上安保事件處置程序處理和通報。
4.4 先期處置
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發生后,最初接到水上交通突發事件信息的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自動承擔應急指揮機構職責,并立即進行應急響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和處置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直到應急響應工作已明確交給責任區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或上一級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指定新的應急指揮機構為止。
4.5 指揮與協調
在險情確認后,承擔應急指揮的機構立即進入應急救援行動狀態。由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派出的工作組統一指揮或指導有關地區、部門開展處置工作。
4.5.1 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主要任務
(1)組織協調有關地區和部門負責人、專家和應急隊伍參與緊急救援,通知有關人員進入指揮位置;
(2)在已掌握情況基礎上,制定并組織實施搶險救援方案,確定救助區域,明確實施救助工作任務與具體救助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
(3)協調有關地區和部門提供應急保障,包括協調事發地省屬單位與市、縣、區人民政府的關系和調度各方應急資源,調動事發地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實施救助等;
(4)部署做好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和當地社會穩定工作;
(5)根據事故救助現場的需要,實行水上和陸上交通管制;
(6)建立應急通信機制;
(7)根據救助情況,及時調整救助措施;
(8)及時向交通運輸部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
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要向實施水上救助的力量及時下達行動指令,明確任務,并告知以下事項:
(1)險情種類、遇險者情況及所需要的救援、所執行任務的目的;
(2)險情發生的時間、位置;
(3)搜救區域和該區域的情況;
(4)通信聯絡要求;
(5)實施救援過程中的工作與現場情況報告;
(6)其他為及時準確救援所需信息。
4.5.2 救助力量與現場指揮員的任務
(1)專業救助力量要將值班待命的布設方案和值班計劃按搜救機構的要求向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值班計劃臨時調整的要提前報告,調整到位后要進行確認報告;
(2)救助力量與現場指揮員要按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將出動情況、已實施的行動情況、險情現場及救助進展情況向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并及時提出有利于應急行動的建議。如條件允許,應盡快提供險情現場圖像等有關信息。
4.5.3 水上救助力量的調用與指揮
(1)水上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搜救力量,未經指揮機構批準,任何單位不得調用承擔救助值班任務的專業救助力量;
(2)參加救助的軍隊救助力量,由軍隊指揮機關實施指揮。
4.5.4 水上交通突發事件處置保障措施
根據救助行動情況及需要,應急指揮機構應及時協調安排下列事項:
(1)做好遇險人員的醫療救護;
(2)當險情可能對公眾造成危害時,通知有關部門組織人員疏散或轉移;
(3)做出維護治安的安排;
(4)指令有關部門提供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的支持保障。
4.6 分級響應
4.6.1 應急響應原則
(1)根據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2)發生水上交通突發事件,事發地最低一級處置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機構應首先進行響應。
(3)發生一般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由事發地縣級處置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進行Ⅳ級響應,事發地水上應急力量不足或無法控制事件擴展的,請求上一級處置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開展應急響應。
(4)發生較大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由事發地設區市處置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進行Ⅲ級響應,事發地水上應急力量不足或無法控制事件擴展的,請求上一級處置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開展應急響應。
(5)發生重大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向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報告水上交通突發事件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前期處置情況并提出Ⅱ級應急響應建議,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研判后,由總指揮啟動應急響應。響應啟動后,應根據本預案規定,迅速下達處置指令,組織、協調、指揮各有關部門、單位、專業應急隊伍及現場指揮,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
(6)發生特別重大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及交通運輸部報告,交通運輸部啟動交通運輸部應對 XX事件I級響應,同時成立領導小組組織實施Ⅰ級應急響應。省、市、縣級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機構分別啟動并實施本級部門Ⅰ級應急響應。
(7)上一級處置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對下一級處置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應急響應行動給予指導;
(8)無論何種情況,均不免除各設區市應急指揮機構對其行政區域內水上交通突發事件全面負責的責任,亦不影響各設區市應急指揮機構先期或將要采取的有效救助行動。
4.7 水上應急通信
4.7.1 通信方式
水上搜救機構在實施水上應急行動時,可根據現場具體情況,指定參加應急行動所有部門的應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
(1)水上通信,包括VHF(無線電頻段)等;
(2)公眾通信網,包括電話、傳真、因特網等;
(3)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4.7.2 分級聯系方式
(1)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收集與水上應急工作有關的省政府、省軍區、駐陜部隊、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專業救助單位、大中型航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應急值班部門或人員的聯系方式、聯系人及替代聯系人名單等信息,制發《陜西省水上應急通信聯系表》,以備應急響應時使用。
(2)各市、縣、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收集當地與水上應急工作有關或具備水上應急能力的單位、部門,包括政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搜救成員單位、專業救助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的通信地址、聯絡方式、聯系人及替代聯系人名單等信息,制發本地區《水上應急通信聯系表》,作為本責任區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
4.8 現場醫療救援
4.8.1 醫療救援方式
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省衛生健康委指定具備一定醫療技術和條件的醫療機構承擔現場醫療救援任務,共同協調、指導指定的醫療機構開展水上醫療衛生救援工作。被指定的醫療機構應按照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提供遠程水上醫療咨詢、醫療指導;
(2)派出醫療人員攜帶醫療設備趕赴現場執行水上醫療救援、醫療移送任務;
(3)根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通知為接收傷病人員開展救治做出必要的安排,并報告當地衛生健康部門。
4.8.2 醫療救援力量的協調指導
(1)現場醫療救援一般由實施救援行動所在地的醫療機構承擔,力量不足時,可通過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逐級向上請求支援。
(2)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對各市、縣、區應急指揮部的醫療救援進行指導。應各市、縣、區應急指揮部的請求,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可協調指定的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支援。必要時,可通過省衛生健康委協調指派醫療機構實施現場醫療救援行動。
4.9 應急行動人員的安全防護
(1)參與水上應急行動的單位負責本單位人員的安全防護。各級交通運輸主管機構協調指導救援行動單位的安全防護工作。
(2)危險化學品應急處置人員進入和離開現場應先登記,進行醫學檢查,出現人身傷害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參與應急行動人員的安全防護裝備不足時,實施救助行動的應急指揮機構可請求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協調解決。
4.10 遇險旅客及其他人員的安全防護
在實施救助行動中,應根據險情現場與環境情況,組織做好遇險旅客及其他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員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護措施,及時調集應急人員和防護器材、裝備、藥品。
應急指揮機構要對水上交通突發事件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對水上交通突發事件可能影響到的船舶、設施及人員的安全防護、疏散方式做出安排。如果需要大規模疏散居民,應由當地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擬定撤離計劃并組織實施。
在水上交通突發事件影響范圍內可能涉及陸上人員安全的情況下,水上應急指揮機構應通報當地人民政府采取防護或疏散措施。
船舶、浮動設施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經營人應制定在緊急情況下對遇險旅客及其他人員采取的應急防護、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動中要服從水上應急指揮機構的指揮,對遇險旅客及其他人員采取應急防護、疏散措施,并積極配合做好安置工作。
4.11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1)應急指揮機構在必要時,可就近調用船舶參與施救工作,爭取“第一時間”搶救遇險人員生命;
(2)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等級、發展趨勢、影響程度等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發布社會動員令;
(3)當應急力量不足時,由當地人民政府動員本地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各類民間組織和志愿人員等社會力量參與或支援水上應急救援行動;
(4)應急指揮機構根據參與應急行動人員的具體情況進行工作安排與布置。
4.12 應急救助效果評估與處置方案調整
4.12.1 目的
跟蹤應急行動的進展,查明險情因素和造成事件擴展和惡化因素,控制危險源和污染源,對措施的有效性進行分析、評價,調整應急行動方案,以便有針對性地采取有效措施,盡可能減少險情造成的損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響應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4.12.2 方式
由應急指揮機構在指揮應急行動中組織、實施,具體包括:
(1)指導救援單位組織專人,使用專用設備、儀器進行現場檢測、分析;
(2)組織專家或專業咨詢機構對事件進行分析、研究;
(3)使用計算機輔助支持系統進行分析、評估。
4.12.3 內容
(1)調查險情的主要因素;
(2)判斷事件的發展趨勢;
(3)采取有針對性措施對危險源進行控制、處置;
(4)對現場進行檢測,分析、評價措施的有效性;
(5)針對水上交通突發事件衍生出的新情況、新問題,采取進一步的措施;
(6)對應急行動方案進行調整和完善。
4.13 水上應急行動的終止
負責組織指揮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的指揮部,根據下列情況決定是否終止應急行動:
(1)有可能存在遇險人員的區域均已搜尋;
(2)幸存者在當時的氣溫、水溫、風、浪條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響應已獲成功或緊急情況已不復存在;
(4)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危害已徹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擴展或復發的可能。
由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負責處置的特別重大、重大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應急狀態解除由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提出,或者由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提出,報省政府批準后,由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宣布結束應急狀態的決定。應急狀態解除后,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當按照本預案的要求,及時補充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重新恢復到應急準備狀態。水上應急響應工作流程圖見附件92。
5.恢復與重建措施
5.1 善后處置
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對水上交通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救助或補償,并提供司法援助。有關部門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險監管機構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5.1.1 傷員的處置
當地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獲救傷病人員的救治。
5.1.2 獲救人員的處置
獲救人員所在單位或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獲救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港澳臺或外籍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港澳臺辦或外事辦負責安置。
5.1.3 死亡人員的處置
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死亡人員所在單位負責死亡人員的處置。港澳臺或外籍死亡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港澳臺辦或外事辦負責處置。
5.2 保險
參加現場救助的政府公務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參加救助的專業救助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大中型航運企業作為應急救助力量的船舶和人員應辦理保險;駐陜金融保險機構要及時介入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按規定開展賠付工作。
5.3 搜救效果評估和應急經驗總結
5.3.1 搜救行動后評估
(1)水上搜救行動結束后,各級水上搜救機構針對但不限于以下情況,組成搜救行動后評估小組開展評估工作:
① 案例社會影響重大;
② 案例具有代表性;
③ 案例相關經驗可推廣借鑒;
④ 可從案例中吸取教訓和改進工作;
⑤ 上級搜救機構認為有必要的。
(2)搜救行動后評估應圍繞本預案的規定,對水上搜救行動的預警預防、險情的分析上報、應急響應與處置、后期處置、應急保障等相關環節進行客觀總結分析與評價,評估內容應做到客觀公正,盡量使用中性化詞語,對于涉及搜救行動相關情況做出判定的部分,應盡量提供數據支持。
(3)各市、縣、區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在一般、較大等級水上搜救行動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搜救行動后評估總結報告報上一級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重大以上等級水上搜救行動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將搜救行動評估報告報交通運輸部和省政府。
5.3.2 總結和改進建議
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事發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對特別重大、重大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等問題進行調查總結評估,向省政府作出總結報告。
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組織專家對重大以上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行動進行總結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按規定程序報交通運輸部。
5.4 新聞發布
5.4.1 新聞發布原則
(1)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新聞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注重社會效果,有利于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有利于社會各界了解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真實情況和發展趨勢,有利于社會穩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的進行,有利于事件的妥善處理。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應對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2)特別重大、重大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新聞發布,由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和省交通運輸廳聯合發布,其他任何成員單位及各種搜救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義通過任何方式對外提供、發布有關水上救助行動的信息。
(3)新聞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通過省級和本市主要新聞媒體、新聞網站或者有關政府網站發布信息。
5.4.2 新聞發布內容
(1)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
(2)遇險船舶、設施或航空器概況、船員和旅客情況、載貨情況;
(3)救助情況,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進展、擬采取的措施;
(4)獲救人員的醫療、安置情況;
(5)善后處理情況;
(6)公眾關心的其他問題。
6.應急保障措施
6.1 應急準備
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當按職責分工和本預案要求切實做好應對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必要時協調本行業國家救援隊伍、省外救援隊伍及相關聯動應急救援隊伍,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管理,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水上交通突發事件預防和處置的需要,制定市、縣、區水上搜救機構、水上專業救助隊伍發展規劃,加大對處置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方面人才的培養、設備的配置和技術的研發;辨識危險源、危險區域,劃定應急避險水域,落實保障措施,做好應急準備。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機構應調查了解各自行政區域水域情況,結合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特點,協調相關部門劃定突發事件避險水域。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水域內容易引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并將結果通報當地人民政府。
6.2 應急力量與應急資源保障
6.2.1 應急力量和裝備保障
按照省地結合、專兼結合、社會參與、規模適度、協調配合、指揮靈便、反應快速、應急有效的原則,構建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力量及體系,依托省應急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現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由省交通運輸廳牽頭設立省水上搜救機構。
(1)各設區市按照當地應急救援力量及體系實際情況,由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牽頭設立水上搜救機構,各級水上搜救機構應配備必要的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人員和設備。
(2)各市、縣、區水上搜救機構應建立水上交通應急保障隊伍信息庫,包括可參與水上交通應急行動人員的數量、專長、通信方式和分布情況信息,并報省水上搜救機構備案。
(3)省水上搜救機構應按照水上搜救的要求配備搜救設備和救生器材。各市、縣、區水上搜救機構應當建立完善應急救援船舶及設備數據庫,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其內容包括現場救援和搶險設施、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購置或者建成時間、使用年限和存放位置等,并報省水上搜救機構備案。
(4)各水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總體狀況、編成要素、裝備狀況、執行搶險救援任務的能力等情況,每年年初報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重大變更應當及時報告。
(5)各水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配備先進、高效、適應性強的搜救船舶、救援裝備、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等,制定有關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方案,并積極開展專業技能培訓和演練,確保能隨時完成應急救援任務。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加強協調配合,互聯互動,形成合力。
(6)各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鎮水上渡運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發揮其在應對渡運安全事故中應急救援作用。
6.3 資金保障
(1)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經費納入部門預算;
(2)各級財政、交通運輸及審計部門要加強資金監管,??顚S?,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6.4 物資保障
(1)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應急廳、省發展改革委擬訂和實施水上應急救援設施、裝備等應急物資保障計劃,以滿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需要。
(2)逐步引進水上交通突發事件預測、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的新技術、新工具、新設備,提高應急工作科技含量。
6.5 醫療衛生保障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及時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助、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凭戎蔚牟煌h節和實際需要組織實施應急救護,盡最大可能減少人員傷亡。
6.6 交通運輸保障
(1)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公路、水路運輸設施、車輛、船舶的保障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
(2)省水上搜救機構及各市、縣、區水上搜救機構應配備應急專用交通工具,確保應急指揮人員、器材及時到位。
(3)各市、縣、區水上搜救機構應與本地區的交通運輸部門建立交通工具緊急征用機制,為應急行動提供保障。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建立交通運輸保障機制,按照應急指揮部的要求,組織調用運輸企業和社會的車輛、船舶參加緊急運輸。在救助搶險過程中緊急調用車輛、船艇、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的碼頭、泊位及其他場地,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給予支持與配合。
6.7 治安維護
公安部門負責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現場治安保障工作,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現場治安秩序。
6.8 通信與信息保障
有關通信主管部門、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要求,制定有關水上應急通信線路、設備、設施等使用、管理、保養制度,落實責任制,確保水上應急通信暢通。
6.8.1 通信管理局
通信管理局負責保障水上應急的公共通信暢通,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預案體系,根據應急搶險的需要,協調電信運營商提供應急通信保障。
6.8.2 水上遇險與安全通信管理部門
優先安排、指配水上應急通信的線路和頻段,提供水上遇險報警信息接收終端的線路和備用線路。
6.8.3 應急通信和聯系方式
各級水上搜救機構要按本預案472建立應急通信聯絡網絡,并按471所述應急聯絡方式配備能保證救助行動通信暢通的手段與設備。有關部門要提供保障,保證水上搜救機構與有關部門之間、搜救機構與搜救力量之間、搜救力量與搜救力量之間的通信暢通。
6.9 科技支撐
建立漢江VHF安全通信及視頻監控(CCTV)系統,開展船舶、航道等常規數據的監測,向船舶提供信息服務、助航服務、交通運輸組織服務。
7.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與演練
7.1.1 公眾信息交流
公眾信息交流的目的是使公眾了解水上安全知識,提高公眾的安全意識,增強應對水上交通突發事件能力。
(1)各級人民政府及交通運輸部門,應廣泛宣傳水上交通安全、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安全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2)教育部門應當在中小學生中,尤其是農村中小學生中普遍開展水上交通安全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常識教育;
(3)各有關單位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有關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7.1.2 培訓
(1)水上搜救機構工作人員應通過專業培訓和在職培訓,掌握履行其職責所需的相關知識;
(2)水上專業救助力量、有關人員的適任培訓由應急指揮機構認可的機構進行,并應取得應急指揮機構頒發的相應證書;
(3)被指定的水上救援力量相關人員的應急技能和安全知識培訓,由各自單位組織,水上搜救機構負責相關指導工作。
7.1.3 演練
各級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制定水上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應急演練結束后應對演練進行全面總結和評價,總結報告應包括演練地點、時間、氣象條件等背景信息、演練方案和演練情景、參與演練的應急組織、演練目標和演練的范圍、演練過程等基本內容。演練的評價包括對存在缺陷的評述和應急預案的完善、應急設施維護與更新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7.2 檢查與監督
省處置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后,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對預案執行情況的檢查。各市、縣、區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后,由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市、縣、區人民政府對預案的執行情況、支持、配合、協調的救助力量到位情況、現場應急處理措施落實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7.3 預案管理與更新
(1)本預案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本預案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并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2)市、縣、區人民政府處置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并批準實施,并根據形勢變化和實際需要,及時修訂完善。
(3)專業搜救力量制定的處置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報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同時接受各市、縣、區以上應急指揮機構的監督檢查。
(4)各級處置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建立健全定期評審與更新制度,適時組織對預案的評審工作,并視情作出相應的修訂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評審人員由有關專家和部門組成。
7.4 責任與獎懲
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公民參加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重要信息或者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造成嚴重影響和重大損失的,按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附則
8.1 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1)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是指船舶、設施在水上發生火災、爆炸、碰撞、擱淺、沉沒、油類物質或危險化學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險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事件。
(2)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特別狀態下的水上搜救
(1)在水上發生突發事件搜救工作進入緊急狀態時,遵照政府的決定,采取非常措施。
(2)在大堤決口,水庫漫頂、潰口造成大量人員遇險時,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啟動相關預案,并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和防汛部門做好水上遇險群眾的救助和轉移工作。
(3)在水上出現罕見極端天氣造成大量船舶和人員被困水(冰)上時,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啟動相關預案,并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做好水(冰)上遇險人員的救助和轉移工作。
(4)在行政區域水域發生山體崩坍、山體滑坡、地震等嚴重地質災害造成大量船舶及人員遇險時,啟動相關預案。
(5)在客船上發生疫情時,需要緊急控制和救治,啟動相關預案,配合衛生健康部門做好緊急處置工作。
8.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
1.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框架圖
2.水上應急響應工作流程圖
附件2
應急響應工作流程圖
陜西省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目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水上交通突發事件分級
1.5 工作原則
1.6 預案體系
2. 組織指揮體系及其職責
2.1 省級組織指揮機構
2.1.1 領導機構及其職責
2.1.2 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其職責
2.1.3 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2.1.4 現場指揮
2.1.5 專家咨詢組
2.1.6 水上應急救助力量
2.2 市、縣、區應急指揮機構
3. 預防與預警
3.1 預測預警系統
3.2 預警支撐系統
3.3 預警信息監測與發布
3.3.1 信息來源與監測
3.3.2 預警信息分級標準
3.3.3 預警信息發布和解除
3.4 預警預防行動
4.應急響應
4.1 水上遇險報警
4.2 水上遇險信息的分析、核實和報告
4.2.1信息分析與核實
4.2.2 信息報告
4.3 水上遇險信息的處置
4.4 先期處置
4.5 指揮與協調
4.5.1 省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主要任務
4.5.2 救助力量與現場指揮員的任務
4.5.3 水上救助力量的調用與指揮
4.5.4 水上交通突發事件處置保障措施
4.6 分級響應
4.6.1 應急響應原則
4.7 水上應急通信
4.7.1 通信方式
4.7.2 分級聯系方式
4.8 現場醫療救援
4.8.1 醫療救援方式
4.8.2 醫療救援力量的協調指導
4.9 應急行動人員的安全防護
4.10 遇險旅客及其他人員的安全防護
4.11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4.12 應急救助效果評估與處置方案調整
4.12.1 目的
4.12.2 方式
4.12.3 內容
4.13 水上應急行動的終止
5.恢復與重建措施
5.1 善后處置
5.1.1 傷員的處置
5.1.2 獲救人員的處置
5.1.3 死亡人員的處置
5.2 保險
5.3 搜救效果評估和應急經驗總結
5.3.1 搜救行動后評估
5.3.2 總結和改進建議
5.4 新聞發布
5.4.1 新聞發布原則
5.4.2 新聞發布內容
6.應急保障措施
6.1 應急準備
6.2 應急力量與應急資源保障
6.2.1 應急力量和裝備保障
6.3 資金保障
6.4 物資保障
6.5 醫療衛生保障
6.6 交通運輸保障
6.7 治安維護
6.8 通信與信息保障
6.8.1 通信管理局
6.8.2 水上遇險與安全通信管理部門
6.8.3 應急通信和聯系方式
6.9 科技支撐
7.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與演練
7.1.1 公眾信息交流
7.1.2 培訓
7.1.3 演練
7.2 檢查與監督
7.3 預案管理與更新
7.4 責任與獎懲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8.2 特別狀態下的水上搜救
8.3 預案實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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