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銀監局,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北京、上海、重慶、寧夏黃河、深圳農村商業銀行,天津農村合作銀行:
銀監會組織開展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三年案件專項治理工作于2008年末結束。三年來,一大批隱藏多年的大要案得以暴露,作案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受到了應有懲處,近萬名案件責任人被嚴肅問責,查處各類違規責任人23萬余人次。經過三年的努力,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機制逐年完善,防范案件風險能力明顯提高,案件數量和涉案金額比專項治理前的2005年大幅度下降,案件高發態勢得到有效控制,“三年大見成效”的目標基本實現。但是,由于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體制機制、外部環境和“四自能力”(即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自擔風險)的差異性,案件治理工作進展很不平衡,部分地區、機構工作不扎實、不深入、不穩固,潛藏的案件風險沒有充分暴露。近期,北京、上海、內蒙古、山西、山東、河南等地發生的多起千萬元以上重特大案件表明,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風險防控工作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必須常抓不懈。根據國務院領導重要批示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形勢,銀監會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為期三年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防控治理活動,并制定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五月四日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
第一條 為進一步增強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風險責任意識,規范案件責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類案件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銀監會人民銀行關于明確對農村信用社監督管理職責分工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48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實際,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包括農村中小法人金融機構和農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機構。
農村中小法人金融機構包括:
?。ㄒ唬┺r村信用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ǘ┺r村合作銀行。
?。ㄈ┺r村商業銀行。
?。ㄋ模┬滦娃r村金融機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
農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機構指前款各法人機構設置的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案件包括: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實施或因未正確履行崗位職責所引發的,以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或其客戶的資金、財產、權益為侵犯對象的侵占、挪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以及詐騙、盜竊、搶劫等,應移送司法機關或經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
本指導意見所稱涉案金額是指案發時犯罪嫌疑人侵占、挪用等涉及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或其客戶資金、財產、權益的價值數額。
第四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案件責任人員,是指對案件的發生負有責任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包括: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其中,間接責任人劃分為:機構案件防控第一責任人、機構經營管理責任人、其他間接責任人。
?。ㄒ唬┲苯迂熑稳耍恨r村中小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共同實施,或與外部人員合伙實施侵犯本機構或本機構客戶資金、財產、權益行為的涉嫌違法犯罪人;因故意或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形成案件風險、引發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違紀違規人員。
?。ǘ╅g接責任人: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未能有效制約或防范案件的發生,對案件造成的風險或者不良后果起間接性作用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從業人員。
1.機構案件防控第一責任人:指農村中小法人金融機構對案件防控治理承擔首要責任的理事長或董事長。
2.機構經營管理責任人:指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具體劃分為:
(1)主要負責人:指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人員,一般為主任(行長、總經理)。
?。?)分管負責人:指在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工作分工中,對發生案件風險的崗位、環節、領域或業務直接分工管理的高管人員,一般為副主任、副行長或副總經理。
(3)相關負責人:指在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工作分工中,分管與直接發生案件崗位、環節、領域或業務等相關聯、相制約工作,對造成案件風險或不良后果負連帶管理責任的高管人員,一般為副主任、副行長或副總經理,以及承擔檢查監督職責的監事長等。
3.其他間接責任人:在其職責范圍內,因故意、過失或不盡職,對應制約、管理或監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知情不報,未能有效防范案件發生,對造成案件風險或者不良后果負間接責任的其他工作人員,一般為中層管理人員和普通員工。
第五條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應當遵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責任明確、處理適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權責對等、逐級追究”的原則,根據案件性質、涉案金額、風險損失、社會影響程度等情況,在核實相關人員責任基礎上予以追究。
第六條 對省級聯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以下簡稱農村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追究,由理(董)事會按照章程和有關內部管理規定進行責任認定,并將處理意見征求屬地銀監局意見、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組織程序予以責任追究。對于省級聯社(農村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責任人員,由有權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及程序進行責任追究。
第七條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方式包括:紀律處分、經濟處罰和其他處罰。
(一)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ǘ┙洕幜P:包括扣減績效收入、賠償經濟損失等。
?。ㄈ┢渌幜P:包括批評教育、組織處理和變更勞動關系。其中批評教育包括: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停職、免職、責令辭職等;變更勞動關系即與案件責任人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方式可以并用。
第八條 對因故意、過失或不盡職導致發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責任人員,在核清違法違規事實后,按規定程序,一律解除勞動合同:涉嫌違法犯罪的,無論金額大小,一律開除。對流程制約崗位和業務管理、監督等條線未盡職盡責,或知情不舉的間接責任人員由本級或上級有權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一并追究責任。
第九條 根據案件性質和風險程度,參照以下標準追究省級以下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管理人員的責任:
?。ㄒ唬┼l鎮層級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管理人員案件責任追究。
鄉鎮農村中小法人金融機構(指農村信用合作社等)發生案件的,給予案件防控第一責任人記過以上處分,給予主要負責人記過以上處分、分管負責人記大過以上處分、相關負責人警告以上處分。
鄉鎮農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機構(指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等設置的鄉鎮層級的分支機構)發生案件,給予主要負責人記過以上處分、分管負責人記大過以上處分、相關負責人警告以上處分。
鄉鎮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發生涉案金額20萬元以上責任性案件的,案件防控第一責任人、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必須引咎辭職。在核實責任后,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ǘ┛h(市)層級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管理人員案件責任追究。
縣(市)農村中小統一法人金融機構(指縣級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等)轄內發生涉案金額100萬元以上案件的,給予案件防控第一責任人記過以上處分,給予主要負責人記大過以上處分、分管負責人撤職以上處分、相關負責人記過以上處分。
縣(市)農村中小非統一法人和非法人金融機構(指縣級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設置的縣(市)層級的分支機構等)轄內發生涉案金額100萬元以上案件的,給予主要負責人記過以上處分、分管負責人記大過以上處分、相關負責人警告以上處分。
?。ㄈ┦?、地層級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管理人員案件責任追究。
市、地農村中小統一法人金融機構(指市、地級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等)轄內發生涉案金額1000萬元以上案件的,給予案件防控第一責任人記過以上處分,給予主要負責人記大過以上處分、分管負責人撤職以上處分、相關負責人記過以上處分。
市、地農村中小非統一法人和非法人金融機構(指市、地級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設置的市、地層級的分支機構等)轄內發生涉案金額1000萬元以上案件的,給予發案機構主要負責人記過以上處分、分管負責人記大過以上處分、相關負責人警告以上處分。
(四)根據案件的性質、影響和造成風險、損失的程度,相應追究上級機構案件防控第一責任人、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管理、監督檢查條線人員責任。
發生損失金額100萬元以上責任性案件的,縣(市)層級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防控第一責任人、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必須引咎辭職;發生損失金額1000萬元以上責任性案件的,市、地層級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或管理機構案件防控第一責任人、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必須引咎辭職。在核實責任后,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條 根據案件性質和風險程度,參照以下條件,追究省級聯社(農村銀行)管理人員的責任:
?。ㄒ唬┹爟劝l生單個案件,涉案金額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單個案件的涉案金額占資產(資產負債表中全轄累計資產總額,下同)萬分之一以上萬分之二點五以下,給予案件防控第一責任人、主要負責人警告以上處分,給予分管負責人記過以上處分、相關負責人警告以上處分。
?。ǘ┹爟劝l生單個案件,涉案金額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單個案件的涉案金額占資產萬分之二點五以上萬分之四以下,給予案件防控第一責任人、主要負責人記過以上處分,給予分管負責人記大過以上處分、相關負責人記過以上處分。
?。ㄈ┹爟劝l生1億元以上案件,或案件涉案金額占資產萬分之四以上,給予案件防控第一責任人記過以上處分,給予主要負責人記大過以上處分、其他負有責任的管理人員記過以上處分。
?。ㄋ模┹爟劝l生案件造成特大風險,損失金額超過1億元的,案件防控第一責任人、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必須引咎辭職。在核實責任后,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發生外部侵害案件(詐騙、搶劫、盜竊等),該機構及人員存在違規或過失的,比照以上條款追究有關管理人員責任;存在違規或過失并發生人員傷亡的,從重追究有關管理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發生案件造成損失的,相關案件責任人員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案件責任人的賠償標準由各省級聯社(農村銀行)根據案件性質、損失程度、相關責任大小以及當地經濟狀況具體制定。
第十三條 案件責任人為中共黨員的,由本級或上級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案件責任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規定程序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四條 按照“自查從寬、他查從嚴,盡職免責、失職重罰”的原則,實行鼓勵自查、盡職免責的責任追究政策。
第十五條 對自查發現的案件,在管理責任追究上可作從輕處罰;對盡職盡責、經確認沒有管理責任的,可以不予追究。以下情況,可從輕、減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通過加大案件治理、完善流程操作、改進業務管理、加強稽核檢查及采取得當措施自查發現、主動揭露和暴露案件的。
?。ǘ┌赴l前發現內控中存在問題并及時提示風險、提出整改要求,或曾主動反映、舉報案件線索的。
?。ㄈ┌赴l后及時主動追繳資金和積極賠償損失的,根據挽回損失程度相應減輕有關人員責任。
(四)在暴力脅迫情況下行為失當,事后積極補救的。
?。ㄎ澹┯兄卮罅⒐Ρ憩F和其他可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
第十六條 對被動發現案件,以及反復發生同質同類案件的,必須嚴格按照“一案四問責”和“上追兩級”的要求落實責任追究。以下情況,應從重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ㄒ唬┦?、市(地)轄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屢屢發生同質同類案件,縣(市,含)以下機構年度內發生案件2次以上的。
?。ǘΠl現的案件苗頭、違法違規事實或重大線索不及時報告、制止、整改、糾正、處理,或故意包庇隱瞞的。
?。ㄈQ策、指使、授意、教唆或脅迫他人實施違法違規行為的。
?。ㄋ模┌l生案件后,不采取積極措施挽回影響和損失,或隱瞞事實真相,隱匿、偽造、篡改、毀滅證據和妨礙、干擾、阻撓、抗拒調查和處理的。
(五)案件引發支付風險或群體性事件,造成的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的。
(六)由于提名、舉薦不當,人事管理部門考核失實,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帶病”提拔形成嚴重后果,或把不良行為人安排到重要崗位等,引發案件風險的。
第十七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發生涉案金額100萬元以上案件,省級聯社(農村銀行)應成立專案組直接查處,當地銀監局負責督辦。
第十八條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發生案件,要在案發之日起3個月內對案件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做出處理決定,并在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將案件查處情況和責任追究結果報告當地銀行業監管部門。
第十九條 對于發現案件故意隱瞞不報的,嚴肅追究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第一責任人、主要負責人責任;情節嚴重的,銀行業監管部門按照監管權限、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法定程序,取消該機構理(董)事長、主任(行長)等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條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審慎經營原則,發生案件,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存款人和公眾利益的,銀行業監管部門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責任人員,如果對處罰不服,可按規定程序向作出處罰決定機構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向上一級機構或管理部門提請復核,或向勞動管理部門申請仲裁。
第二十二條 各省級聯社(農村銀行)應按照本指導意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完善具體實施辦法和其他相關配套制度,在征求當地銀監局意見并備案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以上”均包括本數,所稱“以下”均不包括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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