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擔保公司開展合作有關問題通知的函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現將《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擔保公司開展合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09〕57號)轉發給你們,請你們認真學習,并結合實際,做好相關工作。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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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擔保公司開展合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監辦發〔2009〕57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銀監會直接監管的財務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近年擔保行業在中小企業融資需求和國家各項政策的有力推動下,進入快速發展階段,已成長為一個有活力的獨立行業,得到中小企業、銀行及地方政府等各方面的普遍認同。為了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擔保公司的合作,促進擔保行業的健康發展,銀監會于2006年10月16日印發了《關于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有關問題的批復》(銀監辦發〔2006〕259號,附件1),明確規定,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開展小企業融資業務中,可以根據不同的授信業務自主選擇具備保證能力的擔保機構作為保證人,規避在小企業融資業務中出現的風險。
2008年4月3日,為促進農業和糧食生產發展,銀監會印發了《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進農業和糧食生產發展的意見》(銀監發〔2008〕15號,附件2),明確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與擔保公司開展合作,取消與擔保公司合作的資本金起點限制。
因此,銀監會2006年5月31日印發的《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開展合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06〕145號,附件3)中,有關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的擔保機構注冊資本應在一億元人民幣以上的規定已不再適用。
請各銀監局積極作好與各級人民政府的溝通和宣傳工作,及時將我會有關政策告知各級人民政府。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實際業務操作中,也應根據授信業務的不同風險水平自主選擇公司治理良好、風險控制能力強、資本實力與其擔保額度相適應的擔保公司開展業務合作。
特此通知。
附件:
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有關問題的批復(銀監辦發〔2006〕259號)
二、中國銀監會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進農業和糧食生產發展的意見(銀監發〔2008〕15號)
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開展合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06〕145號)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有關問題的批復
銀監辦發〔2006〕259號
浙江銀監局:
你局《關于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有關問題的請示》(浙銀監辦〔2006〕580號)收悉。經研究,現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開展合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06〕145號,以下簡稱《通知》)中所涉及的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的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開展授信業務過程中,必須嚴格審查相關擔保機構的保證能力。到目前為止,我國法律法規中并沒有關于擔保公司的統一規定。只是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就擔保機構管理中的個別問題發布過一些規范性文件。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各地擔保機構對促進中小企業融資確實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也有一些擔保機構在開展業務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增加了金融風險。因此,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嚴格審查擔保機構的保證能力,防止因擔保機構出現違約問題而給銀行資產造成風險。
二、注冊資本金是衡量擔保機構保證能力的一個重要標志。擔保機構的擔保放大倍數是決定其履約能力的一個重要因素。財政部發布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擔保機構對單個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的10%;擔保機構擔保責任余額一般不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過10倍?!币虼耍懦L險管理等其他因素,擔保機構的注冊資本金是決定其履行保證責任的基礎。由于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沒有關于擔保機構注冊資本的最低要求,因此與注冊資本較為充足的擔保機構開展合作,自然應當成為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降低風險的首要選擇。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根據授信業務的不同風險水平精心選擇公司治理良好、風險控制能力強、資本實力與其擔保額度相適應的擔保公司進行合作,嚴格控制與“以小搏大”的擔保公司開展業務合作。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開展小企業融資業務中,可以根據不同的授信業務自主選擇具備保證能力的擔保機構作為保證人,規避在小企業融資業務中出現的風險。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2
中國銀監會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進農業和糧食生產發展的意見
銀監發〔2008〕1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北京、上海農村商業銀行,天津農村合作銀行:
年初以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災后恢復重建和春耕備耕政策要求,在積極開展抗災自救的同時,深入開展調查研究,了解掌握信貸資金需求,積極組織信貸資金,加大支農投放力度,為支持恢復農業生產發展,保證主要農副產品供應等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受國際市場糧價大幅上揚、部分國家采取糧食出口管制等諸多因素影響,國內糧食生產自給自足壓力加大,加之南方大部分省份低溫雨雪冰凍災害的后續影響以及東北、華北等糧食主產區的旱情持續發展,今年我國農業和糧食生產形勢十分嚴峻。3月27日,國務院召開全國農業和糧食生產工作電視電話會議,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樹立高度的政治責任感,進一步加大對農業和糧食生產發展的支持力度。銀監會系統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學習領會會議精神,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全力以赴做好今年農業和糧食生產的金融支持工作,促進農業和糧食生產穩定發展。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積極調整信貸投向,確保從緊貨幣政策下農業和糧食生產的資金供應。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特別是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要按照“有保有壓,區別對待”的要求,把支持農業和糧食生產作為今年信貸工作重點,積極調整信貸計劃,壓縮“非農”信貸投放,明顯提高農業貸款比重,確保今年農業貸款增速不低于去年水平。允許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農業生產的季節性特點,靈活掌握信貸投放進度。對農業貸款投放時間集中、投放量較大、信貸規模較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協調人民銀行合理調整規模。對于支農資金不足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主動申請用好支農再貸款額度。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著力加強種養殖業的金融支持,有效增加農戶購買種子、化肥、農膜、農藥等生產資料的信貸資金投放,創新服務方式和手段,確保農業和糧食生產的有序開展。對信用良好,僅因受災造成生產困難的農戶和農業企業,要繼續給予信貸支持,原有貸款可予以合理展期,幫助其盡快恢復生產能力。
二、繼續加大支農信貸投放,著力發揮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支農主力軍作用。各地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按照《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大力發展農村小額貸款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7〕67號)的要求,大力發展不需要抵押擔保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要結合實際,科學確定小額貸款的額度、利率、期限等要素,著力滿足分散農戶和農村小企業發展生產的資金需求。要把各類符合貸款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重點支持對象,促進提高農民生產經營組織化程度。
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比例、投資地域、融資渠道實行“三放寬”,吸引各類資本投資入股,增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支農實力。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村商業銀行上市融資和發行次級債,拓寬資本補充渠道。鼓勵實力較強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跨區域兼并重組,拓寬支農服務工作面。進一步健全完善結算網絡,建立支農資金余缺調劑機制,加快普及貸記卡等支農新業務,增強支農服務功能。
三、積極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充分發揮大中型商業銀行的支農作用。大中型商業銀行要在堅持商業化經營原則的基礎上,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拓寬在農村金融領域的服務功能,發揮支持和服務“三農”的作用。
大型商業銀行現有縣域機構網點要保持穩定,原則上不再撤并;建立審批“綠色通道”,鼓勵大型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在商業可持續原則指導下對縣域以下增設具有有效貸款功能的分支機構。加快郵政儲蓄銀行縣域分支機構組建步伐,力爭6月底前全面完成。
下放和擴大大中型商業銀行縣域分支機構的信貸審批權限。各總行要區別不同地區能力、經驗和以往業務水平的實際,科學設定其縣域分支機構直接審批發放涉農貸款的額度。農業銀行要正確處理商業運作與服務“三農”的關系,調整組織與信貸管理方式,切實發揮商業金融支農服務骨干和支柱作用。郵政儲蓄銀行要結合縣域分支機構的風險管控能力,逐步增加基層網點的業務授權,指導開辦小額貸款、消費信貸等業務,加快郵政儲蓄資金回流農村進度。
原則上,各商業銀行在縣域內新增存款在使用上主要向當地傾斜,并以省為單位做好統計。各級銀行業監管機構要加強指導,探索建立大中型商業銀行支農服務的有效渠道和相應的評價制度,可根據其在縣域內新增貸款占新增存款的比例以及有效風險控制狀況,對在城市地區增設機構網點以及開辦新業務等準入事項實行差別政策。
四、不斷拓展政策性業務范圍,有效提升政策性銀行的支農功能。農業發展銀行要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支農的骨干和支柱作用,著力加強對商業性金融難以覆蓋領域的信貸服務。要盡快在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增設網點機構,提高在貧困地區的分支機構覆蓋面。按照銀監會批準擴大的業務范圍,督促指導分支機構在切實做好糧棉油收購融資的基礎上,加大對種植(養殖)、加工、流通等各個環節,以及農村基礎設施、農業綜合開發、農業科技推廣應用等各個方面的中長期信貸資金支持。
國家開發銀行要結合商業化轉型,加大對符合貸款條件的農村基本建設和農業資源開發等項目的投入。中國進出口銀行要積極對非糧食類農產品出口提供信用支持,幫助擴展國際市場。
五、加快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組建進度,不斷提高農村地區金融機構覆蓋面。各級銀行業監管機構要切實加強對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試點工作的組織指導,加快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三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組建進度。對于第二批已確定的試點機構,上半年要全面完成籌建工作。在認真總結經驗和完善政策措施基礎上,加快推進試點工作,下半年要適時啟動第三批試點,繼續引導各類資本到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服務不足、金融競爭不充分的地區投資設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督促引導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不斷完善體制機制,加快業務發展,增加“三農”信貸投放。村鎮銀行新增存款除繳納準備金、留足備付金外,絕大部分要直接或間接投入“三農”;農村資金互助社信貸投放要全部用于入股社員。
六、大力開展擔保保險等機制創新,努力解決農村“貸款難”問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結合農村經濟特點,擴展抵押擔保物的范圍,凡法律法規不禁止、產權歸屬清晰、價值評估合理的各類資產都可允許其作為貸款的抵(質)押物。對應收賬款、倉單、林權、漁權等權利抵(質)押方式,要加大推廣力度。
積極與擔保公司開展合作,取消與擔保公司合作的資本金起點限制,鼓勵擔保公司在其代償能力內對農業貸款提供擔保。推行農業龍頭企業、農戶、農村專業合作社、財政、擔保公司等多方參與的信貸聯保模式,積極推廣“集中擔保,分散使用”和“限額擔保,周轉使用”等靈活有效的擔保方式。
大膽探索信貸與保險有機結合的業務模式。利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網點優勢,宣傳引導貸款農戶參加農業保險和信用保證保險。對參加農業保險的農戶,實行信貸優惠;對參保信用保證保險的農戶和農村企業,在其保險額度內可按照信用貸款進行管理。
各銀監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協調地方政府建立農業貸款風險補償制度,安排好中央政府增加對糧、油、肉生產大縣的獎勵資金用于貸款貼息;協調地方政府在財力允許的范圍內,增加配套貼息資金,擴大貸款貼息范圍,提高貼息比例。有條件的地區要爭取由地方政府出資組建專業的農業擔保機構,建立農業貸款風險基金,為農業貸款提供擔保和適度的風險補償。
七、積極采取有效風險管控措施,切實防范農業信貸風險。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按照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完善信貸管理,強化內控機制,切實提高防范風險的能力和水平。要認真分析研究當地農業產業特點,準確把握風險控制重點,有針對性地實施風險管理;要堅持落實貸款“三查”制度,加強貸款質量的評價分析和后續監測,準確識別和計量風險;要建立科學合理的風險定價制度,結合貸款人的信用狀況、還款能力等關鍵因素,實行差別化利率;要嚴格按照貸款五級分類標準,準確進行貸款分類,足額提取撥備,有效覆蓋潛在風險。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銀發〔2007〕246號)的有關要求,全面、完整、系統地統計上報涉農貸款投放情況。今年,銀監會將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支農情況進行后評價。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四月二日
附件3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開展合作風險提示的通知
銀監辦發〔2006〕14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近年來,一些擔保企業經營狀況令人擔憂,某些省份能夠正常經營的擔保公司很少,且虧損面大,擔保信用不足;有些擔保企業注冊成立后,由于存在抽逃、挪用資本金等違規經營現象,造成資本金不實或者結構不合理的情況,嚴重削弱了實際擔保能力;一些擔保機構涉嫌通過關聯交易騙取銀行貸款。為督促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防范與擔保機構開展業務合作面臨的風險,現進行如下風險提示: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法經營。開展授信業務,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范性文件要求,認真落實各項風險控制措施。嚴格審查擔保機構的資質,明確規定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應在一億元人民幣以上,且必須是實繳資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考核擔保機構的經營狀況和管理層的綜合能力,特別是擔保機構的資產負債等財務狀況,應比照借款人進行整體資信調查,防止因擔保機構資本金不實、結構不合理或將資本金違規投入資本市場等對銀行信貸資金造成風險。對個別經營不規范的擔保機構可考慮要求其按月報送財務報表及對外擔保情況。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大力加強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科學有效地監測擔保機構擔保放大倍數(杠桿率)及其變化情況,應考察擔保機構是否建立科學的風險控制機制、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分散機制等相關制度,及時揭示風險和糾正偏差。對具體授信的擔保放大倍數,應結合擔保機構的資信實力和業務合作信用記錄,區域金融環境和行業特點科學確定。在對擔保機構的業務進行全面調查的基礎上,建立違規擔保機構的“黑名單”制度。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進一步完善內控制度和措施,嚴格防范關聯交易風險,嚴格防范操作風險。加強自身對小企業風險狀況的識別手段,加強自身的風險控制和風險定價能力。對為擔保機構通過關聯交易套取銀行信貸資金,為非法辦理貸款提供便利的違規違紀人員,應嚴肅查處。
請各銀監局將此文轉發至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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