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廣元路渭河大橋經營權轉讓有關問題的函
寶雞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于轉讓市區廣元路渭河大橋經營權的請示》(寶政字〔2004〕3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治理向機動車輛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2〕31號)“收費期限已超過2/3的一級及一級以上收費還貸公路和城市道路,或長度以下的獨立橋梁和隧道,以及技術等級為二級的收費還貸公路,均不得轉讓收費權”的規定,你市廣元路渭河大橋主橋長,符合設置收費站要求,但不能轉讓其經營權。
二、2003年底,省政府根據國辦發〔2002〕31號文件要求,對全省現有道路收費站進行了清理整頓,并以陜政發〔2003〕58號文件公布了符合條件需保留的道路收費站點。該文將鑫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確定為廣元路渭河大橋收費單位不符合國務院有關規定,其收費單位仍按《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寶雞廣元路渭河大橋收取車輛通行費等有關問題的批復》(陜政函〔2002〕276號)為寶雞市城建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收費性質為收費還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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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四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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