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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陜西省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2月23日


陜西省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陜西省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管理運行,轉變財政投入方式,提高財政出資效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陜西省政府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指經省政府批準由省財政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的省級政府投資母基金(有限合伙),采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資陜西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

第三條??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運行。

第四條??引導基金主要投向符合國家和陜西重點產業發展規劃和區域發展戰略,能夠有效帶動陜西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領域。重點支持秦創原創新驅動平臺建設和科技創新發展,圍繞重點產業鏈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傳統產業轉型升級。重點投資方向隨相關政策變化適時調整。

第五條??引導基金的投資方式為:投資子基金、配套國家基金(執行國家相關規定),以及省委、省政府批準的其他投資方式。經引導基金管委會批準,引導基金可直接投資項目,直接投資的項目一般為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的重點項目。

第六條??引導基金資金來源主要是:省財政安排的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資金,引導基金投資收益、退出資金,中央財政安排用于基金的相關資金,社會捐贈(捐助)資金等。

第七條??引導基金實行認繳制,省財政結合引導基金投資進度分期實繳到位。

第二章??管理架構和職責

第八條??引導基金實行三級管理架構: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對引導基金進行全面領導;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管委會辦公室)負責引導基金日常工作;引導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引導基金的市場化運作。

為提高引導基金管理和投資決策的科學性,管委會下設咨詢委員會。

第九條??管委會主任由省政府常務副省長兼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省財政廳廳長兼任。成員單位包括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管委會主要職責:

(一)審定引導基金發展戰略規劃,確定主要投資方向及投資原則等;

(二)審定引導基金管理相關制度辦法;

(三)審定引導基金年度投資計劃;

(四)審定引導基金出資額5億元以上的子基金設立方案及直接投資項目的投資方案;

(五)審議引導基金年度工作報告;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咨詢委員會由行業委員和專家委員組成,其中行業委員由省級相關部門推薦,專家委員從科研院所、金融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單位中選擇;委員由管委會辦公室選任,以獨立身份參與工作。

咨詢委員會主要職責:對引導基金的發展戰略、管理運行和重要投資決策等提出真實、客觀、公正、專業的咨詢評價意見。

第十一條??省財政廳是引導基金的主管部門,承擔管委會辦公室職責。

管委會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擬訂引導基金的發展戰略規劃,擬訂或修訂完善引導基金相關管理制度等;

(二)審核引導基金年度意向投資計劃和年度工作報告;

(三)審定引導基金出資額2億元至5億元(不含5億元)的子基金設立方案;

(四)組織落實管委會決定事項,定期向管委會報告引導基金的投資運行情況;

(五)監督引導基金運營情況,開展引導基金績效評價;

(六)負責召集咨詢委員會會議,協調省級相關部門為子基金投資管理提供相關服務;

(七)完成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公司為引導基金管理人,主要職責:

(一)擬訂引導基金年度意向投資計劃和年度工作報告;

(二)擬訂引導基金申報指南、投資操作指引等;

(三)負責引導基金的投資、管理、退出與清算等;

(四)對擬出資子基金開展盡職調查與合作談判,根據審定的子基金方案簽署協議(合同)、章程等;?

(五)做好子基金投后檢查、風險預警、增值服務等投后管理工作;

(六)監督管理子基金及項目運營情況,按季度向管委會辦公室報送運行情況,開展子基金績效評價;

(七)完成管委會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省級相關部門主要職責:

(一)根據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研究提出行業子基金設立建議,組織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建立行業投資項目庫,提供投資信息和需求,與基金管理公司共同開展融資需求對接、路演推廣、融資培訓等服務;

(三)會同基金管理公司做好行業子基金管理人的遴選工作,指導完善相關子基金的設立方案;

(四)配合引導基金主管部門做好子基金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三章??投資要求

第十四條??引導基金對子基金出資一般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30%,對種子、天使類子基金一般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40%。

第十五條??引導基金子基金各出資方按照“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方式,投資虧損應由各出資方共同承擔,引導基金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引導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資方承諾本金不受損失,不承諾最低收益,法律法規、政策制度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引導基金投資的子基金原則上應符合以下條件,經管委會批準的除外:

(一)注冊在陜西省內,按照國家監管要求依法合規開展業務;

(二)募集總規模不低于2億元,種子、天使類子基金不低于5000萬元;

(三)存續期一般不超過7年,特殊情況不超過10年,不滾動投資;

(四)應有聚焦的投資領域,在該領域投資額原則上不低于子基金規模的60%;

(五)在陜西省內的投資額不低于引導基金出資額的15倍;

(六)子基金門檻收益率具體由各出資人共同約定,需特殊扶持的領域可適當降低;

(七)應向合格投資者募資,在提交子基金設立方案中應有不低于募集總規模50%的意向出資(不含引導基金出資)。

第十七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子基金投資陜西省內的資金:

(一)在子基金存續期內,省外被投企業按約定將注冊地遷至陜西省內或被省內企業收購的;

(二)在子基金存續期內,省外被投企業通過設立子公司等方式,將其主要的生產研發基地、區域總部或結算中心等落戶陜西省內的;

(三)被投企業為省內企業控股,注冊在省外的公司;

(四)其他可認定為投資陜西省企業的情形。

第十八條??子基金管理人應為市場化、專業化的管理機構。管理人原則上應符合以下條件,經管委會批準的除外: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已在相關監管部門或行業自律組織登記備案且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在陜西省內有固定營業場所;

(三)有健全的投資管理和風控流程,規范的投資決策機制,能夠開展高效的投后管理及優質的增值服務;

(四)核心管理人員歷史業績優秀,具有豐富的產業投資管理經驗,為投資基金配備專屬且穩定的管理團隊,至少有3名具備5年以上投資管理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且有3個以上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

(五)應認繳不低于子基金總規模1%的出資額,其關聯方在子基金中有出資的,可降低至05%。

第十九條??引導基金和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以并購重組為目的的除外)、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以股權投資為目的的可轉債除外);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其他業務。

第四章??投資管理

第二十條??引導基金一般投資程序為:項目征集、申報立項、盡職調查、投資決策、協議簽署、投后管理、清算退出。

第二十一條??引導基金在年度意向投資計劃范圍內實行分級決策。

出資額5億元以上的子基金,設立方案由管委會審批;

出資額2億元至5億元(不含5億元)的子基金,設立方案由管委會辦公室負責審批;

出資額2億元以下(不含2億元)的子基金,由引導基金合伙企業決策,管委會辦公室對其決策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子基金應在方案批復6個月內完成工商注冊并啟動基金備案工作。

第二十三條??引導基金與子基金其他出資人的出資,應按協議(合同)、章程的約定同期同比例到位。采取分期出資的子基金,當期出資額實際使用達到80%的可申請下期出資。

第二十四條??基金管理公司根據子基金的實際情況,可向子基金派出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或觀察員,監督子基金的投資運行,但不參與子基金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條??基金管理公司應加強對子基金的投后管理,建立風險預警機制。發現子基金運營出現重大問題或風險,應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并向管委會辦公室報告。

第二十六條??引導基金直接投資項目可由基金管理公司通過委派人員、定期檢查等方式履行投后管理職責。如出現影響引導基金重大權益的事項,應及時預警處置并上報管委會辦公室,由管委會辦公室根據具體情況處理,重大事項應及時上報管委會。

第二十七條??引導基金、子基金的管理機構按約定提取管理費。引導基金管理費根據績效評價結果確定。子基金管理費按行業慣例由各出資人共同協商確定,并在相關協議(合同)中明確約定。

第二十八條??引導基金和子基金的資金由具備資產托管資質的金融機構托管。引導基金的托管機構采取競爭性方式確定,子基金的托管機構由子基金管理人商基金管理公司選擇,并經合伙人會議決定。

第二十九條??引導基金及子基金應加強基金資產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投資間歇資金只能用于購買銀行存款,或投資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地方政府債等固定收益類資產。

第五章??退出管理

第三十條??引導基金應在子基金協議(合同)、章程等文件中明確約定退出方式,并在存續期結束或存續期內達到政策目標時,按照約定的市場化方式退出。子基金及直接投資項目存續期間,在有受讓方或符合相關約定情形的,引導基金可提前退出。

第三十一條??引導基金的退出未明確約定或存在爭議時,應聘請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引導基金的退出價格。

第三十二條??引導基金應及時收回從子基金或直接投資項目中退出的本金及收益。收回的資金及引導基金其他投資收益、利息等,原則用于引導基金滾動發展。

第三十三條??引導基金和其他出資人應在協議(合同)、章程中約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引導基金可終止子基金合作或直接退出:

(一)子基金設立方案批準后1年內未完成工商注冊;

(二)引導基金出資撥付子基金賬戶1年以上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子基金或直接投資項目未按約定投資的;

(四)因管理人、投資經營策略等發生重大變動,無法按約實現政策目標的;

(五)其他不符合協議(合同)、章程等約定的情形。

第六章??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三十四條??引導基金及子基金應接受同級以上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三十五條??引導基金及子基金應按年度對政策目標實現情況、投資運營等開展績效評價和檢查,并向管委會提交書面報告。省財政廳負責引導基金的日常監管和年度績效評價工作;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子基金的日常監管和年度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十六條??績效評價結果應與基金管理費、后續出資、獎勵讓利等掛鉤,作為基金后續改進管理、調整出資、退出以及實施獎勵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引導基金可以超額收益(除本金及門檻收益外)為限,按分級累進的方式,結合子基金所處行業和績效評價情況等因素,給予其他出資人、基金管理人一定的讓利和獎勵。

第三十八條??對審計、監督檢查、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引導基金及子基金應及時整改,并對違規、違紀責任人依法依規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建立盡職免責機制,鼓勵探索、保護創新、寬容失誤、糾正偏差。引導基金及子基金投資運行應遵循市場規律,不將正常投資風險造成的損失作為追責依據。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蛾兾魇∪嗣裾k公廳關于印發〈陜西省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陜政辦發〔2019〕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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