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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基本就業服務領域、生活救助領域、養老保險領域、住房保障領域、糧食安全領域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基本就業服務領域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基本生活救助領域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基本養老保險領域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基本住房保障領域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糧食安全領域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同配合,精心組織實施,平穩有序推動改革落地;要按照確定的財政事權,合理安排預算資金,持續優化支出結構,切實落實支出責任;要根據省級改革方案,制定市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健全基礎標準體系。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以前所發文件與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為準?;揪蜆I服務領域、生活救助領域、養老保險領域、住房保障領域、糧食安全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如有變化,相應調整。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5月27日


基本就業服務領域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

為推進基本就業服務領域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兜牢重點群體就業底線,促進我省高質量充分就業,按照《陜西省進一步推進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陜政發〔2023〕12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就業援助幫扶

(一)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將對符合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就業困難人員發放的社會保險補貼、對城鎮公益性崗位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發放的崗位補貼、對符合規定就業援助基地發放的就業幫扶獎補等,確認為省級和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主體責任和兜底責任,省級財政按照基礎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和重點工作因素等予以適當補助。

(二)高校畢業生等青年就業服務。將就業見習補貼、一次性求職補貼以及對符合規定的用人單位及靈活就業高校畢業生發放的社會保險補貼,確認為省級和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主體責任和兜底責任,省級財政按照基礎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和重點工作因素等予以適當補助。

二、創業服務

將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返鄉入鄉農民工等群體發放的一次性創業補貼等,確認為省級和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主體責任和兜底責任,省級財政按照基礎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和重點工作因素等予以適當補助。

三、其他基本就業服務

(一)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評價。將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評價補貼,確認為省級和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主體責任和兜底責任。省級財政按照基礎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和重點工作因素等予以適當補助。

(二)就業信息服務。將為符合規定的勞動年齡人口提供就業信息服務,按照服務開展主體,分別確認為省級或市縣財政事權,由省級或市縣分別承擔支出責任。

(三)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創業開業指導。將按規定為有就業創業需求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創業開業指導,按照服務開展主體,分別確認為省級或市縣財政事權,由省級或市縣分別承擔支出責任。

(四)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和就業服務專項活動。將為符合規定的勞動者提供就業登記與失業登記,開展就業服務專項活動,按照服務和活動開展主體,分別確認為省級或市縣財政事權,由省級或市縣分別承擔支出責任。

基本生活救助領域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

為推進基本生活救助領域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更好發揮社會救助在維護經濟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和助力共同富裕進程中的兜底性、基礎性作用,按照《陜西省進一步推進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陜政發〔2023〕12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困難群眾救助

(一)困難群眾救助。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孤兒基本生活費、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基本生活費、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確認為省級和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主體責任和兜底責任,省級財政按照困難群眾人數、財力、績效等因素予以適當補助。

(二)困難群眾取暖補貼。將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取暖補貼,確認為省級和市縣財政共同事權,由省級和市縣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二、殘疾人服務

(一)殘疾人服務。將殘疾人康復、殘疾人托養和照護服務、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殘疾人臨時救助,確認為省級和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主體和兜底責任,省級財政根據工作任務量、財力、績效等因素給予一定補助。

(二)殘疾人補貼。將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確認為省級和市縣財政共同事權,由省級和市縣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三、受災人員救助

將災害應急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倒損住房恢復重建、旱災生活救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確認為省級和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市縣承擔主體責任和兜底責任。中央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響應時,倒損住房恢復重建(修繕)、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省級財政根據受災人數、財力和績效等因素給予一定補助;省級啟動自然災害救助響應時,災害應急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倒損住房恢復重建(修繕),旱災生活救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省級財政根據受災人數、財力和績效等因素給予一定補助。

基本養老保險領域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

為推進基本養老保險領域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圍繞全覆蓋、?;尽⒍鄬哟?、可持續的目標,促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高質量、可持續發展,按照《陜西省進一步推進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陜政發〔2023〕12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養老金調標補助責任。將地方財政負擔的養老金調標補助責任確認為省級和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級和市縣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二)養老保險基金當期缺口分擔責任。將地方財政負擔的養老保險基金當期缺口分擔責任,確認為省級和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級和市縣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

(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按供養人員隸屬關系確認為省級或市縣財政事權,由省級或市縣財政分別承擔支出責任。

(二)財政對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助。將財政對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助,按供養人員隸屬關系確認為省級或市縣財政事權,由省級或市縣財政分別承擔支出責任。

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

1.繳費補貼。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確認為省級和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級和市縣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2.為繳費困難群體代繳養老保險費。將為低保、特困、返貧致貧人口等繳費困難群體代繳養老保險費,確認為省級和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級和市縣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將為重度殘疾人代繳養老保險費,確認為省級財政事權,由省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將為其他困難群體代繳養老保險費,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3.為部分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代繳養老保險費。將為部分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代繳養老保險費,確認為省級和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級和市縣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

1.基礎養老金。將省級政府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確認為省級財政事權,由省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將市縣政府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將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2.喪葬補助金。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確認為省級和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省級財政按一定比例承擔全省最低標準支出責任,市縣財政承擔其余部分的支出責任。

基本住房保障領域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

為推進基本住房保障領域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切實發揮基本住房領域政策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用,按照《陜西省進一步推進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陜政發〔2023〕12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

(一)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將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建設確定為省級與市縣共同事權,市縣承擔主體責任,省級財政根據建設任務量、財力狀況、績效評價結果等對市縣給予適當補助。將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核、項目驗收、資產管理、資格審核、房源分配、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維修維護等確定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將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直接相關且不攤入售價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確定為省級與市縣共同事權,市縣承擔主體責任,省級財政根據建設任務量、財力狀況、績效評價結果等對市縣給予適當補助。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審核、項目驗收、資格認定、房源分配、資產管理等確定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三)租賃補貼。將租賃補貼支出確定為省級與市縣共同事權,市縣承擔主體責任,省級財政根據補貼發放任務量、財力狀況、績效評價結果等對市縣給予適當補助。將租賃補貼資格審核、組織發放等確定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四)城中村改造。將城中村改造項目的征收補償、安置住房建設(購買)、安置住房小區直接相關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水電路氣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支出等確定為省級與市縣共同事權,市縣承擔主體責任,省級財政根據改造任務量、財力狀況、績效評價結果等對市縣給予適當補助。將城中村改造項目審核、項目驗收、房源分配、資產管理等確定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五)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將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項目的改建(擴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確定為省級與市縣共同事權,市縣承擔主體責任,省級財政根據改造任務量、財力狀況、績效評價結果等對市縣給予適當補助。將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項目審核、項目驗收、房源分配、資產管理等確定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六)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將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項目的水電路氣等配套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改造、房屋公共區域修繕、建筑節能改造、加裝電梯等確定為省級與市縣共同事權,市縣承擔主體責任,省級財政根據改造任務量、財力狀況、績效評價結果等對市縣給予適當補助。將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項目實施方案制定、項目審核、項目驗收等確定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二、農村低收入群體住房保障

(一)農村危房改造。將符合條件的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的農村危房改造確定為省級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省級財政根據年度計劃、績效情況、財力狀況等對市縣給予適當補助,市縣財政按一定比例承擔支出責任。

(二)農房抗震改造。將設防烈度7度及以上抗震設防地區符合條件的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的農房抗震改造確定為省級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省級財政根據年度計劃、績效情況、財力狀況等對市縣給予適當補助,市縣財政按一定比例承擔支出責任。

糧食安全領域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

為推進糧食安全領域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圍繞保障糧食安全“國之大者”,扛牢各級糧食安全責任,按照《陜西省進一步推進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陜政發〔2023〕12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耕地保護

(一)耕地保護與監測。

將耕地占補平衡技術規范制定,耕地監測點部署、建設,樣品采集與化驗、質量控制、監測評價、成果審核與集成匯總等事項,確認為省級財政事權,由省級承擔支出責任。

將全省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調查監測,確認為省級和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級與市縣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省級根據各市縣承擔的任務、績效情況、財力狀況等因素,對市縣予以適當補助。

將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中疑似非耕地的核實、舉證、整改,耕地占補平衡補充耕地項目實施、驗收、報備入庫,耕地樣品采集與化驗、質量控制、監測評價等事項,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二)高標準農田建設。

將全省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的編制、技術規范制定,項目評審驗收抽驗等事項,確認為省級財政事權,由省級承擔支出責任。

將高標準農田的新建與改造提升、災毀農田修復等事項確認為省級和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級和市縣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省級根據各市縣承擔的任務、補助標準、績效情況、財力狀況、災毀損害情況等因素,對市縣予以適當補助。

將市縣行政區域內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的編制、技術規范制定,項目的具體實施、監督管理、竣工驗收、農田建后管護、上圖入庫等事項,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三)耕地污染防治與修復。

將耕地治理修復、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外來物種入侵防治、鹽堿地綜合治理等工作的方案路徑研究確定、技術集成、試驗展示等事項,確認為省級財政事權,由省級承擔支出責任。

將市縣行政區域內耕地治理修復、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外來物種入侵防治、鹽堿地綜合治理等項目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推廣等事項,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二、糧食生產

(一)穩定糧食面積。

將制定全省穩定糧食面積規劃,謀劃糧食種植布局,組織宏觀調控,調整種植結構和布局任務等全省性糧食工作,確認為省級財政事權,由省級承擔支出責任。

將具體優化糧食種植生產和種植結構、實施布局調整,加強種糧引導宣傳,穩定糧食播種面積等事項,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二)穩定糧食產量。

將集成全省適宜的糧食高產高效技術,統籌推動提升糧食單產能力,全省糧食生產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開展試驗展示、測產評價等事項,確認為省級財政事權,由省級承擔支出責任。

將開展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提高糧食生產機械化水平,開展糧食生產應急救災等事項,確認為省級和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級和市縣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省級根據各市縣災情、損失、救災成本等因素,對市縣予以適當補助。

將組織實施糧食大面積單產提升,落實推廣單產提升種植,集成運用區域性糧食高產高效技術等事項,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三)種業振興。

將制定全省種業發展規劃,開展全省性種質資源普查、保護及利用,組織品種審定,建設省級良種繁育基地、組織全省種子應急調撥、儲備等事項,確認為省級財政事權,由省級承擔支出責任。

將具體開展良種培育與技術攻關,種業育繁推能力提升等事項,確認為省級和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級和市縣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省級根據各市縣承擔攻關品種、運用關鍵育種技術、科技攻關難度與綜合成本、市縣種業育繁推企業分布及育繁推成果等因素,對市縣予以適當補助。

將生產用種保障,落實推廣使用優質品種,開展種業市場監管與執法等事項,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四)糧食生產服務保障。

將農機免費管理牌照制作,全省糧食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謀劃等事項,確認為省級財政事權,由省級承擔支出責任。

將糧食生產農機化研發、引進、展示、推廣,糧食生產適度規模經營主體培育等事項,確認為省級和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級和市縣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省級根據市縣任務、糧食生產適度規模經營主體數量、補助標準、績效情況、財力狀況等因素,對市縣予以適當補助。

將農機具審驗,區域性農業社會化服務中心建設、社會化服務具體組織實施等事項,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三、糧食儲備

將省級儲備糧規模確定、總體布局以及收儲、進出口總量計劃和建議,省級儲備糧輪換計劃管理及組織實施,省級儲備糧利息、費用(管理費、輪換費)補貼等事項,確認為省級財政事權,由省級承擔支出責任。

將市縣儲備糧利息費用補貼,確認為省級和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級承擔定額補助支出責任,超出部分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將市縣行政區域內儲備糧規模確定,儲備糧輪換計劃管理及組織實施等事項,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四、糧食流通

(一)糧食流通監管。

將全省糧食流通設施建設規劃編制及組織實施,省級儲備糧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省糧食庫存檢查,糧食監管舉報獎勵等事項,確認為省級財政事權,由省級承擔支出責任。

將市縣級儲備糧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區域內糧食庫存檢查、糧食執法、糧食監管舉報獎勵等事項,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二)糧食市場調控。

將研究提出全省糧食宏觀調控、供求總量平衡意見,指導協調糧食購銷工作和糧食產銷合作,開展全省社會糧油供需平衡調查,為穩定調控全省糧食市場價格采取必要措施等事項,確認為省級財政事權,由省級承擔支出責任。

將調節市縣行政區域內糧食供求、保證市場穩定,向本區域組織投放儲備糧食及其他必要措施等事項,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五、糧食加工

將省級部門負責的糧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綜合管理,對市縣和省屬糧食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協調服務、監督檢查、消防考核、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等事項,確認為省級財政事權,由省級承擔支出責任。

將市縣行政區域的糧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等事項,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六、糧食應急

將省級糧食應急預案制定,應急預案綜合協調聯系,省級部門組織的全省應急預案演練,建立糧食緊急疏運機制等事項,確認為省級財政事權,由省級承擔支出責任。

將全省出現糧食應急狀態下,依法采取的必要應急處置措施,確認為省級和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級與市縣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將市縣行政區域的糧食應急預案編制、演練等事項,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七、其他方面

(一)糧食支持政策。

將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工作,確認為省級財政事權,由省級承擔支出責任。

將耕地地力保護補貼,確認為省級和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級和市縣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省級根據各市縣耕地面積、糧食種植面積等因素,確定對市縣的轉移支付資金,不足部分由市縣補齊。

(二)糧食節約。

將建設糧食綠色生產機收減損體系,示范推廣糧食減損,實施糧食綠色儲備等事項,確認為省級和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級和市縣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省級根據各市縣糧食種植面積等因素,對市縣予以適當補助。

(三)宣傳教育、培訓。

將糧油生產方面高素質農民培育,技能培訓與能力提升等事項,確認為省級和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級和市縣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省級根據培育農民數量等因素,對市縣予以適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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