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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人民政府2025年度立法計劃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陜西省人民政府2025年度立法計劃》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4月4日


陜西省人民政府2025年度立法計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陜西省地方立法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將省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本年度完成的重點立法項目(22件)

(一)需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12件)。

1.制定項目(7件)。

(1)《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辦法》(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起草);

(2)《陜西省無線電管理條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起草);

(3)《陜西省司法所條例》(省司法廳起草);

(4)《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辦法》(省糧食和儲備局起草);

(5)《陜西省醫療糾紛處理條例》(省衛生健康委起草);

(6)《陜西省審計條例》(省審計廳起草);

(7)《陜西省機關運行保障條例》(省機關事務服務中心起草)。

2.修訂項目(5件)。

(1)《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修訂)》(省教育廳起草);

(2)《陜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條例(修訂)》(省農業農村廳起草);

(3)《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修訂)》(省總工會起草);

(4)《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辦法(修訂)》(團省委起草);

(5)《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省婦聯起草)。

(二)省政府規章項目(10件)。

1.制定項目(1件)。

《陜西省古生物化石管理保護辦法》(省自然資源廳起草)。

2.修訂修正項目(9件)。

(1)《陜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修正)》(省科技廳起草);

(2)《陜西省實施〈地名管理條例〉辦法(修訂)》(省民政廳起草);

(3)《陜西省老年人優待服務辦法(修訂)》(省民政廳起草);

(4)《陜西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修訂)》(省司法廳起草);

(5)《陜西省建設項目統一征地辦法(修訂)》(省自然資源廳起草);

(6)《陜西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修訂)》(省衛生健康委起草);

(7)《陜西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修訂)》(省應急管理廳起草);

(8)《陜西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修訂)》(省地震局起草);

(9)《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委托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修訂)》(省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數字政府建設全面提升營商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起草)。

二、需配合省人大常委會起草的預備審議項目(15件)

(一)制定項目(6件)。

1.《陜西省學前教育條例》(省教育廳起草);

2.《陜西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省公安廳起草);

3.《陜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省生態環境廳起草);

4.《陜西省輸煤管道保護條例》(省發展改革委、省國資委、省應急管理廳起草);

5.《陜西省帝陵保護條例》(省文物局起草);

6.《陜西省地理標志條例》(省知識產權局起草)。

(二)修訂項目(9件)。

1.《陜西省檔案條例(修訂)》(省檔案局起草);

2.《陜西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修訂)》(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

3.《陜西省燃氣管理條例(修訂)》(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

4.《陜西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修訂)》(省交通運輸廳起草);

5.《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修訂)》(省市場監管局起草);

6.《陜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修訂)》(省林業局起草);

7.《陜西省文物保護條例(修訂)》(省文物局起草);

8.《陜西省郵政條例(修訂)》(省郵政管理局起草);

9.《陜西省消防條例(修訂)》(省消防救援總隊起草)。

三、需要進一步調研、論證,待條件成熟后提出的調研項目(22件)

(一)地方性法規項目(15件)。

1.制定項目(9件)。

(1)《陜西省低空經濟發展促進條例》(省委軍民融合辦起草);

(2)《陜西省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條例》(省民宗委起草);

(3)《陜西省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規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

(4)《陜西省耕地保護條例》(省自然資源廳起草);

(5)《陜西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省農業農村廳起草);

(6)《陜西省文化產業發展促進條例》(省文化和旅游廳起草);

(7)《陜西省秦嶺國家公園條例》(省林業局起草);

(8)《陜西省稅費保障條例》(省稅務局起草);

(9)《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法〉辦法》(省殘聯起草)。

2.修訂項目(6件)。

(1)《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辦法(修訂)》(省民政廳起草);

(2)《陜西省鄉村規劃建設條例(修訂)》(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

(3)《陜西省出租汽車客運條例(修訂)》(省交通運輸廳起草);

(4)《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修訂)》(省衛生健康委起草);

(5)《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修訂)》(省衛生健康委起草);

(6)《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修訂)》(省應急管理廳起草)。

(二)省政府規章項目(7件)。

1.制定項目(2件)。

(1)《陜西省公共數據資源管理辦法》(省數據和政務服務局起草);

(2)《陜西省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辦法》(省消防救援總隊起草)。

2.修訂項目(5件)。

(1)《陜西省殯葬管理辦法(修訂)》(省民政廳起草);

(2)《陜西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修訂)》(省司法廳起草);

(3)《陜西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修訂)》(省自然資源廳起草);

(4)《陜西省淤地壩建設管理辦法(修訂)》(省水利廳起草);

(5)《陜西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修訂)》(省機關事務服務中心起草)。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準確把握立法工作的正確政治方向。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歷次來陜考察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把堅定擁護“兩個確立”、堅決做到“兩個維護”體現到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實際成效上。要堅持和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全面領導,確保立法工作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體現黨的主張,立法工作中的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情況及時按程序向省委請示報告。要深入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立法理念,積極回應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系統研究謀劃和解決立法領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做到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應。

(二)健全工作機制,著力提升立法工作的質量和效率。要把好立法入口關,確保立法遵循和體現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切實避免重復立法、盲目立法。要提高依法立法能力,嚴守地方立法權限,確保立法符合憲法精神和上位法規定,立法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規定的政府規章要及時開展清理,切實維護國家法治統一。要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人民群眾需求,探索建立立法快速響應機制,靈活運用“小切口”“小快靈”式立法,切實增強立法的針對性、適用性、可操作性,著力解決現實問題。

(三)強化責任擔當,切實抓好立法計劃的貫徹執行。各起草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把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來抓,按時間節點要求科學制定工作計劃,安排專人負責,推進工作落實。要扎實做好調研論證、意見征集,以及風險防范和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等工作,按照立法計劃要求,高標準高質量完成起草任務,及時報送法規、規章草案,為審查、審議等工作預留合理時間。省司法廳要及時跟蹤了解立法計劃執行情況,對重點立法項目提前介入、加強指導,要善于在矛盾焦點問題上“切一刀”,避免因個別意見不一致導致立法項目久拖不決,影響立法計劃執行的整體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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