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陜西省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5月16日
陜西省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辦法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計劃與方案
第三章??啟動與核查
第四章??方式與措施
第五章??保??障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建設的意見》、《陜西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以下簡稱監督條例)和《陜西省關于進一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若干措施》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對其工作部門、本級雙重領導單位(以下統稱行政執法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
行政執法部門對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等管屬行政執法單位(以下統稱行政執法機構)、受其委托的行政執法單位和下級相對應的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對其行政執法機構、受其委托的行政執法單位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
第三條??司法行政部門、行政執法部門法制機構或者其他指定機構(以下統稱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承擔本級人民政府、本部門統籌協調、規范管理、指導監督、激勵保障行政執法的具體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行政執法工作;
(二)組織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等制度,統籌實施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行為、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協調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行政執法爭議;
(四)組織推動行政執法規范化、正規化、專業化、數字化建設;
(五)對政府職能轉變等改革措施進行法制協調;
(六)總結、分析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解決存在的問題或者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七)制定年度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計劃、工作方案,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八)培訓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人員;
(九)選聘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
(十)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行政執法監督職責。
第四條??行政執法監督機構以本級人民政府、本部門的名義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依照本辦法等規定辦理相關批準手續。
第五條??司法所協助縣級司法行政部門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履行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職責。
司法所參照本辦法等規定確定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工作開展有關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六條??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裁決等外部具體法定行政職責的活動,以及建立和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等行政執法工作納入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范圍。
第七條??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對行政執法工作實行全方位、全流程、常態化、長效化監督,實行專業化監督,主要進行主動監督。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強化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體系,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隊伍建設,配備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相適應的行政執法監督人員。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應當具備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專業能力。行政執法案件的承辦人員不得從事與所辦案件相關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span>
第二章??計劃與方案
第九條??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年度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年度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計劃起一個月內予以批復。
第十條??年度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計劃包含重點任務、實施單位、工作要求等內容。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年度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計劃和本行政執法領域、本部門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年度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方案,明確工作任務、方式措施、時限步驟、責任單位等內容,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年度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方案應當于本級年度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計劃發布后一個月內制發?! ?/span>
第三章??啟動與核查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啟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一)監督條例和本辦法等規定明確要求啟動的;
(二)年度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明確要求啟動的;
(三)本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決定啟動的。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可以要求被監督單位啟動特定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十四條??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監察建議、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等渠道提供的行政執法監督線索,依照下列規定核查處理:
(一)向人民政府提供的,由該人民政府決定核查處理單位;
(二)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的,由該部門轉送有關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等核查處理,也可以直接核查處理;
(三)向行政執法部門提供的,由其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核查處理。
核查處理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報告、反饋、告知核查處理情況。
線索指向的事項不屬于接受線索的單位行政執法監督管轄的,接受線索的單位應當告知提供線索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五條??對同一具體行政執法監督事項,已經啟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或者已經過行政執法監督的,一般不再重復開展有關工作。
第四章??方式與措施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被監督單位進行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檢查,要求被監督單位報告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專項工作或者全面工作情況。
第十七條??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可以要求被監督單位對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進行自查并報告自查情況。
第十八條??行政執法監督機構需要調查行政執法工作問題或者案件的,應當成立行政執法監督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
行政執法監督調查組組成人員不得少于三人,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九條??行政執法監督調查組應當全面了解被調查事項基本情況,認定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并形成調查報告。
第二十條??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認真研究行政執法監督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依照監督條例和本辦法等規定對調查事項作出處理。
第二十一條??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照年度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計劃,組織開展特定行政區域、特定行政執法領域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二十二條??市、縣級司法行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開展兩次本行政區域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每次評查應當及于本級全部行政執法部門,及于本級全部行政執法類別。
縣級司法行政部門每次評查應當及于本行政區域全部鄉鎮人民政府,及于其全部行政執法類別。
第二十三條??省級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本行政執法領域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每次評查應當及于全部相對應的市級行政執法部門,及于全部相關行政執法類別。
第二十四條??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司法所每季度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本部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每次評查應當及于本部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全部行政執法機構、全部行政執法類別、全部行政執法案卷,應當及于全部受本部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委托的行政執法單位,及于全部相關行政執法類別、全部相關行政執法案卷。
第二十五條??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司法所組織本部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時,應當對本部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機構,受本部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委托的行政執法單位承擔的行政執法事項無相應行政執法案卷或者記錄的情況進行核查,屬于行政不作為的,應當依照監督條例和本辦法等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將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情況在被評查單位范圍內詳細通報,指出存在的具體問題,提出明確的改進要求。
被評查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報送改進情況。
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統計分析和監測研判行政執法工作,并將統計分析和監測研判結果作為制定年度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計劃、工作方案等工作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八條??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全面梳理、歸納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各類政策文件對本行政區域、本行政執法領域、本部門行政執法工作的具體要求,形成并依照指標體系開展日常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二十九條??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并依照指標體系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本行政區域、本部門的行政執法質量考評,將詳細考評結果含具體排名在被考評單位范圍內通報,同時抄報上一級行政執法監督機構。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詳細考評結果含具體排名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逐步推進年度行政執法質量考評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條??司法行政部門組織的行政執法質量考評應當及于全部本級行政執法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及于其全部行政執法類別。
第三十一條??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司法所組織的行政執法質量考評應當及于本部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全部行政執法機構,及于全部受本部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委托的行政執法單位,及于全部相關行政執法類別。
第三十二條??省級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行政執法典型案例編制工作。
行政執法典型案例應當及于本行政執法領域重點行政執法類別、重點行政執法事項,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三條??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可以對工作中發現的行政執法問題予以通報,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向社會公開的,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三十四條??行政執法監督人員進行社會面訪談、暗訪,詢問行政執法相對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證件。
第三十五條??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調取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原件的,應當向被調取方開具調取憑證。
第三十六條??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對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行政執法案件和本級人民政府、本部門主要負責人、上級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批辦的行政執法案件可以進行督辦。
第三十七條??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因被監督單位逾期不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提請制發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前,應當約談被監督單位主要負責人,督促其在規定時間內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
第三十八條??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因行政執法監督事項涉及重大問題提請制發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前,應當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制發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可能產生的后果進行充分論證。
第三十九條??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相關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和幫助,對發現的行政執法工作問題需要限期糾正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依照監督條例和本辦法等規定處理。
第五章??保??障
第四十條??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標準化制度化常態化學習培訓機制,加強對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公共法律知識、業務知識、行政執法基礎知識和技能,以及行政執法行為規范、職業道德的教育培訓。
縣級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將鄉鎮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人員和司法所人員納入本部門、本系統組織的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培訓。
不得為申領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證件開展突擊培訓。
第四十一條??對專業性較強、業務復雜或者涉及重大事項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采用委托等方式,邀請有關領域的專家參與相關工作。
第四十二條??具有協助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職責的機關不履行協助職責,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監督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制發工作計劃、工作方案等行政執法監督重要工作列入年度行政執法質量考評指標體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省級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市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監督條例和本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行政執法領域、本行政區域適用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格式文書。
各級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可以根據監督條例和本辦法等規定制定工作細則。
第四十五條??街道辦事處等人民政府派出機關的行政執法監督與被監督工作依照監督條例和本辦法關于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本省未列入政府機構序列的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與被監督工作依照監督條例和本辦法關于行政執法部門的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設立在本行政區域內實行上級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并以上級領導為主的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發現其行政執法工作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行政執法重要制度的,應當通報其上一級行政執法機關處理,上一級行政執法機關拒不處理的,報告共同的上一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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