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陜西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7月22日
陜西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辦法
第一條??為了調動和激發廣大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快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推動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繁榮發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陜西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的評選和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陜西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選獎勵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學術導向,堅決維護意識形態安全,牢牢把握意識形態工作主導權,堅持以學術質量、社會影響、轉化應用等作為主要評選標準。
第四條??陜西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選獎勵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標準,接受監督。
第五條??陜西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社科評獎委員會),負責全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選工作。
省社科評獎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省級分管領導擔任,省社科評獎委員會成員由省級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省社科評獎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評獎辦),省評獎辦設在陜西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負責全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活動組織、協調等日常工作。
第六條??陜西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分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成果獎總數原則上為290個,可以根據全省哲學社會科學發展狀況及申報情況由省社科評獎委員會研究后作出適當調整,在評獎實施細則中予以明確。成果獎總數原則上不高于申報數的20%。
第七條??陜西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活動每兩年開展一次。
第八條??陜西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獎勵費用和評審工作經費應當列入省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本省從事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或者成果署名單位在本省區域內的個人或者集體,其成果可以申報。
省外的個人或者集體,接受省委省政府委托,研究陜西經濟社會發展中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的,其研究(調研)報告可以申報。
除編制在高等院校、黨校(行政學院)、社科院和其他社科研究機構,以教學、科研工作為主的領導干部以外,其他在職副廳局級以上領導干部不得參與申報。
第十條??設區的市負責哲學社會科學工作的機構、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機構和省級社科類學術社團為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選活動的申報受理單位。
無申報受理單位的,可以直接向省評獎辦申報。
第十一條??下列成果可以參評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一)公開出版或者發表的專著、譯著、工具書、志書、古籍整理出版物、科普讀物、論文等;
(二)智庫報告;
(三)與省外、境外作者合作,我省作者為第一作者的著作類和論文類成果;
(四)公開出版的論文集中的單篇論文;
(五)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報條件,但未申報參評上一次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成果;
(六)其他按照規定可以參評的成果。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參評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一)著作權有爭議的;
(二)剽竊、抄襲等違反學術道德的;
(三)涉及國家秘密的;
(四)已獲得?。ú浚┘壱陨溪剟畹模?/p>
(五)社科研究成果非中文首發的;
(六)論文集、教材、文藝作品、新聞報道、年鑒、大事記、音像制品等;
(七)其他按照規定不可以參評的。
第十三條??評審工作分為初評和終評兩個階段,采用匿名方式進行。
省評獎辦按照評審要求,組建初評組和終評組,負責評審工作。初評組和終評組的成員從省哲學社會科學評審專家庫中抽選。
有申報成果的個人不能作為評審人員和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申請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作者應當向申報受理單位進行申報。申報受理單位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報送省評獎辦。
省評獎辦對申報受理單位報送的成果及資料進行復審,復審通過后對參評成果目錄進行公示。
第十五條??評審結果由省評獎辦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日。公示期滿后,省評獎辦將公示結果報送省評獎委員會審定,并將審定后的結果報送省人民政府批準,由省人民政府表彰獎勵,頒發證書。
第十六條??陜西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獎金標準為:著作類成果一等獎3萬元、二等獎2萬元、三等獎1萬元;論文類成果一等獎1.5萬元、二等獎1萬元、三等獎0.5萬元;智庫報告類成果一等獎2萬元、二等獎1.5萬元、三等獎0.8萬元。
獎金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作適當調整。
第十七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申報成果的真實性、權屬等持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實名向省評獎辦舉報,舉報時應當提供書面材料和相關證據。
申報人對其成果獎勵等級或者未獲得獎勵的情形進行申訴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申報成果不符合政治導向要求,存在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情形的,取消其評獎資格;已經獲獎的,撤銷獎勵并追回獲獎證書和獎金。
申報成果存在前款所列情形的,取消該成果第一作者連續兩次申報資格。
評委在評獎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評委資格,并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省評獎辦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評獎當年實施細則,經省社科評獎委員會審定后,報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部門備案實施。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2年7月22日起施行,2027年7月22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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