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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探索推進“標準地”改革的意見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積極探索和完善土地資源要素配置,進一步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正確發揮市場作用和政府作用,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探索推進我省“標準地”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含義和指標體系

(一)基本含義。“標準地”是指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具備供地條件的區域,對新建工業項目先行完成區域評價、先行設定控制指標、實現項目開工建設所必需的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條件的可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

(二)指標體系。由內涵性和外延性指標構成。內涵性指標,是指由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對成片開發區域組織進行的、法律政策明確規定或要求的區域綜合性評價、評估成果或結論;外延性指標是指用地申請人(企業)應當達到或者滿足國家和地方政府要求的建設項目投資、能耗、環保、節約集約用地等方面的政策規定、標準和條件。

內涵性指標:按照“7+N”模式制定區域統一評價指標,“7”即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區域節能評價、水土保持區域評估、礦產資源壓覆評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文物考古評價、地震安全性評價等七項區域性統一評價,由市、縣、區有關職能部門制定具體區域評價指標要求;“N”即各市、縣、區結合本地實際確定的防洪影響評估報告等其他區域評價項目和標準。

外延性指標:按照“5+X”要求確定擬建設項目的控制性指標,“5”即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畝均稅收、用地標準、建筑容積率、能耗標準等五項控制性指標,由省級有關部門聯合制定并發布全省新增工業項目“標準地”指導性指標,市、縣、區有關職能部門制定具體標準;“X”即根據功能區劃、產業準入和相關區域評價要求確定的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安全生產評估、土壤污染防治和各類排放標準、要求等指標,由各市、縣、區結合當地實際具體制定,并實行動態調整,在出讓公告中一同發布。?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因地制宜,積極探索創新。各市、縣、區可根據實際情況探索推進“標準地”改革,在符合中央和本省要求的前提下大膽探索,構建特色突出、公開透明、規范高效的招商引資和土地出讓模式,吸納遴選符合高質量發展理念,具有高科技含量、高水平產出和節約集約用地的項目落地。

(二)堅持優化審批,服務企業發展。按照“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各市、縣、區要在土地出讓前,完成擬出讓“標準地”所在區域統一評估評價,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降低企業成本。

(三)堅持依法依規,加強監督管理。用地企業對標競價取得的土地,需按照使用“標準地”的具體項目標準和要求,就投資強度、畝均產出、能耗以及污染防治、排放等事項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承諾并進行公示。各地要通過建立健全“標準地”供后監管制度,強化對項目建設全過程特別是開工建設和竣工投產環節的監督檢查。

三、主要目標

在有條件的區域,探索推進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制度。通過“標準地”改革,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服務企業發展,構建公開透明、規范高效的招商模式,進一步加快企業建設項目落地投產,變“項目等地”為“地等項目”,真正實現“交地即發證、拿地即開工”。

2021年底前,率先在西安市及有條件的縣(區)或開發區探索推進“標準地”供應模式改革,形成可復制、利推廣的經驗做法;2022年,省級以上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城市新區等有條件區域,新批工業用地不低于40%按照“標準地”制度供應;2023年起,各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縣域工業集中區等產業集聚區全面推行工業項目“標準地”供應;2024年起,將“標準地”供應向混合產業項目推進和延伸。?

四、出讓程序

“標準地”改革是做實事先評價、做精指標控制、做優事中承諾、做快落地開工、做嚴事后監管,實行“定標出讓、對標拿地、按標施建、依標驗收”的項目用地閉環管理模式。其主要程序分為四個步驟:

(一)事先作評價。各類開發區、城市新區和連片開發區等有條件區域,按照政府統一服務要求,全面實施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區域節能評價、水土保持區域評估、礦產資源壓覆評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文物考古評價、地震安全性評價等七項區域性統一評估評價。各市、縣、區結合當地實際確定的防洪影響評估報告等其他區域評價項目和標準作為補充,并嚴格執行“凈地”出讓規定,為“標準地”落地提供堅實基礎。??

(二)事前定標準。各市、縣、區在區域評價的基礎上,根據產業導向和地塊實際,按照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制定當地“標準地”控制性指標。指標由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畝均稅收、用地標準、建筑容積率、能耗標準等五項控制性指標構成。根據功能區劃、產業準入和相關區域評價要求確定的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安全生產評估、土壤污染防治和各類排放標準、要求等指標作為補充,并編制出讓方案報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同時,探索以競稅收方式出讓“標準地”,將畝均稅收轉變為可以明碼標價的“硬實力”來參與土地競買,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三)事中作承諾。用地企業對標競價取得土地后,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同時,須簽訂“標準地”投資建設合同,明確用地標準、履約標準、指標復核辦法、承諾事項、違約責任等權利義務內容。企業按照具體項目外延性指標所確定的標準和要求,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承諾,公開公示后即可組織設計、施工,加快項目落地進度。?

(四)事后強監管。按照“誰提出、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市、縣、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對用地企業在項目建設、竣工驗收、達產復核等環節建立監測核查機制,對“標準地”出讓后用地企業的合同履行、承諾兌現情況實施協同監管,嚴格按約定予以獎懲。同時對企業投資“標準地”項目實施信用綜合監管,建立“標準地”企業投資項目信用評價體系和嚴重失信名單公示制度;對嚴重違約失信的,可結合實際探索建立項目用地退出機制。

五、主要任務

(一)完成“標準地”區域評價。在符合省、市、縣國土空間規劃前提下,市、縣、區政府和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統一組織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產業集聚區、城市新區及連片開發區等,全面完成區域評估評價事項,形成整體性的區域評估評價成果,由區域內投資項目無償共享共用。除按照法律政策規定須進行項目評估評價的,原則上不再開展單獨評估評價。各市、縣、區根據區域有關評估評價情況,完善項目準入要求,并向社會公布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清單;探索逐步擴大區域有關評估評價的覆蓋面。嚴格執行“凈地”出讓規定,確保具備項目開工必需的基本條件。?

(二)構建“標準地”指標體系。各市、縣、區在遵循和落實中央和省上發布的土地使用標準基礎上,研究建立工業用地“標準地”指標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產業準入、功能區劃和相關區域評估要求,合理提高標準,細化行業分類,強化能耗、污染物排放等總量控制,明確當地新增工業項目“標準地”的投資、稅收、建設、能耗、環境等控制性指標。建立單位土地出讓效益倒逼機制,探索混合產業用地供給。??

(三)做好“標準地”收儲工作。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各市、縣、區政府和開發區、城市新區及連片開發區域等可根據規劃時序和產業發展需要,嚴格按照《土地儲備管理辦法》關于“存在污染、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的土地,不得入庫儲備”的規定,在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優先將擬開發為“標準地”的地塊納入政府收儲范圍。

(四)改革“標準地”供應方式?!皹藴实亍笨刹扇≌袠伺馁u掛牌出讓、彈性年期出讓等方式供應。各地和省級以上開發區要積極探索創新產業用地競價方式,在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鼓勵企業通過競報年度稅收等指標,競買產業項目用地;對技術門檻高的產業、高端裝備制造業以及高新技術產業等工業、科研用地項目,可探索按照技術標和設計標為主、價格標為輔的方式,以招標方式確定中標人;對標準化廠房、科技孵化器用地可采取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供應;對具有重大帶動作用、畝均產出高、且利用低效存量土地的產業項目,可采取帶準入條件、以協議出讓(出租)方式供應土地。

(五)明確“標準地”出讓履約要求。推動“標準地+承諾制”改革,要求項目從土地交付到開工不超過30個工作日。企業取得“標準地”后,與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與市、縣、區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機構)簽訂《“標準地”投資建設合同》,明確“5+X”控制性指標、竣工驗收、達產復核、違約責任等事項,協議具體內容參照《陜西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7年本)》《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陜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實施細則〉的通知》(陜建發〔2017〕377號)執行。企業在簽訂“標準地”成交確認書后,5個工作日內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對一次性繳清土地出讓價款和有關稅費且不再變更受讓主體的,交地時同步核發不動產權證書。?

(六)加強“標準地”項目審批服務。各市、縣、區政府指定相關職能部門做好企業投資項目服務工作,建立“標準地”項目前期服務機制,加強項目前期精準指導,確保項目及時高效落地。有條件的市、縣、區政府可指定相關職能部門牽頭開展“標準地”項目審批代辦服務,組建代辦隊伍。根據企業自愿,代辦人員可為企業無償提供代辦協辦服務;企業可選擇委托全流程或部分審批事項代辦協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后果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市、縣、區政府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清單及具體要求,申請人對照清單和要求做出書面承諾并完成公示的,審批部門可以直接做出審批決定,加速項目開工落地。?

(七)規范“標準地”項目對標驗收。依法取得“標準地”的項目竣工后,按照中央和省上政策規定,由市、縣、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照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等相關指標進行竣工聯合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出具竣工驗收意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責令用地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的,竣工驗收不予通過,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

(八)推進“標準地”聯辦聯動改革。探索推進“標準地”改革是營造良好投資環境的重要內容,要堅持在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省政府各職能部門,市、縣、區政府按職責分別推進,合力保障“標準地”制度落實到位。

各市、縣、區政府是推動“標準地”改革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區域內工業用地區塊細分、功能定位、組織實施區域評估評價;負責組織項目建設竣工的履約評估和投產復核;開展“標準地”企業投資項目信用綜合監管,建立“標準地”企業投資項目信用評價體系和嚴重失信名單制度;完成擬出讓宗地必要的通路、通水、通電和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按職責做好企業投資項目服務工作。?

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以及政府推進“標準地”改革的要求,統籌資金管理,保障“標準地”工作經費投入。?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推進區域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結合產業目錄指引出具規劃條件,制定建設項目容積率控制指標,組織“標準地”出讓工作,在發布的出讓公告中明確各項控制指標內容,做好項目規劃許可等相關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分門類、按照行業產業特點和準入要求,確定建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等控制指標,擬定《“標準地”項目投資建設合同》。?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提出區域生態環境準入要求,負責組織指導對擬納入“標準地”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能源部門或市、縣、區政府指定的職能部門:依據發展改革部門核定的能耗雙控指標,負責推進區域節能評價工作,結合區域節能報告提出區域能耗標準控制性指標要求。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提出區域新建民用建筑的建筑節能、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等指標要求,并在項目招投標、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竣工驗收備案等過程中加強監督管理。

水利部門:負責開展區域防洪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區域水資源論證評估工作;按照“三同時”制度,監督指導落實好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商務部門:負責會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稅務等部門確定區域項目畝均稅收等標準,并做好招商、選商引資等相關工作。

稅務部門:負責會同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確定區域項目畝均稅收等標準,并做好相關稅費收繳工作。

文物部門:負責開展區域文物考古評價工作,并結合文物評價報告提出文物保護的具體要求。

地震部門或市、縣、區政府指定的職能部門:負責指導做好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行政審批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對政府明確的項目區域事項,組織有關單位辦理政府統一服務事項,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標準地”與“多規合一”改革聯動機制。?

六、組織實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組建陜西省推進“標準地”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由省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自然資源廳廳長任副組長,成員由省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商務、文物、能源、稅務、地震等主管部門組成,重點研究“標準地”改革的重大問題,統籌指導和協調推進相關工作,辦公室設在省自然資源廳。各地要加強對“標準地+承諾制”的組織領導,建立相應的“標準地”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加強統籌協調,細化工作措施,推動“標準地”改革取得實效。

(二)強化改革協同。探索推進“標準地”改革,是對我省已經推廣實施的簡化審批制度等改革的一次融合和提升,“標準地”制度要有效對接“多規合一、多審合一、多驗合一、多證合一”以及容缺審批、承諾告知等極簡審批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措施,要充分發揮改革疊加效應,最大限度降低企業用地成本。對以“標準地”方式供地的,在辦理后續工程規劃、施工、消防等行政審批或許可事項時,要加快辦理,切實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優化和提升營商環境,以新型模式招引遴選高質量項目落地。

(三)強化考核評估。推進“標準地”改革工作實行節點管控、倒排時間、掛圖作戰。建立和落實對各地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供應、開發利用情況進行評估考核機制,對“標準地”改革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對工作滯后的給予通報。?

(四)強化宣傳引導。要充分利用電視、互聯網、報紙和新媒體廣泛宣傳“標準地”改革,及時準確發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讀,正確引導社會預期,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典型做法,為推進“標準地”改革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附件:陜西省“標準地”試點縣(區)名單(共11個)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2月18日

附件

陜西省“標準地”試點縣(區)名單

(共11個)

1.西安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2.渭南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3.漢中市:漢臺區、勉縣

4.咸陽市:秦都區

5.寶雞市:麟游縣

6.榆林市:榆神工業園區

7.銅川市:耀州區(新區)

8.商洛市:山陽縣

9.安康市:漢濱區(恒口示范區、國家小城鎮試驗區)

10.延安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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