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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陜西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陜西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1月13日

陜西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繁榮哲學社會科學事業,加強對哲學社會科學的政治領導和工作指導,加快構建具有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推動陜西社科強省建設,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陜西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的評選和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陜西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設立陜西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委員會,負責全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選工作。

省評獎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省級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從事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的專家和省級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省評獎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陜西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以下簡稱省社科聯),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 陜西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獎勵總數原則上不超過290個,可隨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及成果申報總量變化作適當調整。

第六條 陜西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活動每兩年進行一次。

第七條 評獎活動所需經費列入評獎當年省財政預算。

第八條 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注重成果的繼承性、民族性、原創性、時代性、系統性和專業性,注重體現中國特色和陜西風格。鼓勵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冷門學科創新發展,堅持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并重。

制定明確的評獎標準,嚴格按照標準評選。達不到標準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九條 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委員會辦公室按評審要求,組建初評委員會和終評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

初評委員會和終評委員會的成員從省哲學社會科學評審專家庫中抽選,實行完全回避制度,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委員會審定。

第十條 在我省工作的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均可申報陜西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申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由申報人向受理單位申報。

在職副廳局級以上(含副廳局級)領導干部中,僅限于編制在高等院校、黨校、社科院、行政學院和其他社科研究機構、事業單位,并以教學、科研工作為主,其成果可以申報。

第十一條 各設區市社科聯、省社科聯所屬社會組織、各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機構及省直有關部門為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選活動的申報受理單位。

受理單位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上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委員會辦公室復審。

第十二條 下列在當屆評獎周期內完成的,具有重要學術價值或應用價值的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可以申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一)公開出版或發表的專著、編著、譯著、論文、工具書、志書、研究(調研)報告、古籍整理出版物、科普讀物;

(二)與省外作者合作,我省社科工作者任第一主編或第一作者的成果;

(三)系列叢書的單本專著、系列論文或論文集中的單篇論文;

(四)發表在境外出版物上的成果;

(五)未公開發表,但對決策資政、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價值或參考借鑒作用的調研報告;

(六)其他按規定可以申報的成果。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一)著作權有爭議的;

(二)論文集、教材、文藝作品、新聞報道、年鑒、大事記等;

(三)已獲得?。ú浚┘壱陨溪剟畹?;

(四)屬于交叉學科且已申報參評省科學技術獎的。

第十四條 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和方式進行:

(一)申報:成果作者按照獎項設置填寫申報表,向受理單位申報。

(二)初審:受理單位對申報成果進行受理、初審、數據匯總,并向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委員會辦公室報送成果及相關資料。

(三)復審: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受理單位報送的成果及資料進行統一分類、編碼、復審。

(四)評審:分為初評和終評兩個階段。評審過程采取“兩級評審、加權計算”的評審方式確定成果排名,以投票方式確定獲獎等次;評審全程為匿名評審,引入第三方監督公證機制。

1.初評:由初評委員會負責,采取評委打分方式,按得分高低依次排序,評選出終評候選成果;審讀域外成果。

2.終評:由終評委員會負責,先對終評候選成果打分,之后在第三方監督公證之下,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委員會辦公室對兩次得分進行加權計算,匯總排序后,由終評委員會采取投票方式確定獲獎等次。

(五)公示: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委員會辦公室將評獎結果向社會公示30天(含節假日)。

(六)批準:經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委員會審定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陜西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由陜西省人民政府表彰獎勵,并頒發獲獎證書。獎金標準分別是:著作及調研報告類成果一等獎3萬元、二等獎2萬元、三等獎1萬元;論文類成果一等獎15萬元、二等獎1萬元、三等獎05萬元。

第十六條 申報人對初審結果有異議的,向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委員會辦公室申訴。

第十七條 申報參加評獎的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如有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的,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委員會取消其參加評獎資格。

第十八條 對已獲得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發現有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的,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委員會報請省政府撤銷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被撤銷獎勵的,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委員會給予通報。

第十九條 評委和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在評獎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委員會建議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擔任評委的,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委員會取消其評委資格。

第二十條 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本辦法制定評獎實施細則,報經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備案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3日起施行,2022年11月12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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