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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5月31日

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72號)精神,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進一步吸引各類人才,助力“追趕超越”目標實現,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基本原則。

統籌設計,協同推進。統籌推進本地和外地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行相同的落戶條件和標準。統籌戶籍制度改革與相關配套制度改革創新,優化政策組合,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尊重意愿,自主落戶。依法保障非戶籍人口的合法權益,充分尊重群眾自主落戶的意愿,不強迫非戶籍人口落戶城市,堅決打破“玻璃門”,嚴格防止“被進城”和“被落戶”。

存量優先,帶動增量。立足基本省情,積極穩妥推進,優先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能夠適應城市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的非戶籍人口落戶問題,形成示范效應,逐步帶動新增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

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緊密結合實際情況,充分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賦予各地更多操作空間,鼓勵各地創造典型經驗。

(二)主要目標。

“十三五”期間,進一步放寬戶口遷移政策,城鄉區域間戶籍遷移壁壘加速破除,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年均提高1.5個百分點以上,年均轉戶60萬人。到2020年,戶籍人口城鎮化率達到50%以上,與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差距比2013年縮小2個百分點以上。

二、進一步放寬落戶條件

(三)全面放開放寬重點群體落戶限制。以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在城鎮就業居住1年以上和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以及新生代農民工為重點,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全面放開對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的落戶限制,積極探索實行農村籍高校學生來去自由的落戶政策。(省公安廳牽頭)

1.引導農業轉移人口在就業地落戶。在小城市和建制鎮居住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即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在市轄區(西安市市轄區除外)居住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1)有合法產權住所;(2)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租借、寄住)并連續居住1年以上;(3)有合法穩定就業。以上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夫妻雙方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2.我省大中專院校錄取的農村籍學生在校期間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至高校所在地,畢業后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回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或者遷入我省的就(創)業地。

3.退出部隊現役的農村籍義務兵和士官,在實際居住生活的市轄區(西安市市轄區除外)、建制鎮和小城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租借、寄?。┑?,可根據本人意愿登記常住戶口。

4.舉家在同一城市、建制鎮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農村籍人員,在實際居住生活的市轄區(西安市市轄區除外)、建制鎮和小城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租借、寄住)的,可根據本人意愿申請落戶。

5.加大力度吸引人才落戶。取得國家認可的大專以上學歷的高校畢業生、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畢業生、取得技術等級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及企事業單位需要的技術工人、留學歸國人員,可根據本人意愿在我省市轄區、建制鎮和小城市申請落戶。

6.引導農村居民進城落戶。對進城落戶的農村居民,根據其意愿,允許保留其在原籍地的農村集體土地(林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

(四)在農村地區實行來去自由的戶口遷移政策。按照《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陜政發〔2015〕12號)精神,凡2015年3月19日以后辦理了進城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其本人或配偶在建制鎮或小城市的農村原籍具備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且實際長期居住的,可將戶口遷移至原籍。(省公安廳牽頭)

(五)放寬投靠類落戶條件。具有我省市轄區(西安市市轄區除外)、建制鎮和小城市戶籍的人員,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夫妻雙方父母,可以申請投靠落戶。(省公安廳牽頭)

(六)調整完善西安市落戶政策。西安市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文化程度、專業職稱(職業技能)、個人誠信記錄等為主要指標,合理設置積分分值,抓緊建立積分落戶制度。要區分主城區、郊區、新區等區域,分類制定差別化落戶政策。進一步放寬外來人口落戶指標控制,加快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率。(西安市政府負責)

三、制定實施配套政策

(七)加大對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加大省財政對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支持力度,省對市縣的財力性轉移支付分配與持有居住證人口掛鉤,省財政及省級相關專項資金管理部門在安排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就業等專項資金時,要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的市、縣、區給予重點支持。根據不同時期農業轉移人口數量規模、不同地區和城鄉之間農業人口流動變化、大中小城市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異等,適時對省級財政轉移支付規模、結構進行動態調整。落實各市、縣、區的主體責任,逐步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引導各地加大支出結構調整力度,依靠自有財力為農業轉移人口提供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省財政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機制,根據各地吸納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人數等因素適當給予獎勵。(省財政廳牽頭)

(八)建立財政性建設資金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城市基礎設施投資的補助機制。制定省級預算內投資安排向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較多的城鎮傾斜的實施辦法和細則。省財政在安排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等相關專項資金時,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的市、縣、區給予傾斜支持。圍繞省委、省政府新型城鎮化建設和重點鎮發展規劃和方向,省財政繼續加大對省級重點示范鎮和省級文化旅游名鎮等城鎮化發展資金支持力度。(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牽頭)

(九)建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機制。堅持以人的城鎮化為核心,制定人地掛鉤實施細則。通過實行差別化用地標準、實施規劃統籌管控、改進用地計劃安排、優化土地供應結構、提高農村土地利用效率等措施,全面建立合理的人地掛鉤政策體系,為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提供用地保障。(省國土資源廳牽頭)

(十)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投融資制度。研究制定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融資溝通協調機制、考核獎勵機制、融資后續監督機制,推動國家金融宏觀調控政策、金融監管政策與地方財政扶持政策的有機結合。積極利用證監會關于公司債券發行管理的有關政策,支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企業發行公司債券,充分利用交易所債券市場擴大直接融資規模;鼓勵社會資本通過認購公司債券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信貸投放。(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西安分行、陜西證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建立健全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支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省市財政在安排地方政府債券額度時,嚴格按照《陜西省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陜政發〔2015〕18號),充分考慮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的市、縣、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需求,在不突破債務限額的前提下,給予重點傾斜支持。(省財政廳牽頭)

深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建立合理回報機制,探索優化PPP項目的多種付費模式,采取資本注入、直接投資、貸款貼息,以及政府投資股權少分紅、不分紅等多種方式支持城市公共服務領域和基礎設施領域項目建設,提高社會資本參與積極性。(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西安分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建立進城落戶農民“三權”維護和自愿有償退出機制。盡快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及時解決好確權頒證遺留問題,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在堅守“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三條底線的前提下,加快推進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加快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鼓勵縣(區)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清產核資,試點推動集體經營性資產量化到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落實進城落戶農民集體收益分配權。加快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建立健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則,支持和引導進城落戶農民自愿有償轉讓“三權”權益,現階段農村“三權”交易范圍要嚴格限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各地不得強行要求進城落戶農民轉讓其在農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或將其作為進城落戶條件。(省委農工辦牽頭,省農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參與)

(十二)將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加快完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確保進城落戶農民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權利。住房保障逐步實行實物保障與租賃補貼并舉,通過市場提供房源、政府發放租賃補貼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承租市場住房。推進擴大住房公積金繳存面,將農業轉移人口納入覆蓋范圍,鼓勵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存。(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

(十三)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參與)

1.做好進城落戶農民參保工作。把進城落戶農民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體系,確保連續享受基本醫保待遇。進城落戶農民在城鎮單位就業并有穩定勞動關系的,可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2.規范醫保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和異地就醫結算機制。進城落戶農民和流動就業人員等參加轉入地基本醫療保險后,轉入地經辦機構應依據參保人申請,通知轉出地經辦機構辦理醫保關系轉移手續,確保管理服務順暢銜接,避免待遇重復享受。轉出地經辦機構應在參保人辦理中止參保手續時為其開具參保憑證。參保憑證是參保人員的重要權益記錄,由參保人妥善保管,用于轉入地受理醫保關系轉移申請時核實參保人身份和轉出地經辦機構記錄的相關信息。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補償管理政策、信息系統功能和服務網絡,建立異地就醫運行管理機制,逐步實現跨省就醫聯網結報。

3.妥善處理醫保關系轉移接續中的有關權益。進城落戶農民和流動就業人員等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當年,基本醫療保險不受限制,按接受地規定繼續享受相應的待遇。后續年份按時足額繳費并享受相應報銷待遇。流動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各地互認。

4.做好醫保關系轉移接續管理服務工作。規范醫保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程序,積極探索推行網上經辦、自助服務、手機查詢等經辦服務模式,引導和幫助用人單位和個人依規主動更新參保信息。加強經辦服務管理平臺建設,完善和推廣社會保險(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系統,推進標準化建設和數據信息跨地區、跨部門共享,確保跨地區、跨制度參保信息互認和順暢傳遞。

(十四)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養老保險等政策。加快落實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推動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參加當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規定享有養老保險待遇。確保進城落戶農民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權利。進城落戶農民獲得當地居民戶籍后,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條件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牽頭)

(十五)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各地要確保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受教育與城鎮居民同城同待遇。加快完善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為進城落戶居民子女轉學升學提供便利。(省教育廳牽頭)

(十六)推進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切實保障居住證持有人享有的教育培訓、就學就業、社會保障、醫療衛生、保障性住房等城市基本公共服務和辦事便利,逐步實現流動人口公共服務均等化。鼓勵各地根據實際不斷擴大公共服務范圍并提高服務標準,縮小居住證持有人與戶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務的差距。(省公安廳牽頭,省級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強化監測檢查

(十七)健全落戶統計體系。切實做好年度1‰人口變動抽樣調查和戶籍人口年度統計工作,及時準確反映我省兩個指標的變動狀況,并以此為基礎進行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和戶籍人口城鎮化率的測算評估,積極做好數據上報發布工作。(省統計局牽頭,省公安廳參與)

(十八)強化檢查和評估。2018年組織開展對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情況的中期評估,2020年進行總結評估。(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牽頭)

要采取自我評估和第三方評估相結合的方式,對相關配套政策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動態調整完善政策,強化政策實效。省推進新型城鎮化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強化對各地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指導。(省推進新型城鎮化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省政府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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