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陜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陜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4月27日
陜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
為貫徹國務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陜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推進我省2017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各項任務的落實,制訂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總體要求:構建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分解土壤污染防治目標任務,壓實土壤環境管理責任;啟動全省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建立國控監測網絡,落實土壤環境保護措施,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推進土地安全利用。
控制指標: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不低于70%。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積不低于12萬畝,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面積不低于14.5萬畝,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面積不低于325萬畝。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排放量與2013年相比下降3%。
二、重點任務
(一)開展監測調查,筑牢土壤污染防治基礎。
1.建設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完成我省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設置,充分發揮行業監測網作用,建成全省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網絡,基本形成土壤環境監測能力。(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各市縣區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市縣區政府落實,除特別說明不再列出)
2.啟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組織編制《陜西省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實施方案》,開展農用地、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調查,完成土壤污染調查年度工作任務。(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二)加強分類管控,保障農用地生產環境安全。
3.加大農用地土壤環境保護力度。完善政策制度,有序推進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糧豆輪作、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等措施實施。督導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履行土壤環境保護的責任,避免因過度施肥、濫用農藥等掠奪式農業生產方式造成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產糧(油)大縣(見附件1)啟動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方案。(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境保護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4.推進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按照農業部門現有掌握的受污染耕地面積和分布,推進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積不低于12萬畝。潼關縣、勉縣、安康市漢濱區、嵐皋縣制訂實施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省農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參與)
5.嚴控重度污染耕地。按照農業部門現有掌握的重度污染耕地面積和分布,制定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面積不低于145萬畝。(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三)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防范人居環境風險。
6.建立調查評估制度。在土地使用權回收和用途變更過程中,建立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制度。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定,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市、縣級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參與)
7.明確管理措施。初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開發利用負面清單形成機制,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嚴格用地準入。(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參與)
8.落實監管責任。對建設用地實行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部門聯動監管,建立部門間信息溝通機制。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重點行業的企業用地達標率達到100%。(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境保護廳負責)
(四)加強源頭管控,保障土壤環境安全。
9.保護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土壤環境。各市制定本行政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保護制度,加強水源地周邊土壤保護和污染防控,確保飲用水質安全。(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參與)
10.嚴打非法排污。依法嚴厲打擊向沙漠、灘涂、鹽堿地、沼澤地等未利用地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嚴肅查處通過暗管、滲井、灌注等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對涉嫌犯罪及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案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偵辦。(省環境保護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專項環境執法,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群眾反映強烈的企業進行掛牌督辦,對涉嫌犯罪及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案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偵辦。(省環境保護廳、省安全監管局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對超標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企業掛牌督辦,限期治理,對治理后仍不能達標的企業,依法責令其停業關閉。(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參與)
11.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嚴格審批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增加土壤環境評價內容,提出防范土壤污染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建設項目,增加土壤環境評價內容。(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落實)
12.加強企業污染監管。確定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布。對列入名單的企業,細化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環保誠信建設等監管要求。市、縣級政府與本行政區內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并向社會公開。(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參與)
13.嚴防礦產資源開發污染。各市制定本行政區內歷史遺留尾礦庫整治計劃,并完成年度任務。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的縣(市、區)(見附件2)執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督導有重點監管尾礦庫的企業開展環境風險評估、納入伴生放射性監管的企業開展土壤輻射環境自行監測。(省環境保護廳、省安全監管局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土資源廳參與)
14.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并落實相關總量控制指標。加強涉重金屬企業監督檢查,對整改后仍不達標的企業,依法責令其停業關閉,并將企業名單向社會公布。完成有色采選及冶煉、鉛蓄電池生產及回收再生鉛、皮革加工、鉻鹽生產、聚氯乙烯(電石法)生產、電鍍加工、硫酸生產(硫鐵礦)等7個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鎘、汞、砷、鉛、鉻)排放量與2013年相比下降3%的任務。(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參與)
完成淘汰普通照明白熾燈年度任務,按照鉛酸蓄電池等行業標準逐步淘汰落后產能。(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參與)
15.規范工業廢物處置。清查尾礦、煤矸石、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錳渣、冶煉渣、電石渣、鉻渣、砷渣、汞渣以及脫硫、脫硝、除塵等產生的固體廢物堆存場所,摸清底數,有序實施綜合整治。(省環境保護廳、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土資源廳參與)
制訂電子廢物、廢輪胎、廢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動的清理、規范整頓方案,引導有關企業采用先進適用的加工工藝集聚發展。(省環境保護廳、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供銷合作社參與)
編制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推進處置設施建設;鼓勵區域和工業園區配套建設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設施,完善危險廢物收運體系;加強歷史遺留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強化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規范化管理考核。(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參與)
16.嚴控農業污染。科學合理施用化肥農藥,化肥使用量年增長率控制在1%以內,禁止使用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肥料,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棄物直接用作肥料;農藥有效利用率較上年提高07%以上。(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供銷合作社等參與)
鼓勵廢棄農膜回收和綜合利用,制定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激勵辦法,在西安市開展廢棄農膜回收利用試點。(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供銷合作社等參與)
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開展規?;B殖場、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情況摸排,查清未達到要求的規模化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數量。開展旬邑縣、澄城縣、洛川縣等生豬大縣種養業有機結合、循環發展試點方案的研究制訂工作。(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境保護廳參與)
加強灌溉水水質管理,制定實施灌溉水水質定期監測計劃,開展評價工作。(省水利廳牽頭,省農業廳參與)
17.減少生活污染。開展咸陽、渭南市生活垃圾分類示范城市建設,在咸陽市開展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試點。完成全省非正規垃圾填埋場排查工作,組織制定非正規垃圾填埋場整治計劃,推動完成年度任務。(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等參與)
在西安、寶雞、咸陽、渭南、延安市開展餐廚垃圾處理試點。(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等參與)
完成900個建制村環境綜合整治。(省環境保護廳負責)
(五)有序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改善土壤環境質量。
18.建設綜合防治先行區。啟動潼關縣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試點,在土壤污染源頭預防、治理與修復、監管能力建設等方面先行探索。督導潼關縣政府編制建設方案,報省環境保護廳、省財政廳備案。(省環境保護廳、省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19.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各市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制定本行政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建立項目庫。2017年11月底前,規劃和項目庫報省環境保護廳備案。(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省農業廳參與)
20.實施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根據國土、農業部門現有掌握的受污染耕地情況,實施治理與修復。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面積不低于325萬畝。(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參與)
以重污染工礦企業、集中污染治理設施周邊、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區域、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廢棄物堆存場地等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啟動10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項目(見附件3)。(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省農業廳參與)
三、保障措施
(一)構建管理體系,落實主體責任。
按照“國家統籌、省負總責、市縣落實”原則,建立完善土壤環境管理體制,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屬地責任。建立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督查制度,對各地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和評估。各市縣要加強組織領導,逐級明確任務、落實責任。(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考核辦、省審計廳參與)
(二)統籌資金使用,確保重點任務。
加大資金統籌力度,支持開展土壤環境監測、調查、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監督管理等工作的資金投入,重點向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工作傾斜。將農村垃圾收集、清運、處理處置及農村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運行資金納入當地財政預算,形成長效的資金投入機制。(省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省環境保護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三)狠抓能力建設,夯實防治基礎。
加強土壤環境監測、監管執法、應急能力等建設,配備必要的監測儀器設備、現場執法裝備等。著力提升隊伍業務素質,省、市每年分別至少開展1次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四)加快科研投入,提升防治水平。
充分發揮高等學校、研究機構、企業等自身科研優勢,開展土壤污染調查監測、風險管控、治理修復等關鍵技術研究。建設土壤污染防治實驗室、科研基地,加快推進科研基礎設施建設;在省重點研發計劃中設立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課題,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類科研項目支持力度;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成果、技術的轉化和推廣應用,促進產業化發展。(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林業廳、省科學院等參與)
(五)開展宣傳教育,提升保護意識。
各市、縣、區要抓緊制訂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方案,普及土壤環境保護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樹立“保護土壤人人有責”的意識,營造土壤環境保護的良好社會氛圍。(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教育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糧食局、省科協等參與)
結合本方案,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等重點牽頭部門要及時制訂出臺本部門專項工作方案和年度實施計劃;各市要制訂出臺本行政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年度實施計劃。以上工作方案和年度實施計劃報省環境保護廳備案。省環境保護廳要加強督促檢查,定期匯總省級有關部門及各市工作進展情況報省政府。
在貫徹落實中發現重大問題,應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附件:
1 產糧(油)大縣名單.pdf
2 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的縣(市、區)名單.pdf
3 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啟動項目清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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