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陜西省城鄉規劃委員會工作章程》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陜西省城鄉規劃委員會工作章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2月28日
陜西省城鄉規劃委員會工作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全省新型城鎮化和城市工作,增強城鄉規劃決策的科學性和權威性,確保城鄉規劃規范有序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發〔2016〕6號),《陜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省城鄉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規委會)是省政府統一指導協調全省城鄉規劃工作,并對有關問題進行審議決策的議事協調機構。
第二章 機構設置和工作職責
第三條 省規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組成。
省規委會主任由省長擔任,副主任由分管副省長擔任。
省規委會委員由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文物局、省旅游局、省人防辦、省測繪地理信息局、省電力公司、省地方電力集團公司等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第四條 省規委會的主要職責為:
(一)協調處理全省城鄉規劃中全局性、長遠性、跨區域性的重大問題,協調處理規劃改革試點時期的難點問題;
(二)審查全省和跨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
(三)審查設市城市總體規劃、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以及規劃實施過程中的重大規劃調整;
(四)指導、檢查設市城市規劃的編制與實施;
(五)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省規委會委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省規委會會議并有表決權;
(二)對省規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對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問題進行監督,并就提交省規委會研究的議題提出建議。
第六條 省規委會委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省規委會章程,支持省規委會工作;
(二)承擔省規委會委托的有關審查和審議任務;
(三)落實執行省規委會有關決議。
第七條 省規委會下設三個機構:
(一)辦公室。設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省規委會日常工作。主任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副主任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分管負責同志擔任。
(二)專家組。由國內城市規劃及相關專業非行政專家組成,為省規委會決策提供咨詢意見。
專家組成員采取部門推薦、個人自薦等方式推選產生,經省規委會辦公室初審,報省規委會主任或副主任審定后,由省規委會辦公室頒發聘書。專家組組長及副組長人選,由專家組成員推選產生,經省規委會辦公室報省規委會主任或副主任批準。
(三)督察辦。設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主任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分管負責同志擔任。
第八條 省規委會下設機構工作職責:
(一)辦公室
1擬定省規委會年度工作計劃,報省規委會審定;
2做好議題提交省規委會會議審議工作;
3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涉及全省城鄉規劃發展的長遠性、全局性及跨區域性問題開展調研,并提交省規委會審議;
4負責省規委會的日常工作,起草并報審省規委會會議紀要,督促檢查落實省規委會會議的決定事項;
5完成省委、省政府和省規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專家組
l對需提交省規委會審查的城鄉規劃進行技術審查,并提交書面技術審查意見;
2對跨區域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和對城鄉規劃有重大影響的大型建設項目進行技術論證與咨詢;
3對城鄉規劃的重大問題進行分析研究與論證,向省規委會提供決策建議;
4承擔省規委會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督察辦
1對各城市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定期向省規委會提出對城市人民政府執行規劃情況的督察報告;
2對違反城市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保護規劃以及違反法定程序調整規劃等有關情況向省規委會報告;
3督促各城市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規劃的建設行為進行查處,并向省規委會報告查處情況。
第三章 工作機制
第九條 省規委會建立全體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全體會議)、專項問題會議(以下簡稱專題會議)和辦公室主任會議(以下簡稱辦公會議)三級會議制度。
省規委會委員、專家組成員以及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原則上不得缺席應參加的省規委會各類會議,因故不能參加的,應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并說明原因,或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委托其他人參加。
第十條 全體會議由省規委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開,參會委員的數量應不少于省規委會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全體會議主要任務:
(一)審議省規委會年度工作完成情況;
(二)審查省級及跨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以及規劃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內容調整;
(三)協調處理省級有關規劃、重大設施建設與城市規劃之間的問題;
(四)其他需要全體會議研究審議的問題。
第十一條 專題會議由省規委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開,根據會議議題通知相關委員、部門和單位及專家參加。
專題會議主要任務:
(一)根據省規委會工作職責,協調處理全省城市規劃、城鎮體系規劃、跨行政區域重大建設項目選址中需審議的重大問題;
(二)審查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以及規劃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內容調整;
(三)省規委會交辦的其他需審議的問題。
第十二條 辦公會議由省規委會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開,根據會議議題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專家參加。
辦公會議主要任務:
(一)研究確定需提請省規委會全體會議和專題會議審議的事項,并做好上會前的協調準備工作;
(二)協調落實全體會議和專題會議作出的決議;
(三)組織協調專家組的工作;
(四)研究擬定省規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重大課題研究經費計劃;
(五)其他需要研究協調的問題。
第十三條 根據會議需要,可邀請政府相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省規委會特聘專家作為特邀委員參加省規委會會議,參會的特邀委員享有委員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四條 省規委會全體會議或者專題會議采取議決方式,并以會議紀要的方式予以確認,由省規委會主任簽發后生效。審議通過的規劃,報省政府批準實施。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全體會議審議,并經參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表決同意。
第十六條 本章程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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