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陜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制訂的《陜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獎勵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8月22日
陜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省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的完成,保證獎勵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據《中共陜西省委辦公廳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意見》(陜辦發〔2010〕11號)、《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陜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陜政發〔2011〕42號)、《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陜政發〔2014〕3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級有關部門負責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的考核,省財政廳負責獎勵資金的籌集撥付,并監督資金的使用。
第三條 獎勵資金在省級保障性住房補助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四條 保障性安居工程獎勵工作堅持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相結合,被評為省級先進的單位及個人由省政府通報表彰;被評為先進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楊凌示范區、西咸新區管委會(含新城)由省政府給予資金獎勵。
第五條 省政府對市級政府的獎勵設一等獎1個,二等獎2個,三等獎3個。一等獎獎勵3000萬元,二等獎獎勵2000萬元,三等獎獎勵1000萬元。
第六條 省政府每年表彰10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先進縣(市、區、新城),各獎勵500萬元。
第七條 各設區市政府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推薦3個縣(市、區)政府,西咸新區管委會推薦3個新城管委會參加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先進縣評定。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考核結果提出獎勵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上報省政府審定。
第八條 獎勵資金使用范圍:
1保障性住房項目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2保障性住房項目市縣配套資金;
3創建“和諧社區·幸福家園”配套設施建設;
4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建設。
其中,第1項資金比例不得低于50%,第4項資金不得高于5%。
第九條 獎勵資金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彌補辦公經費不足,不得購買新建辦公場所和設備,不得購買小轎車,不得用于發放給個人。??
第十條 各市人民政府,楊凌示范區、西咸新區管委會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對所轄縣(市、區、新城)的獎勵辦法,省政府獎勵給市級的資金除按本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使用外,也可用于對所轄縣(市、區、新城)的獎勵。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22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原《陜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獎勵暫行辦法》(陜政發〔2015〕18號)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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