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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陜西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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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1月23日


陜西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格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效保護、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保障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陜西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陜西省行政區域內省、市、縣、鄉四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指導土地管理的綱領性文件,是落實土地宏觀調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劃從事土地利用管理活動。
  第四條 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堅持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集約用地制度,統籌城鄉土地利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管理工作,并對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目標執行情況負總責。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與同期編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銜接,各地區、部門、行業編制城鄉建設、區域發展、產業布局、基礎設施、生態環境等相關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各類專項規劃安排的土地用途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利用主導方向相一致。
  第二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科學編制和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依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嚴格建設用地審批。
  第八條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根據有關規定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預審,并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審查。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需建設的項目,應當按照規定程序修改規劃。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ㄒ唬┻x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允許建設區范圍內的建設項目。
  (二)已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文本、圖件)的交通、水利、軍事等單獨選址項目。
  (三)已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文本,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安排了建設用地規模的能源和礦山等單獨選址項目。
 ?。ㄋ模┮蚜腥胪恋乩每傮w規劃文本, 但用地面積較小,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難以定位的電信基站、輸電線路塔基、輸油(氣、水)管道及其場站、閥室、航空導航站(臺)、風電場機組、箱變、升壓站等基礎性、公益性單獨選址建設項目。
 ?。ㄎ澹┝阈欠稚ⅰ⒂玫孛娣e較小又符合用地標準的,且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已預留農村居民點用地指標的新增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蚜腥氤青l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生態扶貧避災移民搬遷土地綜合利用等試點規劃,且項目區實施規劃或方案已經省政府審批的建新區范圍內的用地。
 ?。ㄆ撸┻x址在限制建設區或禁止建設區,建設內容與土地用途區主導功能相符的風景名勝和特殊用地,以及為保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文化遺產的各類建設項目。
  第十條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審查各類用地。
  (一)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根據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按照規定及時完成項目用地預審;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根據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對項目的批準文件,及時修改規劃,并將規劃修改方案與建設用地預審資料一并報批;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不得通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確需建設的項目,需先修改規劃。
  (二)城鎮村建設用地,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按照規定審查報批用地。在確保允許建設區規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在有條件建設區進行選址建設的,或已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點建設項目清單,但選址在限制建設區的民生、環保和風景旅游等特殊項目,需先修改規劃,規劃修改方案批準后才能審批用地。
  因城鎮化進程加快,需要在允許建設區規模之外使用有條件建設區的,必須在確保耕地保有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建設用地規模不增加、布局合理的前提下,編制規劃修改方案,經規劃原審批機關批準后審批用地。
  第十一條 嚴格規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規劃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未經批準之前,仍按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對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等主要規劃指標執行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情況作為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
  第十三條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整治規劃、后備土地資源開發規劃、建設用地再開發利用規劃等專項規劃,補充和深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排。
  第十四條 開展土地整治、低丘緩坡荒灘等未利用地開發利用、工礦廢棄地復墾調整利用、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利用等相關工作,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
  第十五條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數據庫建設和應用,建立健全維護和更新長效機制。
  第三章 基本農田劃定和保護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保護目標劃定基本農田?;巨r田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改變或者占用。
  第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六款除外)規定的建設項目,在不突破多劃基本農田面積額度的前提下,占用規劃多劃的基本農田時,按一般耕地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不需另外補劃基本農田,但要核銷多劃基本農田數量,并落實補充耕地任務。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項目,或超出多劃基本農田面積額度的,均按占用基本農田認定。
  第十八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多劃基本農田面積由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各地上報備案的縣、鄉級規劃批準文件和規劃數據庫進行核定。
  第十九條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多劃基本農田臺賬,確保核銷的基本農田數量低于多劃基本農田數量。
  第二十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多劃基本農田原則上在縣域范圍內使用。確需跨縣在市域范圍內統籌的,由市級人民政府審批,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第二十一條 新增耕地劃入基本農田的,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相關部門驗收確認,按多劃基本農田面積計算,計入多劃基本農田臺賬,并同步更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數據庫。
  第二十二條 對符合條件、確需占用規劃多劃基本農田的建設項目,在農用地轉用報批環節,應同步將核銷基本農田憑證、建設項目所在鄉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等材料逐級上報省國土資源廳進行備案。
  第二十三條 對符合條件、確需占用規劃多劃基本農田的建設項目,市、縣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階段向省國土資源廳預報擬核銷基本農田情況。
  第四章 建設用地空間管制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嚴格落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三界四區”(即城鄉建設用地規模邊界內的允許建設區、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內的有條件建設區、禁止邊界內的禁止建設區以及擴展邊界和禁止邊界之間的限制建設區),防止城鎮建設用地無序蔓延擴張。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認真落實各項空間管制規則。
  允許建設區內土地的主導用途為城、鎮、村或工礦建設發展空間,規劃實施過程中,在允許建設區規模不改變的前提下,其空間布局形態可依程序進行調整,但不得突破建設用地擴展邊界。
  使用有條件建設區內土地,在確保允許建設區用地規模不增加的前提下,與允許建設區進行空間布局調整后,可依程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限制建設區內土地主導用途為農業生產空間,是發展農業生產,開展土地整治和基本農田建設的主要區域。區內禁止新建城、鎮、村,控制線性基礎設施和單獨選址項目用地。
  禁止建設區內土地的主導用途為生態與環境保護空間,嚴格禁止與主導功能不相符的各項建設。
  第二十六條 城鄉建設、基礎設施、民生、環保等建設用地應當安排在規劃確定的允許建設區范圍內。
  第二十七條 允許建設區空間布局形態的調整,須經規劃原審批機關的同級國土資源部門批準。有條件建設區邊界原則上不得調整,如需調整,應按規劃修改程序報規劃原審批機關批準。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規劃期內禁止建設區邊界不得調整。
  第二十八條 嚴格控制中心城區范圍內的規劃修改。確需修改的,編制規劃修改方案,報規劃原審批機關審批。西安市中心城區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內的規劃修改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逐級上報國務院審批;中心城區控制范圍內,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外的規劃修改,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管理和修改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行為,定期公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情況。
  第三十條 監督檢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情況時,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ㄒ唬┮筇峁┡c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ǘ┮缶捅O督檢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勘查;
 ?。ㄈ┴熈钔V惯`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行為。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接受社會各界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工作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舉報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行為。
  第六章 相關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和審批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二)擅自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資料、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
  (三)命令或者指使他人篡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資料、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
 ?。ㄋ模┻`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批準用地的;
 ?。ㄎ澹`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行為的舉報不依法受理不及時處理的;
 ?。┯衅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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