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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等單位關于盤活調整批而未用土地建設用地指標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 省國土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關于盤活調整批而未用土地建設用地指標的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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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9月24日


關于盤活調整批而未用土地建設用地指標的實施辦法
省國土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

??? 為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加快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盤活批而未用土地建設用地指標,保障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合理用地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促進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74號)、《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實施意見》(陜政發〔2008〕17號)和《陜西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依法促進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陜國土資用發〔2011〕22號)等有關文件精神,按照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農用地(耕地)總量不減少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 一、2012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批準的批次建設用地,因下列原因造成批而未用的,市、縣(區、市)政府可以申請調整(撤銷)建設用地批文,盤活批而未用土地建設用地指標(以下簡稱:盤活用地指標),包括農用地(含耕地)指標、未利用地指標。
??? (一)經省政府審核同意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的城市建設用地,已滿2年或因特殊情況無法實施征地或供地的;
??? (二)省政府批準的城市(鎮)建設用地,批準后滿2年或因特殊情況無法實施征地或供地的;
??? (三)設區市政府批準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批準后滿2年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供地的。
??? 二、申請盤活用地指標的地塊,地貌應保持原土地利用狀態,原地類為農用地的,應保持種植條件;申請盤活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原批準各地類面積;涉及違法用地的,應依法查處到位并恢復原地類、地貌。
??? 三、申請盤活用地指標的地塊,尚未完成征地的,可以解除原征地協議或簽訂補充協議;征地實施涉及抵押的地塊,不得申請盤活利用。
??? 四、原由省政府審核同意或批準的城市(鎮)建設用地,盤活用地指標的申請,由省國土資源廳受理、審核后報省政府審批;原由設區市政府批準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涉及農轉用項目,盤活用地指標的申請,由設區市政府批準,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應主要用于城鎮化和農村新型社區建設項目。
??? 五、需報省政府批準盤活用地指標的,由省國土資源廳具體辦理;需報設區市政府批準盤活用地指標的,由設區市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辦理。各地在調整批而未用土地指標時,必須堅持客觀真實原則,不得弄虛作假,否則,立即停止該地方調整盤活批而未用土地工作。
??? 六、市、縣(區、市)政府報省政府申請盤活用地指標的,應提供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 (一)市、縣(區、市)政府關于申請盤活用地指標的請示;
??? (二)市、縣(區、市)國土資源部門關于盤活用地指標的審查意見(詳見附件);???
??? (三)申請盤活用地指標地塊原建設用地批文;標明涉及地塊范圍的現行土地利用現狀局部圖和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圖;涉及部分盤活的,應提供盤活部分土地的勘測定界圖;解除征地協議的,應提供解除征地補償安置及妥善處理好善后事宜的協議等有效支持文件。
??? (四)申請盤活用地指標涉及的地塊面積、地類、權屬匯總表;
??? (五)設區市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實地踏勘資料(附反映地塊現狀的實地照片);
??? (六)涉及退回國有農林漁場土地的,應提供解除收回國有土地及妥善處理好善后事宜的協議(需主管部門同意)和職工代表會議紀要;
??? (七)涉及相關用地單位已付出合規資金、費用的,需提供已妥善處理相關利益關系的支持文件。
??? 七、省國土資源廳各相關處室分工協調,共同辦理。接到市、縣(區、市)政府的請示后,由土地利用管理處牽頭,相關處室參與,共同完成相關工作。土地利用管理處負責范圍認定和供地政策審查,并建立臺賬;規劃處負責是否符合規劃和指標調劑審查;建設用地管理處負責審查報批和相關備案工作;耕地保護處負責占補平衡落實情況審查;地籍管理處負責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審查;執法監察局負責違法用地處理情況審查;資金資產處負責新增費征繳情況審查。核銷部備案系統指標相關事宜,由地籍管理處商建設用地管理處、土地利用處等相關處室負責。
??? 八、盤活用地指標的請示經批準后,由市、縣(區、市)政府公告調整(撤銷)建設用地批文情況。批準文件應隨同原建設用地報批材料一并歸檔。涉及的地塊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中,按原報批現狀確定地類,其中涉及農用地的,交由原集體經濟組織或管理單位組織種植。
??? 九、批而未用指標調整后一般在縣域內使用,特殊情況經設區市政府同意并按程序審批后,可在本市域內使用。
??? 十、經批準的盤活指標才能使用,利用盤活土地指標報批建設用地的,應在指標調劑請示獲批2個月內,按城市(鎮)分批次建設用地報批有關程序要求,完成組件報批,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并優先用于列入考核的省重點建設項目、重要基礎設施、中央投資項目、重大民生工程、產業集聚區、新型城鎮化和農村新型社區建設,以及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用地;占用耕地的,利用原等量補充耕地指標,編制新的補充耕地方案。擬用項目地塊的面積、地類與盤活地塊相當或一致的,可一次性報批。
??? 十一、原土地性質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批而未用土地指標,盤活后應優先用于移民搬遷安置和符合條件的農民宅基地。
??? 十二、各市、縣(區、市)要迅速啟動、全面查清本行政區域內批而未用土地情況,在2013年12月1日前報省國土資源廳,通過調整(撤銷)批文,完成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省國土資源廳要按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平臺顯示的動態信息,對批而未用土地進行跟蹤管理。市、縣(區、市)統一建立盤活用地指標臺賬,按照農用地、耕地、未利用地指標分類統計,嚴格管理。
??? 十三、各市、縣(區、市)政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盤活用地指標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正確把握政策界限,妥善處理遺留問題和各種利益關系,確保全省批而未用土地盤活工作依法有序進行。具體工作中要認真執行省政府批準的建設用地批文,嚴格控制盤活用地指標工作,確需盤活用地指標的,要妥善處理好與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的關系,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保證農民當前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避免引發群眾信訪和爭議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 供而未用和閑置土地的處置,按照國家現行相關政策辦理。
???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批而未用土地指標盤活審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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