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民族團結進步模范評選表彰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 《陜西省民族團結進步模范評選表彰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2013年7月8日
陜西省民族團結進步模范評選表彰辦法
???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民族團結進步模范評選表彰工作,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發展,根據《陜西省民族工作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全省民族團結進步模范表彰榮譽稱號包括:
??? (一) 全省民族團結進步模范集體;
??? (二) 全省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個人。
??? 第三條? 評選全省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注重事跡、群眾公認的原則,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標準、權限和程序進行。
??? 第四條? 省政府一般每五年評選表彰一批全省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對評選周期內涌現的事跡特別突出、影響特別重大的集體或個人,將根據情況及時授予全省民族團結進步模范榮譽稱號。
??? 第五條? 被推薦評選為全省民族團結進步模范集體和個人,必須是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執行黨的民族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立足崗位,勇于奉獻,在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的事業中取得顯著成績,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 (一)在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進程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 (二)在促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 (三)在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和創建活動,維護各族群眾合法權益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 (四)在支持民族聚居地方脫貧致富,為少數民族群眾辦實事、辦好事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 (五)在培養少數民族干部和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 (六)長期從事民族工作,為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
??? (七)在反對分裂,維護祖國統一,增進軍民、警民團結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 (八)在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中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
??? 第六條? 推薦評選工作要堅持面向基層和工作一線。廳局級以上單位和廳局級以上干部一般不參加評選,縣處級以上干部不超過模范個人總數的20%。推薦人選應全面考慮民族成份的代表性,其中婦女代表應占適當比例。
??? 已獲得榮譽稱號又作出新的突出貢獻的,可再次參加評選。在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可優先評選推薦。
??? 第七條??評選表彰模范集體和個人的名額,由屆時成立的全省民族團結進步評選表彰工作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報省政府確定。各設區市、各部門的具體名額由評選表彰工作機構酌情分配。
??? 第八條? 評選工作實行初審、復審兩次審核程序,采取基層單位公示和省級范圍公示二級公示制度。具體工作程序為:
??? (一)省民族事務部門和省表彰獎勵主管部門共同提出評選表彰工作方案,經省政府批準后,下發評選通知;
??? (二)各設區市、省級各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省軍區、武警陜西省總隊等負責對本市、本系統表彰對象的推薦、評選、審核、公示及報送工作;
??? (三)評選表彰工作機構負責對各設區市、各部門和單位推薦的表彰對象進行審核,并在全省范圍內公示后,報省政府審批;
??? (四)省政府研究審批表彰對象,發布表彰決定,召開表彰大會。
??? 第九條? 出席表彰大會的模范集體和個人代表人數及名額分配,由評選表彰工作機構根據省政府要求和實際情況確定。具體出席人選由各設區市、各部門和單位根據分配的名額確定。
??? 第十條? 全省民族團結進步模范表彰堅持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 對評選產生的模范集體授予“全省民族團結進步模范集體”榮譽稱號,頒發獎牌和證書;對評選產生的模范個人授予“全省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個人”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并享受同級勞模待遇。
??? 獎金數額由全省民族團結進步評選表彰工作機構確定。
??? 第十一條? 各設區市、各部門和單位應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廣泛宣傳全省民族團結進步模范的典型事跡,總結推廣先進經驗,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 第十二條? 各設區市、各部門和單位應加強與全省民族團結進步模范的聯系,組織模范代表進行參觀學習、考察培訓等活動,開展經常性的專訪慰問。
??? 第十三條? 全省民族團結進步模范評選表彰工作經費由省財政列支,列入年度預算。
??? 第十四條? 全省民族團結進步模范集體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撤銷其榮譽稱號:
??? (一)評選和推薦時弄虛作假的;
??? (二)因違法違紀等問題造成惡劣影響的;
???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獎勵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五條? 撤銷榮譽稱號,由原推薦單位提出,逐級上報,經省民族事務部門審核后,報省表彰獎勵主管部門審批,并報省政府備案。必要時,省表彰獎勵主管部門和省民族事務部門可直接決定撤銷集體或個人獲得的獎勵。
??? 對被撤銷榮譽稱號的集體、個人,收回其獎牌和證書,停止享受有關待遇。
???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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