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陜西省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陜西省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審計監督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陜西省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民經濟信息化條件下的審計監督工作,規范審計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1〕8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各級審計機關、列入審計機關監督對象的被審計單位以及為被審計單位信息系統提供技術服務的相關機構。
第三條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提供運用電子計算機存儲、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和相關業務的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等資料。
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電子數據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四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和相關業務數據的信息系統(以下簡稱計算機信息系統)。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訪問、核查有關必要的技術條件和手段。
第五條被審計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應當具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數據接口。已投入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沒有設置符合國家標準數據接口的,被審計單位應將審計機關要求的數據轉換成可讀取的輸出格式。
第六條被審計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應當具備完整的系統管理日志記錄功能。審計機關開展審計工作時,被審計單位應當提供完整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相關業務電子數據及其系統運行管理日志。
第七條被審計單位應當遵守會計法律法規,按照紙質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經濟活動資料保存期限的規定,保存計算機信息系統處理的電子數據及其技術資料,在規定期限內不得覆蓋、刪除或者銷毀。
第八條審計機關在開展聯網審計工作時,應利用政務網實現與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或相關業務數據信息系統的網絡聯接。被審計單位、業務協同單位和信息系統技術支持機構應當配合審計機關,協調解決網絡聯接涉及的有關安全、技術等方面的問題。
第九條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計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電子數據和相關技術文檔資料不完整,應要求被審計單位進行補充完善。
第十條審計機關需要對被審計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可靠性或電子數據真實性進行測試時,審計人員應當制訂測試方案,監督被審計單位操作人員按照測試方案要求進行測試。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不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可以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更換。在規定期限內不予改正或更換的,審計機關應當通報批評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處理。在審計過程中發現故意使用有舞弊功能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建議主管部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被審計單位拒絕、阻礙審計監督,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電子數據資料,隱瞞或者提供虛假及無法識別的電子數據資料,在規定保存期限內覆蓋、刪除、銷毀電子數據資料,不設置、不開放且在規定期限內仍不設置、不開放符合審計需要的電子數據接口的,由審計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在本省范圍內為被審計單位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服務的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不得開發和銷售有舞弊功能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軟件。審計機關有權建議有關部門追究開發、銷售具有舞弊功能計算機信息系統軟件相關機構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審計機關應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建立審計機關之間網絡聯查、協查體系,實現審計機關信息資源共享。審計機關應加強對審計人員的計算機業務和技能培訓,提高計算機技術應用水平。
第十五條審計人員在利用計算機采集數據和審計過程中,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或對其造成損害,對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用于與審計工作無關的用途。審計人員泄露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由審計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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