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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開展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圍和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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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次規章的清理范圍是省政府、西安市政府制定的現行有效的全部政府規章。通過對現行規章進行一次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顯不適應、不一致、不協調的突出問題,根據不同情況,區分輕重緩急,分類進行處理。
規章清理工作主要是圍繞以下三類問題進行研究梳理,分別作出廢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處理:一是規章已經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二是規章與上位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三是規章之間明顯不協調的。各單位在清理工作中發現規章還有其他問題的,也可以一并提出處理意見。

  (二)規范性文件。

  這次規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圍是我省各級行政機關制定的現行有效的全部規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制定的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

  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主要是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相互抵觸、依據缺失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規范性文件,特別是對含有加重企業負擔、地方保護、行業保護等方面內容的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9〕27號)、國務院法制辦《關于請抓緊清理、修訂涉及乙肝項目檢測有關規定的函》(國法秘教函〔2010〕195號)的要求,在這次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中,還應對涉及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涉及限制乙肝病毒攜帶者入學、就業,涉及不利于民間投資發展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專項清理。

  清理工作結束后,要向社會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的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二、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原則

  開展清理工作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于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切實解決規章之間、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之間、規范性文件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努力做到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立、改、廢與經濟社會發展進程相適應,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能夠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擴大對外開放和社會全面進步的需要。

  要堅持法制統一的原則。這次集中清理要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廢止、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切實解決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顯不適應、不一致、不協調的突出問題,特別是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存在的與上位法或上位規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問題。同時,要將規章的清理與地方性法規的清理銜接起來,保證規章與法律、法規的一致性和協調性。將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與全面清理涉及向企業收費、攤派的規定結合起來,從制度上、源頭上切實解決企業負擔過重的問題。在規章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對照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梳理、查找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問題,與這些法律、法規相抵觸或者不一致的,該修改的要修改,該廢止的要廢止。

  要堅持專家論證,民主清理。各單位要將規章和相關規范性文件通過網絡等形式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意見。對存在的矛盾爭議或者難以確定的問題,要組織專家、學者座談論證,聽取民意,集中民智。

  三、清理工作的組織實施

  省政府規章的清理由省政府法制辦具體組織實施。按照“誰起草、誰清理、誰負責”的原則,由具體執行該規章的部門清理,提出清理意見經省政府法制辦審核后,報省政府審定。因機構改革原單位不存在的,由現在具體實施該規章的部門負責清理。西安市政府規章的清理工作由西安市政府按照本通知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自行組織清理。凡規章主要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廢止;規章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規章個別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國務院部門規章與省政府規章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要將處理意見反饋至省政府法制辦,由省政府法制辦統一報國務院法制辦研究;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要將處理意見報省政府法制辦,由省政府法制辦報省政府研究。

  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分級負責”和“誰制定、誰清理、誰負責”的原則,分別由各級政府和制定機關負責清理,清理結果由各設區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匯總后報省政府法制辦。其中,以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門負責清理并提出處理意見,報省政府法制辦審核后,報省政府審定。因機構改革原制定單位不存在的,由現在具體實施該規范性文件的部門負責清理。凡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不適格的,要明令廢止;規范性文件不符合市場經濟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或者主要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上位規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要予以廢止;規范性文件有效期期滿的,要宣布停止執行;規范性文件主要內容合法且需要繼續執行,但個別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者上位規范性文件規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涉及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省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涉及不利于民間投資發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實施。

  在具體工作過程中,各單位要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逐條對照,逐項清理,提出處理意見和理由,填寫《規章清理意見表》、《規范性文件清理意見表》、《規范性文件清理情況統計表》。省政府規章清理意見于2010年9月30日前報省政府法制辦。涉及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的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見于2010年10月30日前報省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并抄送省政府法制辦。涉及限制乙肝病毒攜帶者入學、就業的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見于2010年7月31日前報省政府法制辦。涉及不利于民間投資發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見要在2010年11月30日前報省發展改革委,并抄送省政府法制辦。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清理結果要在2010年10月31日前匯總報省政府法制辦。

  西安市政府規章的清理工作結束后,填寫《規章清理情況統計表》,于2010年9月30日前報省政府法制辦。
做好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對于保證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確保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目標如期實現具有重要意義。全省各級政府、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緊迫性,高度重視這次清理工作,主要負責同志要加強領導和督促,并確定一位負責同志負總責,組織專門班子,抽調專門人員,明確任務,落實責任,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省上成立由省政府法制辦牽頭,省編辦、省監察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廳、省中小企業局等部門參加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負責清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協調領導小組要切實負起責任,部門之間要密切配合,確保清理工作順利完成。

  清理工作結束后,各級行政機關要通過網絡和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清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由省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和協調處理。

  附 件:1.?規章清理意見表

      2.?規范性文件清理意見表

      3.?規章清理情況統計表

      4.?規范性文件清理情況統計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附 件:陜政辦發 〔2010〕71號.doc(包含以上四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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