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解決未參保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問題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關于解決未參保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問題的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關于解決未參保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問題的辦法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積極關注和改善民生,努力構建和諧社會,在西安、寶雞等地開展試點工作的基礎上,現就解決我省未參保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問題,提出以下辦法。
一、范圍對象
曾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或經原縣級以上主管部門發文正式設立)、長期中斷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且已沒有生產經營能力、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含廠辦大集體)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個人一次性繳清費用后,按月發放養老補貼。
(一)經原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有關行政部門辦理正式招工錄用手續,按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滿10年的人員;或招工手續不全、但有明確的檔案記載及能證明其工作經歷的其他原始資料,經認定在原企業工作時間滿10年的人員。
(二)2008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60周歲及以上、女年滿50周歲及以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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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同時符合上述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條件,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男年滿55周歲至60周歲(不含)、女年滿45周歲至50周歲(不含)的城鎮集體企業人員,應積極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確需通過本辦法解決基本生活保障問題的,可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時,按本辦法的規定繳費后享受養老補貼和相關待遇。
二、繳費標準
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人員按10000元繳納;70周歲以下的人員在10000元的基礎上,按其與70周歲每相差1年(相差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增加1500元繳納。
三、待遇標準
對繳清費用人員,按月發給每人每月480元養老補貼,并參照企業退休人員標準發給冬季取暖費;養老補貼標準適時調整。在按月領取養老補貼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補貼,并參照企業退休人員標準支付死亡喪葬費;若本人繳納的一次性費用在支付以上相關待遇后仍有余額的,余額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四、審核認定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市、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認定。其中,縣級及以下未參保集體企業超齡人員,由原企業所在地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初審后,報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市級及以上未參保集體企業超齡人員(含符合條件的中央、省屬企業所屬的集體企業中超齡人員),由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未參保集體企業超齡人員的情況,應上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
五、收繳發放
市、縣政府可書面委托同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收繳個人需繳納的費用及按規定發放相關待遇,并對同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經費給予支持。經認定的超齡人員,由同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收繳費用,并從繳清費用次月起社會化發放養老補貼。個人所繳費用發放剩余部分參照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息。
六、資金管理
各市對上述人員繳納費用和發放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繳費用及省、市、縣承擔的養老補貼資金全部進入市級財政專戶。各市收繳費用不能保障發放時,市財政承擔50%(市、縣財政分擔辦法由各市政府規定),省財政承擔其余50%資金。省財政承擔的資金由市勞動保障、市財政部門申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審核辦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將發放所需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及時劃撥所需資金,并要加強資金監管,確保正常發放。
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問題,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復雜,不僅關系到這類人員的切身利益,還關系到社會穩定的大局,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確保社會穩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依據政策規定和檔案記載及原始資料,認真做好資格審核認定和待遇發放等工作。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工作協調,各司其責,積極宣傳政策,使未參保集體企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準確理解政策并辦理相關手續。對于此項工作中違反政策規定、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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