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衛生廳關于為邊遠貧困地區補充鄉村醫生意見的通知
??? 注:本文件已于2014年2月28日廢止。廢止的依據、理由和時間,請查閱《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陜政發〔2014〕12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有關精神,省衛生廳《關于為邊遠貧困地區補充鄉村醫生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六月九日
關于為邊遠貧困地區補充鄉村醫生的意見
省衛生廳為解決我省部分邊遠貧困地區行政村缺少鄉村醫生的現狀,推進村衛生室規范化建設,為農民群眾提供預防保健和基本醫療服務,保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門診統籌順利實施,根據國務院《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2009年第3次省政府常務會議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根據《條例》規定,不具備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但具有中等醫學專業學歷或者參加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系統化教育培訓達到中等醫學專業水平的人員,允許其申請到邊遠貧困地區村衛生室執業。
二、為邊遠貧困地區補充的鄉村醫生,通過公開報名考試擇優錄取。報考人員持需要補充鄉村醫生行政村的推薦信及相關學歷證件材料,在該行政村所屬鄉鎮衛生院報名;鄉鎮衛生院初審后匯總上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三、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招考計劃,審查和確認報考人員資格;負責初錄工作,并向市級衛生行政部門上報初錄名單。
四、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訂本市補充鄉村醫生工作計劃,確定考試時間,制訂實施方案,組織考務工作,負責出題制卷、巡考、閱卷、劃定錄取分數線;審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上報的初錄名單,向省衛生廳報送最終審定名單備案。
五、為邊遠貧困地區補充鄉村醫生工作于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
六、通過本次考試補充的鄉村醫生,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省衛生廳統一印制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并限定在被推薦的行政村衛生室從事鄉醫工作。新進鄉村醫生待遇與以往認定的鄉村醫生等同,其執業注冊、執業規則、培訓考核、法律責任按照《條例》執行。
七、此意見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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