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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陜西省委辦公廳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陜西省委辦公廳?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4月23日

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統籌發展全省社會救助體系,推進社會救助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20〕18號)精神,制定如下措施

一、健全完善社會救助體系

(一)健全多層次救助體系。加快完善以基本生活救助、專項社會救助、急難社會救助為主體,社會力量參與為補充的分層分類救助制度體系。基本生活出現困難的,按規定給予低?;蛱乩藛T救助供養。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方面存在困難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的專項社會救助或實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困難,或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影響等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給予急難社會救助。遭遇自然災害的,給予受災人員救助。

(二)推進城鄉統籌發展。推進城鄉社會救助服務均等化,逐步縮小城鄉差異。有序開展持居住證人員在居住地申辦社會救助業務加強與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和鄉村振興戰略的銜接。強化對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以及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的動態監測和救助幫扶。

(三)創新社會救助方式。拓展“物質+服務”救助方式,為社會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訪視、照料服務。依據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的類型和程度,實施類別化、差異化救助。

二、強化基本生活救助

(四)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完善低保、特困對象審核確認辦法,開展低收入家庭認定,將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人員,參照“單人戶”納入低保范圍。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覆蓋的未成年人年齡從16周歲延長至18周歲。加強動態管理,按照特困人員和A、B類低保對象一年一次、C類低保對象半年一次開展核查。

(五)科學制定保障標準。健全社會救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確保低保、特困人員供養標準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做好價格臨時補貼發放工作。

三、加強專項社會救助

(六)健全醫療救助制度。完善醫療救助對象動態認定核查機制,全面落實分類資助參保和直接救助等政策,確保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及時納入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保障范圍。健全完善重大疫情醫療救治醫保支付和重特大疾病應急救助政策,出現突發疫情等緊急情況時,實行醫療機構先救治、后結算的醫保政策。完善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制度,加強醫療救助與其他醫療保障制度、社會救助制度的銜接。

(七)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全面落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各項資助政策。對于經鑒定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采取隨班就讀、特教學校就讀和送教上門等措施,保障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八)健全住房救助制度。開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評估,完善住房保障政策體系。通過公租房配租、發放租賃補貼等方式對符合規定的城鎮低保家庭、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等優先進行保障。推進公租房“一網通辦”和申請常態化受理。對農村低收入人口組織開展房屋危險性評定,對評定為C級和D級危房的,通過實施危房改造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其住房安全。

(九)健全就業救助制度。依托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對社會救助對象實行重點扶持,優先提供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按規定落實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等政策,促進就業創業,確保零就業家庭實現動態清零。

(十)健全受災人員救助制度。健全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體系,針對多災易災地區,調整優化應急響應啟動標準和條件。完善重大自然災害應對程序和措施,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自然災害救助標準調整機制。統籌做好應急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旱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和因災倒損民房恢復重建等工作。

(十一)健全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為符合條件的社會救助對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積極幫助受到侵害但無法獲得有效賠償的生活困難當事人擺脫生活困境,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幫扶、心理疏導、關系調適等服務。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十二)發展其他幫扶工作。做好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冬季取暖補貼和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發放工作。落實困難群眾殯葬救助制度。推進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困境兒童保障,做好與社會救助政策有效銜接。

四、完善急難社會救助

(十三)完善臨時救助政策措施。對于急難型臨時救助,可先行給予救助,事后補充說明情況。對于特殊個案,可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進行“一事一議”審批。逐步取消戶籍地、居住地申請限制,探索由急難發生地實施臨時救助。嚴格落實鄉鎮(街道)臨時救助儲備金制度。采取分級審批、分階段救助、跟進救助等方式,提高救助時效。

(十四)加強和改進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認真落實各級黨委和政府屬地管理責任,相關部門街面巡查、轉介處置、身份查詢、行業監管等方面責任,以及各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和托養機構責任。流出地縣級政府要完善源頭治理和回歸穩固機制。流入地政府要按照規定做好長期滯留人員落戶安置工作,將符合條件人員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為走失、務工不著、家庭暴力受害人等離家在外的臨時遇困人員提供相應救助。

(十五)強化突發公共事件困難群眾急難救助工作。完善重大疫情等突發公共事件困難群眾急難救助應急預案,積極做好應對工作,適時啟動緊急救助程序。根據公共事件波及范圍和影響程度,可按照有關規定適度擴大救助保障范圍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強化困難群體基本生活保障。

五、促進社會力量參與

(十六)發展慈善事業。支持各級慈善組織參與幫扶救助工作,促進慈善資源合理配置。按法律法規對參與社會救助的慈善組織給予稅收優惠、費用減免,對有突出貢獻的推薦申報中華慈善獎。

(十七)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通過購買服務、開發崗位、政策引導、提供工作場所、設立基層社工站等方式,扶持發展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協助開展事務性或服務性工作。鼓勵引導以社會救助為主的服務機構按一定比例設置社會工作專業崗位。

(十八)促進志愿服務發展。推廣應用全國志愿服務信息系統,支持引導志愿服務組織在系統中發布扶貧濟困、敬老愛幼、救孤助殘等志愿服務項目,招募志愿者、動員社會愛心人士開展各類志愿服務。加強社會救助志愿服務制度建設,積極宣傳志愿服務先進典型。

六、健全長效機制

(十九)健全主動發現機制。完善困難群眾急難問題快速響應機制,協助困難群眾申辦相應救助保障或提供幫扶服務。依托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開通社會救助服務熱線,及時回應群眾訴求。

(二十)完善“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善社會救助窗口服務制度,細化受理、分辦、轉辦、反饋等工作流程。通過設立“救助助理”等方式,科學評估救助需求,合理確定救助方式。

(二十一)優化簡化服務流程。加快推進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收入家庭等審核確認權限下放鄉鎮(街道)。授權鄉鎮(街道)履行審核確認權限的縣級人民政府規范監管程序,加強監督指導。化民主評議程序,推廣社會救助領域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等創新做法。

(二十二)加強信息化管理服務。依托省社會救助動態監控系統和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借助省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共享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信息,為相關部門單位社會力量開展救助幫扶提供支持。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技術,開展e救助”等“掌上辦”服務。加快完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依法依規查詢社會救助家庭及其家庭成員的相關信息,有關部門和機構要予以配合,并加強信息安全保護。

(二十三)推進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規范購買服務流程和內容,加強監督評估。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所需經費,從各級社會救助工作經費或社會救助專項經費中列支。

七、強化保障措施

(二十四)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夯實社會救助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發揮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作用,及時研究解決社會救助工作和資源統籌管理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將社會救助政策落實情況納入本地本部門工作績效評價。

(二十五)提升基層能力。充實基層社會救助人員力量。村級至少設立1名社會救助協理員,困難群眾較多的社區)可建立社會救助服務站(點)。開展社會救助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關愛基層救助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履職保障。加強業務培訓,增強基層社會救助干部隊伍政治素質和服務能力。

(二十六)加強監督檢查。加強資金監管,強化對社會救助資金的審計監督和專項檢查,及時糾正并依法查處違紀違規問題。健全“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機制,加強社會救助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容錯糾錯機制,鼓勵改革創新,激勵基層干部擔當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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