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陜西省水土保持條例》的決定
(2024年5月30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來源: 陜西日報 發布時間: 2024-06-28 06:08
一、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技術規范、規定劃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重點治理區和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區域?!?/p>
二、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將第三款修改為:“編制水土保持規劃應當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作為第二款。
三、將第十四條中的“并在規劃報請審批前征得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修改為“并在規劃報請審批前征求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四、刪去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的“和專項規劃”,將第二款修改為:“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開礦、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p>
五、在第十八條“農業農村”前增加“自然資源”。
六、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缧姓^域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眲h去第二款。
七、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征占地面積五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五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征占地面積零點五公頃以上、不足五公頃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一千立方米以上、不足五萬立方米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征占地面積不足零點五公頃并且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一千立方米的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其他生產建設活動,不需要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但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有關技術標準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p>
八、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生產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并取得批準手續。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p>
九、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生產建設單位應當依據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p>
第三款修改為:“需要編制初步設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初步設計應當包括水土保持篇章,明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標準和水土保持投資,其施工圖設計應當細化水土保持措施設計?!?/p>
刪去第四款。
十、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在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區域開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確因國家發展戰略和國計民生需要建設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p>
十一、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水土保持設施及保護范圍主要包括:
“(一)梯田、埝地、壩地、流失區水地、引洪漫地、地邊埂等農田水土保持工程及附屬設施;
“(二)淤地(攔沙)壩、攔渣壩、谷坊、閘山溝、溝頭防護、溝邊埂、護岸(坡)、攔(擋)渣墻等溝道水土保持工程及保護范圍;
“(三)池塘、澇池、水窖、沉砂池、截水溝、蓄水溝、排水渠(溝)等水土保持蓄排水工程及保護范圍;
“(四)水土保持林草和苗圃、植物埂、水平溝、反坡梯田、魚鱗坑等育林整地配套設施;
“(五)水土保持監測網點和科研試驗、示范場地、設施及保護范圍;
“(六)其他水土保持設施。
“前款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的淤地(攔沙)壩等重要水土保持設施和監測設施的具體保護范圍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組織開展淤地(攔沙)壩建設,加快病險淤地(攔沙)壩除險加固和老舊淤地(攔沙)壩提升改造,建設安全監測和預警設施,將淤地(攔沙)壩工程防汛納入地方防汛責任體系,落實管護責任,提高養護水平,減少下游河道淤積。
“禁止損壞和擅自占用淤地(攔沙)壩工程?!?/p>
十二、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水土保持和生態修復,保持山水生態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推動綠色城市建設?!?/p>
十三、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土保持規劃要求,落實配套資金,保證水土保持投入,組織推進小流域綜合治理、坡耕地綜合整治、黃土高原塬面治理保護、適地植被建設等水土保持重點工程,采取塬面、溝頭、溝坡、溝道防護等措施,加強多沙粗沙區治理,開展生態清潔流域建設?!?/p>
十四、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五條,刪去第一款中的“溝道造地工程項目建設應當符合水土保持專項規劃”,將第二款修改為:“淤地壩工程項目建設應當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和技術規范,經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交付使用?!?/p>
十五、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煤炭、石油、天然氣(煤層氣)、有色金屬等礦產資源開采類項目,在生產期間按照占地面積或者開采量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水土保持補償費用于水土流失預防、治理,以及淤地(攔沙)壩等重要水土保持設施的運行維護。
“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財政、物價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p>
十六、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本省實施水土保持生態效益補償制度。通過財政縱向補償、地區間橫向補償、市場機制補償等機制,獲得的生態保護補償資金應當確定一定比例用于水土保持?!?/p>
十七、將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省水土保持監測機構負責全省水土保持監測網絡建設和管理,開展水土流失普查和動態監測,匯總和管理監測數據,編制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報告?!?/p>
十八、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將“可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修改為“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生產建設項目”。
十九、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六條,刪去第二款中的“或者有其他嚴重違法情節的”;在第三款末句后增加“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十、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五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擅自占用淤地(攔沙)壩工程,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治理或者采取補救措施,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治理或者不采取補救措施的,代為治理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p>
二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未進行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治理的,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p>
二十二、將第五條、第十八條中的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農業統一修改為“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
二十三、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五十條。
根據修改情況,對條文順序、文字表述作了相應調整和完善。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陜西省水土保持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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