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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醫療保障局】陜西推行醫?;痤A付模式

來源: 陜西日報 發布時間: 2024-07-04 08:25

7月3日,記者從省醫保局獲悉:為完善醫?;鹬Ц斗绞胶徒Y算管理機制,減輕定點醫療機構墊付資金的壓力,激勵定點醫療機構更好地服務參保群眾,近日,省醫保局、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聯合印發《關于完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預付工作指導意見(試行)》。

我省鼓勵條件成熟的統籌區探索醫?;痤A付模式。連續12個月基本醫?;鹄塾嫿Y余可支付月數達到6個月以上的統籌區,每年初可向定點醫療機構預付1.5個月支付額的預付金,幫助醫療機構緩解資金壓力。

醫保經辦機構按年度向定點醫療機構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定點醫療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住院醫療費用正常結算滿2年,上年度前三季度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月均支付額達到一定額度;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經營狀況正常,具有償還能力;按照醫保部門要求,配合開展支付方式改革、集中帶量采購、國家談判藥品落地等醫保重點任務;原則上,藥品耗材追溯碼信息要“應掃盡掃、應傳盡傳”;上年度醫??冃Э己私Y果為合格以上,連續12個月無欺詐騙保情形。

各市(區)可根據本地基金支撐能力,以定點醫療機構上年度前三季度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月均住院統籌基金支付額為基數,確定預付金額度。原則上,預付金額度為1.5個月支付額。向連續2年以上簽訂醫保服務協議、管理規范、信用良好以及在醫保政策落地、協助居民參保和打擊欺詐騙保等方面表現較好的定點醫療機構適當傾斜。

預付金按年初核定預撥、年終清算的方式管理。如有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發生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項變更可能造成基金風險情形的;違反預付金使用、管理和核算相關規定,被查實以提供虛假信息、材料等方式騙取預付金情形的;國家、省級規定或者醫保協議約定應當收回預付金的其他情形的,醫保經辦機構應及時收回預付金。 (記者:李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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